城乡家户、家庭规模及其结构比较分析

2020-12-25 06:27王跃生
江苏社会科学 2020年6期
关键词:夫妇受访者子女

王跃生

内容提要 在家庭成员离家赴外地上学、就业现象日趋增多的当代,家户、家庭成员规模和结构开始出现差异化。为了厘清其状态和特征,本文探讨了家庭、家户结构及其相互转化的理论和研究方法。依据七省区家庭调查数据,通过将外出成员回填的方式对家户、家庭规模和结构进行比较分析。研究发现,家户中有成员长期出外的比例超过四分之一,其中农村超过30%;成员长期外出直接提高了一人户、二人户这些极小家户的比例。从家户、家庭结构看,家户成员外出推高了隔代家户、夫妇家户、单人家户和单亲家户比例,这是值得关注的问题。特别是其中老年人夫妇家户、单人家户增加,无形中提高了他们的生活风险,更有待相关社会服务跟进并提供有针对性的帮助措施。

家庭、家户是当代民众生活、居住的载体,也是政府和公共部门了解民众居住方式、生存条件的重要途径。家庭、家户既有共同点,也有些差异。在社会转型不断深入、家庭成员离家异地求学择业现象增多的当代,两者的规模和结构不一致情形逐渐突出,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笔者认为,探讨家庭、家户规模和结构异同及其影响因素,将有助于对家庭、家户功能和成员关系的较全面的认识。

一、研究背景

(一)家庭、家户概念及其研究方法

1.家庭、家户概念

家庭、家户概念虽已司空见惯,然而,研究者对其理解及所下定义却有一些差异:有的论述强调其是亲属组织,有的则认为其为生活单位。由于本文专注于家庭、家户问题,因此,有必要提出我们的理解。

(1)家庭概念及其定义。一般来说,家庭是由具有血缘、姻缘或关系成员(拟制血亲)收养组成的亲属组织。这一亲属组织的成员多在一起共同生活,但也有成员外出上学、务工。由此我们对家庭这样定义:它是由具有主要扶养义务和财产继承权利的成员所形成的亲属团体与经济单位。此处的“亲属团体”和“经济单位”是并立的条件,不能互相替代,只符合一个条件不足以形成完整的家庭。这意味着家庭成员之间不但有血缘、姻缘或收养关系,还存在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和“权利”关系[1]王跃生:《中国当代家庭、家户和家的“分”与“合”》,〔北京〕《中国社会科学》2016年第4期。。

(2)家户概念、定义和成员范围。家户是由具有血缘、姻缘或收养关系成员为主的在一定时间内同居共爨所形成的生活单位。这里所以表达为“具有血缘、姻缘或收养关系成员为主”,是因为,家户包括被雇佣的成员(帮工、保姆等)及其他非亲属成员。家户的定义可以这样概括:它是以亲缘成员为主所形成的同居、共爨生活单位。

家户与家庭的最大区别是,只有在较长或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同居共爨者才能被视为家户成员,长期在外工作、上学的亲缘关系成员(包括配偶、子女、父母)虽属家庭成员,但并非家户成员;无亲缘关系者在本户长期生活、工作也属家户成员。

2.家庭、家户成员的范围

(1)家庭成员范围。在上面对家庭、家户概念所做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到具有血缘、姻缘或收养关系成员是“亲属组织”形成的必要条件。然而,由于血缘、姻缘关系成员的范围比较宽泛,故在上面的定义中我们提出家庭、家户的亲属成员之间相互具有扶养等义务和财产继承等权利。根据当代法律,具有这些义务和权利的亲缘关系成员主要为夫妇相互间、父母和子女相互间。若以某一个体(或称己身)为观察基点,那么,家庭的基本组成成员则为配偶、父母和子女。在扶养义务、财产继承权利上,法律将其列为第一顺位成员。此外还有第二顺位成员: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他们属于家庭的扩展成员。需要指出的是,在最近颁布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45条中,明确了“近亲属”的范围,它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这些近亲属,除孙子女、外孙子女外,都在财产继承权利第一顺位、第二顺位中。另外,兄弟姐妹之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特定情况下也有义务。并在财产继承上有“代位继承权”,这实际是对子女去世情况下(外)孙子女继承权的补充规定[2]《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四条对祖孙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有专门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第一千零七十五条则对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做出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此外,《民法典》继承编中有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代位继承专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即能被纳入“亲属组织”范围中者主要是这些具有义务和权利的“近亲属”成员。

而实际上,目前看家庭成员主要是第一顺位成员,即配偶、父母和子女。他们可以组成三代直系家庭(如图1)。这种三代直系家庭在成员关系上可以形成三种类型。更为普遍的类型是核心家庭,并且包括两种关系类型(如图2、图3)。

图1 三代直系家庭基本构成

上面的直系家庭、核心家庭从亲属关系上看,包括了配偶、(岳)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其中也包括了未婚的兄弟姐妹。本人已婚,又将已婚兄弟包括进来;或对父母来说,把两个已婚子女包括进来,该家庭则成为复合家庭。当然已婚仍然生活在一起的情形是比较少见的。其构成如图4。除了上述相对完整的家庭形态外,还有不完整的类型,如夫妇与已婚子女均分开生活所形成的“空巢”家庭,丧偶者或未婚者独自一人生活的单身家庭。

图2 夫妇与未婚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与父母组成的家庭

图3 三代直系家庭的成员关系类型

图4 三代复合家庭的成员关系

(2)家户成员范围和构成。如上所述,家户成员是需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同居共爨,即只有共同生活才可视为家户成员。也就是说,多数家户是在家庭基础上形成的。特别是当家户不包括非亲属成员时更是如此。当家庭成员稳定生活在一起,没有长期外出求学、务工等行为,也没有雇佣非亲属成员在家庭内,这时家庭和家户成员构成是一致的。只有当配偶、未婚子女从家庭走出,一定时间在外求学、工作,或者家中雇佣他人工作,家庭、家户的不一致才体现出来,如图5所示。这时所观察到的家庭实际是家户或不完整的家庭。标准核心家庭若配偶外出工作则会变为“单亲”家户,或为缺损核心家户;所有未婚子女外出上学或工作,则会形成夫妇家户——或“空巢”家户,或单人家户(如夫妇离婚或配偶死亡,也是一种实际存在的类型)。三代直系家庭则会因成员外出而变为隔代家庭或缩减为二代直系家庭。

3.家庭和家户的相互转化

图5 家庭、家户成员范围

(1)家庭与家户关系。如上所述,若不考虑家户中的非亲属成员,则:家庭=家户成员+家庭外出成员;家户=家庭常居成员(或家户=家庭成员-家庭外出成员)。

(2)家庭和家户的转化方式。家户是以特定观察和调查时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为认定基础,若不考虑非亲属成员,在无成员外出情况下,家庭与家户的规模和结构是相同的。反之,只有在掌握家庭外出成员信息的基础上将其“回填”到家户中,该家户才能恢复到家庭原来的状况。

4.关于“原家庭”的概念及其认识

我们之所以提出“原家庭”概念,是因为在认识家庭、家户转化问题上,这一概念有其价值。在这里有一个需要弄清的问题是,哪些离开家庭的成员属于“原家庭”成员?这就牵涉到家庭研究领域中的“原生家庭”或称“母家庭”概念。它多指未成年时或与父母分爨别居前所生活的家庭。

具体地说,我们在此所说的“原家庭”有这样几个含义:一是所有未分家、分爨的亲缘成员所组成的家庭;二是父母与未成年子女所组成的家庭;三是所有子女已婚且分出,只有丈夫与配偶所组成的家庭。

这些成员若长时间共同生活,那么其所形成的既是一个家庭,也是一个家户,或可视为家庭与家户一体。若这些家庭有成员较长时间外出(半年及以上),又未建立新的独立家庭,那么外出者仍属于该家庭的成员,但却不能作为特定时间范围内的家户成员。当有成员长期外出时,“原家庭”——家户不仅规模会缩小,而且会发生结构变化。当然,在考察家庭、家户时,我们可将这些外出的成员“回填”入“原家庭”中。这样,就会出现家庭、家户两种不同的规模和结构。

5.家庭、家户考察的意义

本研究之所以要对家庭、家户予以特别的关注,是因为,面对城乡流动,异地就业、外出求学(主要指入读中高等院校)现象日益增多的今天,若我们仅考察调查时点民众所组成的家户,则无法对家庭的成员构成和规模状况有一个较全面的把握。具体地说,我们对家庭、家户的考察具有以下方面的价值:

(1)有助于全面认识家庭的缺损状态。今天,伴随着人口流动的日益增加,家庭成员外出与家庭不完整状态多样化,已成为一种客观事实。因此,要想较全面地认识中国家庭的现状,只有从家庭、家户结合的角度进行考察,这样才能将家庭的不完整和缺损状态呈现出来,进而对其加以复原和认识。

(2)对家庭、家户及其成员间的经济关系及负担水平有更全面的了解。如若仅以共同生活成员为规模、结构来认识家户成员,则以下情况将被忽略:未婚在外求学的子女多由父母供给其学费、生活费用;未外出的配偶、老年父母的生活来源很大程度上依赖外出配偶、子女提供;等等。也就是说,在分析家庭生活、经济状况时,若不将外出成员考虑在内,则难以把握家庭成员真实的生存状态。

(3)提升人们对家庭功能的认识。将家庭、家户成员构成结合起来考察,可对家庭的经济功能和生活功能有一个比较全面的认识。尽管有些家庭成员不在一起居住、生活,但其仍是一个“共财”单位,在经济上是一体的,甚至是非常密切的,即经济生活不会因成员外出而改变。

(4)为家庭政策完善提供依据。将家庭、家户均作为研究对象,可以加深人们对“原家庭”和缺损家庭的认识,弄清家庭不完整的原因,如有些家庭缺损及其长期存在与户籍制度、社会福利制度的城乡分割等具有一定关系。由此我们认为,将家庭、家户均作为研究对象,可提供完善公共政策的途径。

(二)家庭、家户的既有研究

就目前而言,人们对家庭的研究多限于一种口径,或是针对家庭,或是着眼家户。其中,人口学者多借助人口普查数据分析家庭结构[1]曾毅、李伟、梁志武:《中国家庭结构的现状、区域差异及变动趋势》,〔北京〕《中国人口科学》1992年第2期;曾毅、梁志武:《中国80年代以来各类核心家庭户的变动趋势》,〔北京〕《中国人口科学》1993年第3期;郭志刚:《当代中国人口发展与家庭户的变迁》,〔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0-33页。,而人口普查中的家庭及其成员信息实际只是家庭户及其成员信息,即与本文中的家户含义相同。

此外,一些家庭研究者在组织相关家庭调查、确定调查方式时,对家庭成员范围的要求各有不同。如1993年杨善华、沈崇麟主持的“中国七省市婚姻家庭研究”,是以户为抽样调查单位,其定义的“户概念与家庭概念一致”,“指由婚姻和血缘关系的人组成的共同生活的群体”。其特别之处是,该户或该家庭包括“两地分居的配偶”“因上学而离家的、仍受家庭供养的子女”[2]杨善华、沈崇麟主编:《当代中国城市家庭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4页。。这实际是以家庭成员为基础的调查。而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2008年五城市“中国城市家庭结构和家庭变迁”调查课题组则将家庭分成两类:受访者主观认定的家庭为“主观家庭”,根据客观标准定义的家庭为“客观家庭”。笔者2008年在对冀东村庄家庭进行调查时发现,一些村庄所建立的“家庭户人员基本情况登记簿”未能及时反映家庭户成员的变动情况,如一些兄弟早已分家,特别是亲子分爨,却仍登记在一个家庭户下;家庭成员外出上学、工作多年,也没有备注。因此,笔者只有在熟悉各户成员状况的村干部协助下进行逐户核对,才得以对家庭、家户进行初步分析[1]王跃生:《农村家庭结构变动及类型识别问题——以冀东村庄为分析基础》,〔北京〕《人口研究》2010年第2期。。这也是笔者2016年特别撰文对家庭、家户分析方法进行了专门探讨[2]王跃生:《中国当代家庭、家户和家的“分”与“合”》,〔北京〕《中国社会科学》2016年第4期。的重要原因,尽管该研究尚限于理论层面。

总的来说,目前国内针对家庭、家户的研究,特别是将两者结合起来的研究还比较薄弱,这也是该研究领域亟待增强的一个方面。

(三)本项研究的数据

笔者认为,要进行家庭、家户构成及其比较研究,需开发和利用新的数据。我们知道,人口普查数据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两类,其中的家庭户数据是从整体上认识当代家庭结构的基本数据。然而,由于1982年和1990年的人口普查数据是以户籍上共同生活的成员为基础,在外工作的配偶、外出上学和工作的未婚子女信息并未包括在其中,因而这些数据只能进行家户研究(因20世纪90年代之前,家庭成员离开户籍所在地长期在外地工作的情况较少,故家庭、家户成员的一致性还比较高)。

直到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情况才有所改进,普查组织者确立的一条原则是:离开常住地半年以上,不被登记为本地人口。但在本地家户调查中须将外出半年以上成员的数量加以记录。由此可以知道家户中有无和有几位成员长期外出。但不足的是,长期外出的家庭成员数量信息,不能准确显示出外出成员与户主的关系。因而,即使“回填”也无法准确判断“原家庭”的结构。

为此,笔者在2010 年(10—12 月)组织的“中国城乡家庭结构和代际关系变动分析”问卷调查中增加了内容,使数据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满足家庭、家户比较研究的需求。本次调查采用了随机抽样方法,即将抽中的吉林、河北、陕西、安徽、浙江、广东和广西七省区作为省级单位。又在每个省区随机抽取三个以农村人口为主的县和三个以城市人口为主的区。再在每个县随机抽取三个村,并在每个村随机抽取不少于40 户(每户一份问卷,下同);每个区随机抽取2 个居民小区,每个居民小区随机抽取不少于40 户。总之,每个省级区域入户调查问卷总数不少于630 份,调查共获得有效问卷4425份。

在本次调查的问卷项目中,不仅有受访者调查时点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基本信息(可满足家户研究需要),已婚受访者的配偶外出还是在家状况也能显示出来。更重要的是,已婚者所生子女与受访者同住、分住状况均有登记。通过将外出配偶、未婚子女“回填”进去,即可将“原家庭”完整呈现出来(需要说明的是,本次调查的绝大多数家户中没有非亲属成员)。

(四)家户“外出”成员复原的方法

如上所言,问卷调查中我们获得的实际是家户成员信息。若要对家庭和家户进行比较分析,那首先需弄清多少家户有成员长期外出(半年以上),外出者是哪些成员。此外,还应确定有多少家户是完整的,即没有成员外出。这些家庭既是家户,也是完整的家庭。

在本项研究中,我们确立了这样一个探寻原则:完整的家庭需满足两个条件。第一条件是:若配偶健在,但未在户内生活,他(她)即属于应“回填”者。第二条件是:若子女有已婚有未婚,未婚且不在户内生活的子女也属于应“回填”者。

而无须“回填”的有两种情况:一是老年人丧偶,其子女均婚并组成自己家庭的,调查时老年人单独居住,他(她)没有需要“回填”亲属;二是子女婚后多选择单独生活,亲子分爨、兄弟分家则家庭和家户均会出现核心化、小型化局面。这时,家户成员若多在同一地就业、上学,那么“回填”的情形则比较少。

总之,当代城乡家庭、家户既有本地核心化、小型化局面形成的趋势,又有已核心化的家庭成员外出上学、谋生情况增多的现象。故此,本项研究或许可对这一背景下的家庭、家户的规模、结构及其特征有所揭示。

二、家户外出成员构成与家户、家庭规模

我们之所以关注这一问题,是想弄清在受访者所生活的家户中是否有成员长期外出,有成员长期外出的家户占比有多大。在此基础上,比较家户、家庭规模,这也是家户和家庭研究的重要基础。

(一)家户长期外出成员构成

由表1 可知,总体上,家户有外出成员的占比为26.42%,超过四分之一(无外出成员的占比为73.58%)。这意味着多数家户的成员数与家庭一致。

在家户外出成员的数量构成中,一人外出占比最大,超过14.37%,然后逐渐递减。倘若再按市、镇、县看,三者有成员长期外出的家庭比例分别为:18.24%、22.22%和30.77%。也就是说,农村家庭成员外出较多。值得注意的是,农村家庭有2个成员长期外出的比例达到12.00%,明显高于市、镇。

表1 城乡家户有成员外出构成

需要指出的是,我们有关农村家户有成员外出的调查结果(30.77%)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中的农村有成员外出半年及以上的家户比例为30.07%的调查结果基本一致;但上述抽样调查数据中城市家户有外出成员的比例为10.71%[1]王跃生:《中国城乡家庭结构变动分析——基于2010年人口普查数据》,〔北京〕《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12期。,低于本次调查(18.24%)。

(二)不同规模家户成员外出比例比较

调查显示,城乡家户成员外出情况均表现出规模小的家户外出成员比例高的特征。再分城乡看,在农村1 人户和2 人户的家户中,成员外出比例均超过50%,分别为54.55%和58.04%;其中有2 人及以上成员外出的家户比例均超过30%。家庭成员外出成为农村1人户和2人户这类小家户形成的主要原因。此外,镇1人户和2人户也有较高比例的成员外出情况,分别为48.39%和44.12%,而市的这一数据分别为45.21%和27.76%(见表2)。

下面我们再将家户分成有无成员外出两类,以比较一下两类家户的规模构成,并进一步认识成员外出对家庭的影响(见表3)。

在城乡无成员外出的家户类型中,1 人户和2 人户占比之和均不高,市、镇、乡分别为30.99%、19.04%和18.20%,而至少有一人外出的1 人户和2 人户比例之和则分别高达62.07%、54.35%和55.19%。可见,家户成员长期外出直接推高了调查地区小家户的比例。

表2 城乡不同规模家户外出成员构成

表3 城乡家户规模与有无成员外出的关系

(三)家户、家庭人口规模比较

这里我们将家户外出成员“回填”进去,使之恢复到“原家庭”状况,在此基础上来比较家户、家庭的人口规模。

1.家户、家庭规模的总体水平

首先从家户、家庭平均规模水平看,城乡家庭人口规模均高于家户人口规模。但两者并没有显著差距,即总体水平相差0.42人。在家户人口规模中,3口及以下者占多数,为57.80%;但家庭人口规模则以4口及以上者居多,为55.14%。

表4 城乡家户、家庭人口规模比较

2.城乡内部家户、家庭人口规模构成

在家户之中,3 口及以下家户比例市、镇、县分别为73.32%、55.07%和52.03%,即市明显高于镇、县。当然,市、镇、县均以3 口及以下户为主。在家庭之中,4 口及以上家庭所占比例市、镇、县分别为33.34%、55.39%和64.10%。可见,即使家户在外成员被“回填”之后,城市仍以3 口及以下家庭占比最大。

综合以上,根据本次调查,家户中有成员长期外出的比例超过四分之一,城乡具有差异,城市不足20%,农村则超过30%。这与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较多有关。家户成员长期外出直接提高了1人户、2人户这些小家户的比例。此外,通过对家户、家庭规模比较可发现,家户规模总体上少于家庭规模0.42人;县差异幅度高于市,分别为0.51人和0.27人。需要指出的是,家户回填后的“原家庭”规模与家户的差异在城乡内部并不显著,其中,城市家户、家庭规模分别为3.02人和3.29人,农村分别为3.57人和4.08人。这表明当代城乡不仅存在家户小型化趋向,而且家庭小型化趋向同样存在。也就是说,即使没有成员外出,家庭规模也是小家庭占主导地位。

三、家庭、家户结构比较

一般来说,家户、家庭规模不同,其结构类型便会有差异。那么,家庭成员外出会使家户、家庭结构发生怎样的变化?对此我们可以通过考察,来进一步认识成员外出对两者结构的影响。

(一)“原家庭”类型因成员外出发生转换的可能性

在我们看来,成员外出对家庭、家户的影响程度与“原家庭”类型有关。诸如,“原家庭”为夫妇与子女组成的标准核心家庭,那么夫妇一方离家外出工作,则会使之变为单亲核心家户或缺损核心家户;若这个标准核心家庭只有一个未婚子女,且子女外出上学、工作,则该家庭就会转为“空巢”家庭。在三代直系家庭中,若中间一代夫妇均外出工作,“原家庭”则会转为隔代家户。夫妇家庭若配偶某方外出工作则会转为单人家户。总之,“原家庭”人口规模越小,成员离家外出导致家庭形态发生变化的可能性就越大。

当然,也有成员外出并不对特定家庭的类型产生影响的情况。如:在标准核心家庭中,夫妇有三个子女,其中,有两个成年子女外出上学、工作,最小的未成年子女仍与父母共同生活。在这种情况下,尽管有成员外出,该家庭仍属于标准核心家庭类型;所不同的是,它已由核心家庭变为核心家户。此外,三代直系家庭也有类似情形,若中间一代只有一人外出工作,则该家庭仍属三代直系家庭,即其家庭类型没有发生变化。

(二)家户、家庭规模比较分析

表5 城乡家户、家庭结构比较

依据表5我们可以看出,仅从总体水平上看,核心家户、家庭构成似乎差异不大,分别为60.08%和61.43%。但如果我们进一步探究市、镇、县之间的差异则可看出,市核心家户、家庭比例明显高于县,即都高出10 个百分点以上。再看直系家户、家庭总体水平,表面上看也很接近,分别为33.32%和34.95%。但仔细比较城乡之间的差异,则县又高于市10个百分点以上。此外,单人家户、单人家庭总体水平具有较大差异,分别为5.60%和2.60%(其他类家户、家庭占比很小,可以忽略)。

综上,尽管家庭成员中包含了家户所没有的“回填”成员,但除单人形态外,核心和直系这两类家户、家庭类型在构成上差异很小,核心家庭、直系家庭比例仅稍高于核心家户、直系家户。但核心和直系两者比例在城乡之间则有差异,即核心家户、家庭比例均为市高于县,直系家户、家庭比例则为县高于市。这与经验认识和人口普查数据反映的城乡家户构成是一致的。

(1)核心家户、家庭二级类型之间比较。总体而言,在此调查中,“空巢”和标准核心家户、家庭仍是家户、家庭的主要类型,但占比又有明显差异。即在家户中,标准核心家户仅约占三分之一,而标准核心家庭则占家庭的约45%;家户中夫妇家户超过20%,家庭中夫妇家庭则约为13%。这表明,这两类核心家户、家庭具有相互转化特征,即当成年子女外出上学、就业使少子女家庭出现“空巢”,而“回填”后又使标准核心家庭上升。另外,单亲核心家庭或缺损核心家庭总体比例较小,相对来看,单亲核心家户高于单亲核心家庭。

再分城乡看,市中的“空巢”家户占比超过四分之一,明显高于镇和县;在家庭中,市仍有约20%的空巢家庭。这表明,城市家户、家庭的“空巢”现象均比较突出。

(2)直系家户、家庭二级类型之间比较。在直系家户、家庭内部,三代直系家户、家庭均为最多:家庭中的三代直系家庭超过30%,家户中约占四分之一。可见,外出成员“回填”具有对三代直系家庭提升作用。隔代家户、家庭虽占比不高,但二者总体差异较大。从中可见,中间一代外出工作是隔代家庭形成的主要原因。值得注意的是,县三代直系家庭比例比市约高出10个百分点。

由上可见,将家户外出成员“回填”之后,家户、家庭在一级层次的差异除单人家户外,核心和直系这两类主要家户、家庭之间并无明显差异。而在二级家户、家庭之间则表现为:标准核心家庭增加,夫妇家庭和单亲家庭减少;三代直系家庭增加,隔代家庭和二代直系家庭减少。它表明,除单人家户外,家庭、家户变动主要存在于一级层次之内。其意义在于,在家户成员外出前,该家户的基本形态为核心家庭或直系家庭,但“回填”仅使其二级家庭形态有所改变。

(三)不同类型家户外出成员比较

为了便于进一步观察与分析,下面我们将主要考察不同类型家户外出比例。

从下页表6可知,总体而言,隔代家户有外出成员比例最高,超过90%;其次单亲家户,接近58%;第三为单人家户,为50%;第四为夫妇家户,约为44%;第五为二代直系家户,超过40%。也就是说,在主要家户类型中标准核心和三代直系家户中有成员外出比例最低,前者不足10%,后者约为15%。由此可见,就当代城乡而言,成员外出是不完整家户(隔代、单亲和单人)增多的主要原因。然而,城乡之间家户及其类型的不完整程度也是有区别的。

下面我们首先要比较一下城乡核心家户的具体情况。即在夫妇家户中,县夫妇家户有成员外出的比例接近55%,镇为三分之一强,市为四分之一强。也就是说,对已婚且有子女的夫妇来说,尽管夫妇家户无成员外出,但此时该家户可能已进入“空巢”阶段。所不同的是,城市更多的夫妇家户是因子女已婚而“空巢”,县则是未婚子女外出就业为导致家庭“空巢”的主要因素。此外,县和镇单亲家户主要是因配偶外出所形成,约占67%,市则仅有三分之一左右。

表6 不同类型家户外出构成

再看直系家户,其城乡隔代家户有成员外出的比例均比较高,也就是说,中间一代夫妇外出是其形成的主要原因。此外,二代直系家户成员外出比例城乡比较接近,都在40%上下。单人家户有成员外出比例均在40%以上,农村稍高,超过50%。

综上所述,家户成员外出在很大程度上推高了隔代家户、夫妇家户、单人家户和单亲家户的比例(只有“回填”之后,标准核心家庭、三代直系家庭才有所增加)。总之,核心家户、家庭和直系家庭、家户总体变动较小,表明无论家庭有无成员外出,核心家庭和直系家庭这两类主要家庭类型均处于比较稳定的状态。

四、家户、家庭构成的影响因素

我们知道,家庭结构状态和变动往往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正如在以往的家庭结构考察中,研究者们已经发现人们的居住方式与年龄、婚姻状况、子女数量特别是已婚子女数量等有直接关系。为此,在本研究的家户、家庭分析中,我们仍想着重观察上述几项因素的作用。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受访者中,已婚者占绝大多数(为96.72%),在此仅以这些已进入婚姻状态的受访者为考察对象。

(一)不同年龄组受访者的家户、家庭构成特征

表7 不同年龄组已婚受访者的家户、家庭构成

我们将已婚受访者按年龄分为39岁及以下组、40~64岁组和65岁及以上组三类。这一划分主要着眼于受访者在不同年龄段的家庭责任及其生活自理能力的区别。一般来说,39岁及以下组多处于子女养育阶段,少有子女外出上学情况,故他们生活在核心家庭的比例相对较高。当然,也有一些年轻夫妇对上一代在育儿协助和家务料理上有需求,因而也在一定程度上拉高了多代家庭比例。而40~64岁组受访者,则是子女多已成人,故外出上学、就业及婚配的比例逐渐提高,与父母分爨生活不断增多,即家庭构成处于变动期。65 岁及以上组受访者,由于子女多已完成婚配,此时的家庭处于“空巢”状态的可能性开始加大。由于在这组家庭中,丧偶和生活自理能力降低者的比例在扩大,因此,同已婚子女共同生活的现象也会增多。具体地说:

1.不同年龄组已婚受访者家户构成特征

在家户中,39岁及以下组受访者里,标准核心家户占比最大,超过45%;其次是三代直系家户。而在40~64岁组中,标准核心家户占比虽仍为最大,但却降至不足三分之一;其次是夫妇家户占比较39岁及以下组有大幅度上升,超过四分之一;再次是三代直系家户。再看65岁及以上组受访者,其“空巢”家户占比最大,超过43%;其次是三代直系家户,不足四分之一;而单人家户占比较其他两组有明显提高,接近15%。“空巢”和单人家户合计为58.20%。

2.不同年龄组已婚受访者家庭构成特征

将外出成员“回填”之后,我们发现:39岁及以下组受访者中的标准核心家庭占比提升至53.96%,三代直系家庭占比也较家户有所提高。而在40~64岁组受访者中,标准家庭占比也处于高位(三代直系家庭占比也有提升),即子女“回填”的作用显著。再看65岁及以上受访组,夫妇“空巢”家庭占比虽较家户降低,但仍接近40%;其次是三代直系家庭,占比达31.95%。

通过以上分年龄组考察,证明了我们的推断,即在39岁及以下中青年受访者中,标准核心家户和家庭、三代直系家户和家庭占比均较大。这与其子女尚未成年有关,他们或者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组成标准核心家庭、家户,或者因对父母(公婆)在家务料理上有所依赖而组成三代直系家庭,故这两类家户、家庭占比相对较高。其中家庭中这两者占比合计达到90%以上。而在40~64岁组受访者中,家户的“空巢”现象开始明显增加,三代直系家庭占比下降,但家庭中的标准核心家庭仍处于49.01%的高位,这是因为他们有外出未婚子女可“回填”进来。而65岁及以上组的家户、家庭则有了一些共性,即这些老年受访者主要生活在夫妇家户和家庭、三代直系家户和家庭以及单人家户中。其中家户中的夫妇家户和单人家户之和达到58.20%,两者之和在家庭中为49.39%。即使在将外出成员“回填”之后,独立生活的65岁及以上受访者仍超过50%。它说明,与子女分爨别居已成为当代城乡老年人的重要生活方式。

(二)不同婚姻状况受访者的家户、家庭构成

婚姻状况是影响已婚者居住方式的又一重要因素。在家庭核心化、小型化趋向明显的时期更是如此。为了便于分析,在此我们将婚姻状况分为有配偶和丧偶、离婚两大类,以观察受访者家户和家庭的构成。

1.有配偶者居住构成

就家户来看,有配偶者主要生活在标准核心、夫妇和三代直系三类家户中;其家庭构成也主要是这三类,只不过顺序有变动,分别是标准核心、三代直系和夫妇家庭。通过比较可见。将外出子女“回填”后,家庭中的标准核心家庭和三代直系家庭较家户有所提高。

2.丧偶及离婚者居住构成

家户中,丧偶及离婚者占最大比例的是单人家户,其次为三代直系家户,再次为单亲家户。而丧偶及离婚者的家庭,最大占比为三代直系家庭,其次为单亲核心家庭,再次为单人家庭。若将外出子女“回填”,则家户中的单人家户很多转变为家庭中的单亲家庭,很多二代直系家户因(外)孙子女“回填”而转为三代直系家庭,故而家庭结构就有了变化。

表8 婚姻状况与家户、家庭构成

(三)不同子女数量与受访者的家户、家庭构成

表9 子女数量与家户、家庭构成

对已婚且生有子女的受访者来说,子女数量多少和子女婚否也对其家户、家庭构成具有影响。

1.子女数量与受访者居住方式的关系

需要说明的是,在本次调查中,已婚无子女受访者样本最少,仅有1.64%;有两个子女比例最大,为36.26%;有1个子女占35.09%;有3个及以上子女占27.00%。由表9可得出以下认识:

(1)家户。在家户中,无子女者在二代直系家户居住比例最大,其组成二代直系家户的条件是与父母(公婆或岳父母)及父母一方(公婆或岳父母一方)共同生活;仅与配偶组成夫妇家户占比为第二;单人家户居占比为第三。而有子女者的三种类型则呈现出这样的特征:夫妇家户比例随子女增多而提高,标准核心家户随子女增多而减少,三代直系家户则无规则性变化。

(2)家庭。无子女者中夫妇家庭占比较家户有所提高,为最大类型。这种变动与其单人家户消失有直接关系。它表明,前面家户中单人家户占比相对于单人家庭较大是受访者丈夫(或妻子)外出工作所造成的。二代直系家庭占比变动较小,仍维系在40%的水平。在三类有子女的受访者中标准核心家庭占比均较家户有所提高,占比变动仍表现为随子女数量增多而减小。三代直系家庭占比较家户均有提高,其中有1 个子女者占比超过四分之一,有2 个和3 个及以上子女者约各占三分之一左右。

2.受访者子女婚否与其家户、家庭结构

子女结婚往往成为亲子居住方式变动的重要影响因素。本次调查显示,虽目前多数地区儿子在家娶媳、女儿出嫁为人妻的传统模式有所弱化,但在多子女或有儿有女家庭,女儿结婚后或在夫家生活(农村)或夫妇单独生活(城市)都降低了父母与已婚女儿共同生活的概率。儿子虽在结婚初期可能与父母共爨,但多子家庭儿子婚后与父母分爨生活在城乡社会已成为较普遍现象。在此我们将受访者的子女分为“均未婚”、“有已婚与未婚”和“均已婚”三类进行考察。

表10 子女婚否对受访者家户、家庭结构的影响

在子女“均未婚”和“均已婚”家庭中,既有多子女家庭的受访者,也有独生子女家庭的受访者。根据表10,家户类型中,子女均未婚的受访者以在标准核心家户生活为主,其次是三代直系家户,再次为夫妇核心家户;子女“有已婚与未婚”的受访者在夫妇家户生活比例稍高,标准核心家户与之相当,其次为三代直系家户;子女均已婚的受访者,则夫妇家户占比最大,其次是三代直系家户。

而从家庭角度看,在子女“均未婚”的受访者中,标准核心家庭占比较家户有明显提高,接近70%,夫妇家户外出子女“回填”是其提高的主要原因。其次是三代直系家庭,占比较家户稍有提升,超过四分之一。也就是说,标准核心家庭和三代直系家庭是子女“均未婚”受访者的主要家庭类型。再看子女“有已婚与未婚”的受访者,也是标准核心家庭占比最大,超过50%,这也是因夫妇家户外出子女“回填”所造成的。此外,子女“均已婚”的受访者家庭则以夫妇“空巢”占比最大(超过40%),与家户中的夫妇家庭占比相当;其次是三代直系家庭,占比接近40%;再次为单人家庭。

综上可知,同龄组已婚者所形成的家户、家庭有基本相似的构成,而其差异为在基本类型家户、家庭中,标准核心和三代直系家庭所占比例较家户更大。只有65岁及以上组受访者中,无论家户还是家庭,“夫妇”和“单人”类型均占比较高,表明“独立生活”已成为老年人的重要选项。此外,子女“均已婚”的受访者家户、家庭中“空巢”户占比最高,也在某种程度上表明,老年人与子女分爨生活具有一定普遍性。

五、结语与讨论

根据七省区调查数据所做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当前我国人口城市化趋向明显,成年人离家上学、就业现象增多,并反映在家庭、家户规模和结构上,进而对家庭功能发挥产生影响。只有将家庭、家户进行兼顾性考察才能对其状态和特征有所揭示。

依照本项研究,在调查地区,家户中有成员长期外出的比例超过四分之一,但城乡有别,前者不足20%,后者超过30%,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较多是差异形成的主要原因。家庭成员长期外出直接提高了一人户、二人户这些极小家户的比例。其中,农村内部家户、家庭平均规模的差异幅度大于城市。值得注意是,家户外出成员“回填”后所复原的家庭规模与家户规模的差异并非很显著。它表明当代城乡不仅存在家户的核心化、小型化现象,而且家庭的核心化、小型化现象同样存在。

就家户、家庭结构看,家户成员外出推高了隔代家户、夫妇家户、单人家户和单亲家户这类小家户和不完整家户的比例。若将外出成员“回填”之后,标准核心家庭、三代直系家庭增加。但核心家户、家庭和直系家户、家庭总体变动较小,表明无论家庭有无成员外出,核心家庭和直系家庭这两类主要家庭类型均处于比较稳定的状态。

家户、家庭构成与受访者的年龄、婚姻状况和子女特别是已婚子女数量有很大关系。中青年、有配偶和子女未婚或已婚的受访者的核心家户和三代直系家户占比较高,外出成员“回填”后这一特征更为突出;在老年人、丧偶及离婚者、子女均婚的受访者中,家户、家庭的“空巢”和单独居住状况更突出,这一状况值得关注。

一般来说,当“原家庭”规模较大、结构较复杂时,成员长期外出比例高将使家户、家庭规模和结构差异增大,而当城乡家户、家庭均出现规模小型化、结构核心化局面时,成员长期外出会使家户、家庭在二级层次上发生改变,但在一级层次上变动较小。

实际上,就城乡特定地区而言,不仅家户有成员长期外出,而且家户整体外出的情形也在增加。但在抽样调查中,所抽取到的只能是有成员留在本地的家户,全家外出者则没有纳入或不会进入调查样本中。故此,在用成员长期外出比例这一指标反映家户、家庭的差异时,这项研究也有其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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