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提升个人所得税征收效用的思考
——立足于2019年新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2020-12-24 13:34张丽霞
中国农业会计 2020年2期
关键词:纳税人纳税申报

张丽霞

一、个人所得税改革历程回顾

个人所得税,即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是每一位公民针对个人的所得应尽的一项义务。

我国个人所得税始于1950年。1980年9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公布,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正式成立。2003年7月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的一份名为《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状况及财税调节政策》的报告对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提出了恰当的建议,之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多次在个税修改中进行着调整,从800元涨至如今的5000元。2018年6月1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个人所得税修改草案,本次修改增加了五个扣除项目,称为专项附加扣除,分别立足于子女教育、个人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等与人民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方面,同时对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也有重大调整。2019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征收开始实行新的法规,个人所得税改革初步涉及到了综合计征,不仅体现在计征项目的综合,还体现在计征时间的综合,开起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新的起点。

二、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意义

(一)合理调节居民收入,促进社会和谐

个人所得税是一种调节税,其存在是对个人的各种所得以及不同阶层、不同收入群体的纳税调节。本次个人所得税改革重点在免征额、专项附加扣除、税率级距等方面,使中等收入群体,尤其是中低收入群体收到了税收红利,大大降低了生活负担,有利于安抚其情绪,鼓励其承担相应的养老、抚育等社会责任,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建立,创建良好的社会文明有着积极的引导作用,极大的促进了社会和谐。

(二)带动消费扩张,促进经济增长

本次个人所得税改革对低收入群里利好力度更大,有利于其合理的安排收入,增加对文化教育的投资。因此,此次改革将大大鼓起居民的钱包,居民个人可支配收入的增加促使居民有更大的消费欲望,进而拉动经济发展,促进区域以及国内GDP的增长。

(三)全国数据大平台初步形成,遏制偷逃税

部分人对个税主观上存在着不愿意纳税的想法,偷税、欠税层出不穷,且由于改革前个人所得税采用源头扣缴法,对于居民个人收入的多少税务局并不能精确掌握,也给纳税人偷逃税提供了契机,改革后,在国地税合并后,全国大数据平台初步形成,国家税务局可以通过居民身份证号码识别每个居民的各项所得,不但保障了国家税收收入的准确,还为我国统一社保缴纳基数,监督偷税漏税等机制的完善提供了便利。

三、个人所得税改革终极目标

税收是一个国家维持稳定、发展的基本工具,国家的公共建设支出都来源于税收,因此税收具有着稳定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征,凯恩斯经济学说认为税收是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之一,作为经济调控的一个内在杠杆,税收对保证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满足了人民对经济持续发展、社会保持稳定的需要有着重要的作用。

个人所得税作为税收中重要的一份子,其产生是伴随着经济发展而来的。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已经进入到了新常态,即增长速度降到了中高速,习近平曾经指出“在适度扩大总需求的同时,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增强经济持续增长动力”。因此,经济发展从要素、投资驱动转为创新驱动,在此大环境下,各行各业的人员充分发挥潜能,在为经济稳定发展贡献力量的同时,也通过劳动获取了不同级别的收入,由此社会收入差距出现了明显的变化,有的人收入颇高,有的人收入刚刚到最低生活水平,税收如何公平公正?是每个公民都关注的话题,因此,个人所得税制度势必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变革,其改变的终极目标就是准确衡量纳税人的收入水平,量能负担。

四、实现个人所得税改革目标的相关建议

(一)目前个税改革中尚需考虑的问题

1.目前个税申报对家庭考虑不足。在2018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后,其征收中虽然考虑了家庭对纳税人的影响,如养老、子女教育、房贷、大病医疗等专项附加扣除,但是对于税款的缴纳及征收仍然以纳税人所在单位为主体进行源头扣除,各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获取主要依赖于纳税人的诚信填报,在申报过程中容易造成信息的泄露以及各纳税人家庭开支信息搜集的不全面,数据的安全性及准确性无法得到保障,难以真正的实现税收公平。

2.相关专项附加扣除有待完善。专项附加扣除是国家考虑了各方面因素给予纳税人的税收红利,本次个人所得税改革提出了五个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分别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房贷或租金、养老等,给纳税人带来了税收红利,可是,一方面,这五项税收红利并不是每个纳税人都能享有的,容易造成个别纳税人的不公平感,另一方面,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以及相关明细有待完善,比如大病医疗的病种都包括什么,扣除金额如何与医院验证等,再如房贷仅仅局限于首套房,其扣除金额为1000元,且未考虑纳税人的实际贷款利息,给纳税人提供了偷税的机会等都需要出台细则支撑。

3.税收监管不够严密,惩罚措施有待加强。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针对纳税人多处取得收入的做法的依靠纳税人诚信,要求纳税人自行到所在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并规定了如果纳税人逾期不申报将处以罚款及其他惩罚措施,一方面,虽然目前税务局可以与银行联网通过居民身份证唯一标识查询纳税人的收入情况,但是对于纳税人的现金收入以及个体工商户等小型居民的收入情况仍未能做到全面监察,易造成税收的流失。另一方面,个人所得税的违法成本太低导致部分纳税人不重视个税的申报,未将其提到相应的高度,甚至部分纳税人与工资发放单位联合隐藏收入,偷逃税款。

(二)完善个税改革的相关建议

1.引入家庭申报,完善申报机制。建立家庭为个人所得税申报单位,本文认为家庭应该是指最小的单位,包括纳税人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如果纳税人的父母无生活来源,可以通过相关证明将其纳入到家庭成员中,借助于大数据平台,为每一个家庭单位在银行设立独立的账户,家庭成员的所有收入、支出都在这个账户体现,具体的收支明细由相关涉及单位在支付时标明,税务局根据相关明细计算家庭应纳税收入以及相关纳税扣除额,并自动在该账号中进行税款缴纳,每个纳税单位可以定期取得税款缴纳证明,以核对相关税款,将会把纳税人的生活负担综合考虑进来,实现每个纳税人的真正的“量能负担”,可以更好的体现税收的人性化,最大限度保障了每个家庭的最低生活水平。

2.细化专项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是否完善关系着纳税的公平与公正,更关系着社会的稳定发展。因此,一方面,国家应在个人所得税后续实施过程中建立预警监测系统,汇总归纳纳税人的专项附加扣除申报情况,分析目前五种专项附加扣除享受人群以及减税力度是否达到了设立的目标。另外,还应通过问卷调查、专家智囊团体咨询、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考察等方法增加或减少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另一方面,国家应通过时时的监测系统制定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文件,通过培训、辅导、网络媒体宣传等方法提高政策的覆盖面,社会熟知度,让纳税人有据可依,有方可循。

3.引入信用机制,设立动态的违约惩罚机制。首先,国家税务机关可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完善的个人所得税税收监察预警系统,通过相关数据指标的设置,筛选出违规申报、不申报、隐瞒收入的纳税人及收入来源单位,通知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纳入到失信名单中,在出行、购房、子女教育、养老等各方面进行限制,让其明白失信在中国这个诚信大国中寸步难行,只有这样才能提高纳税人申报的积极性。

其次,在大数据时代,“互联网+”技术已在诸多社会领域促成了创新,“互联网+税务”的步伐也一直在跟进。税务局可以在建立动态的个税预警监测系统基础上,与银行、工商、教育、医疗、住建、社保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全方位监测纳税人各种应税收入,为个税的全面征收提供技术支撑。

最后,制度的实施需要法律的保障,国家应协调各部门设计一套纳税惩治细则,并将其提升到法律层面,提高惩罚的重要性,并协调税务、法院、公安机关对偷税逃税人员多方位追查,让其无处遁形,增加纳税人的违法成本,将偷逃税行为消失在萌芽中。

(三)增加税收对创新型人才的鼓励

创新驱动发展,唯有创新才能提升价值,为了鼓励创新,吸引更多的人才融入到创新的大军中,税收方面可以给予一定的优惠,比如对于文化创新、版权创新、劳动创新等方面,鼓励大中小企业投资创新,对用创新成果获取利润的给予奖励,提高广大居民创新的积极性,形成创新驱动国家发展的局面。

总之,个人所得税是我们生活中的一件大事,税收的公平公正最终会体现在量能负担中。个税改革需要我们不断总结当前个税改革后发现的漏洞,思索对策,参考智囊团的意见,听取群众的呼声,才能让个税改革更加深入人心,惠及大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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