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梦琦,刘宝存
(北京师范大学国际与比较教育研究院,北京 100875)
20世纪末,以新公共管理理念和知识社会为主要特征的全球理性“神话”不断塑造着世界高等教育系统。为应对和参与全球高等教育竞争,各国纷纷开始探索世界一流大学的发展模式。拥有800年大学发展历史的法国也从21世纪起正式走上世界一流大学的建构之路。特别是前总统尼古拉·萨科齐于2007年提出“建立一批世界最好的大学”这一口号后,法国通过加强大学自治改革,建立高等教育与研究集群、高校联盟,发展大学“卓越计划”等政策积极转变大学组织的内、外部治理模式,改善财政分配制度,创新教学和科研发展,以打造5-10所能与哈佛大学、牛津大学等高校相媲美的世界一流大学(universités duclassement mondial)。[1]经过多年努力,建构世界一流大学的系列性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挽回了法国在全球大学竞争中的“颓势”。我们从斯特拉斯堡大学、南巴黎大学、索邦大学、巴黎文理联合大学以合并或重组的新姿态进入大众视野,并先后在世界大学排行榜中“大放异彩”便可窥一二。目前,建构和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发展已成为法国高等教育改革的一项长期战略。从2013年开始,法国定期发布《高等教育和研究白皮书》,提出有关高等教育和研究未来发展的顶层规划及其实现手段,以保持大学活力,优化大学治理,建立更具国际竞争力的世界级大学。[2]有学者认为,法国高校在长期的制度化过程中已形成社会规范和社会禁忌的结晶,改革实际上难以打破其高等教育治理传统。[3]这与法国高等教育和研究所处的历史发展脉络、组织治理文化与社会生态环境不无关系。因此,本文希望通过梳理法国建构世界一流大学的政策演进,审视世界一流大学的建构路径,从哲学层面思考和探究其改革背后的价值追求,以为我国当前的“双一流”建设提供域外经验。
自21世纪起,法国大学饱受高等教育国际化、现代化和民主化的挑战。面对以优秀人才和高新技术为主的国际教育竞争时,法国的人才培养模式和科技创新能力并未显示出巨大优势,且大学的国际声誉有限,在吸引国际人才方面逊于美、英等高等教育强国。[4]在世界金融危机的影响下,法国社会出现通货膨胀、经济滞胀和公共服务效率低等问题。政府于是通过推行地方分权(décentralisation)改革予以回应,高等教育作为社会公共服务也被纳入了地区发展和国土整治规划中。[5]同时,法国学界公开批评大学在校长职权、经费分配、人力资源管理和政策落实与评估方面的治理弊端。[6]来自国内外的各方压力促使法国意识到,“双重割裂”的高等教育与科研制度和问题百出的大学治理状况已成为制约大学发展的因素。因此,重塑法国高等教育,建构世界一流大学改革呼之欲出。
法国实行大学和“大学校”并存的“双轨制”教育体系,并建立了由国家集权管理的大型公共科研机构。三者在高等教育教学和科研活动中各自为政,隔离问题严重。20世纪90年代,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的“持续发酵”,政府在临近法国大型城市的中型城市内设立大学分站点,专门接收大学一年级新生,以减轻大城市高校学生人口压力。[7]政府为强化上述三类机构和企业之间的联系,加强法国在欧洲高等教育与科研中的地位,推出法国大学现代化改革(Plans de modernisation des universités francaises):一是,中央政府联合地方政府和企业于1990年提出以经费资助方式对法国大学进行地方整治的“大学2000年”计划(U2000);二是于1998年推出的旨在调整大学区域布局、修缮教学硬件设备的“第三个千年的大学”计划(Plan U3M)。改革还提出建立欧洲与省区大学集群(Pôles universitaires provinciaux),使原本分散的各类高校从整体上受到关注。[8]但从实践层面看,两项改革对地方高等教育行动者来说是一种介于强制和资源之间的等级性变革,他们很难将国家行动者的权力转为地方行政权。[9]因此,继续推进大学与各类机构组织相互凝聚,加强大学的分权化管理和现代化发展成为新千年法国高等教育改革的重头戏。
进入21世纪,法国在“博洛尼亚进程”和“世界大学学术排名”的冲击下重新审视自身高等教育。2004年公布的《教育与增长》报告指出,法国要从“补偿型经济”体制向“创新型经济”体制迈进,须优先加强大学“教学、科研和价值化”三者间的联系,推进科学研究和实践应用的转化。[10]因此,2006年法国出台《研究规划法》,要求大学与其他高等教育和研究机构之间深化合作,促进“学校-实验室-企业”一体化。[11]法律同时要求依照地缘临近原则建立的高等教育和研究集群(PRES)应聚集内部教育资源,激发校际间的科研协同合作,以提升地区高教与科研发展水平,服务地方发展。这对于改变公立大学小而散、高等院校之间互相割裂的格局,实现教学与科研资源的整合与共享,以及提升法国各类高校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发挥了杠杆作用。[12]
2007年法国颁布《大学自由与责任法》,赋予大学自治身份,将经费管理权委托给大学,并完善新的高等教育评估机制。第一批获得自治权的大学为提升大学整体实力和国际显示度,随即在校领导的带动下自主发起大学合并(如斯特拉斯堡大学、马赛大学等)。然而,彼时的高等教育在优化国家治理和刺激经济创新方面的影响力仍然不足,对提升法国国际竞争力所发挥的作用也相对有限。[13]此后,法国发起公债投资计划,在教育领域继续通过加强高教科研经费投入和体系建设推进大学现代化改革,并明确提出大学要向世界最高水平看齐。一方面,法国在2008年启动支持高校和研究机构形成大型教学研究基地的“校园计划(Opération Campus)”,以建立具有国际水准的卓越校园;另一方面,在大型国家工程——“未来投资”项目框架下,于2010年推出大学“卓越计划”“地方-经济-科学-创新计划”和“卓越实验室计划”等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项目,以提升法国在高等教育、职业培训、科学研究、工业与中小型企业等领域的生产效率、创新能力和企业竞争力。[14]这些政策从多方面激发了大学之间开展深度合作的动力和挖掘自身特色优势的活力,甚至促使其通过合并、机构重组等方式共同申请国家项目资助,进而为大学走向世界提供更多资本。
奥朗德总统上台后进一步强化高校和科研机构合作。2013年法国出台《高等教育与研究法》,要求所有高校和科研机构务必至少选择“进行大学合并,融入大学与机构共同体(ComUE,下简称‘共同体’)和同具有科学、文化和职业性质的公立机构组成高等教育联合会①共同体是地区大学、“大学校”和研究机构组成的一种由行政委员会统一协调、拥有完整治理结构和政府法定身份的高校联盟形式;联合会是地区多所公、私立学校或研究机构挂靠于一所大学作为(附属)联合机构所形成的高校组合模式。前者由教育部通过法令形式予以确定,后者则仅由教育部备案(无法定身份)。(Associationàun EPSCP,下简称‘联合会’)”中的一种形式与本地区其他高校或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同时,各地区高校可在学区或跨学区范围内进行重组。[15]此后,一些大学参照第一批合并大学的做法也开始进行合并(如波尔多大学、巴黎索邦大学等);另一些大学则与地缘相近的其他院校通过协商和谈建立共同体或联合会。目前,法国共建立了19个大学与机构共同体和7个高等教育联合会。《高等教育与研究法》同时改革了国家和学校合同制,提出教育部只与地区高校联盟(共同体或联合会)签署“多年期场地合同”(Contrat pluriannuel de site),不再与个别高校单独建立契约关系。
《高等教育与研究法》不仅弱化了中央集权的高等教育治理体制,加强了地区高等教育与科研的统筹能力,推动产学研一体化及其与地方经济的协同发展,而且使大学、“大学校”、科研机构在国家教育政策和地方教育实践的推动下,进入全面整合、共同发展的时代,同时进一步提升了法国高等教育的整体能见度。法国建构世界一流大学之路由此走向成熟发展。
纵观法国近30年以来的大学改革,它是将贾米勒·萨尔米(Jamil Salmi)所说的择优提升(picking winners)和协同混合(hybrid formula)两种一流大学的建构模式进行了结合[16]。从实践层面出发,政府一方面通过优化大学内、外部治理模式和营造竞争环境,推进大学自治与组织变革,并选择更具竞争力的大学予以重点支持;另一方面通过优化财政预算制度,整合国际化教学科研资源,推进大学与地方、企业协同发展并面向国际开放,进而形成了建构世界一流大学的法国路径。
优化大学内部治理结构是法国加强大学组织身份,确保其内部统一协调运转的起点。建构初期,《大学自由与责任法》“身先士卒”,提出更新校长遴选程序、调整行政委员会成员结构、扩大外部人员参与决策等法律条例。校长和行政委员会的职能权力因此得到强化,大学的决策效率也相应地获得提升。[17]然而此举在强化大学组织身份的同时,却弱化了学院权力,大学与学院之间出现分歧:院系及教师的决策权被削弱,导致学校政策在下放、执行过程中遇到困难甚至抵制,进而又威胁到大学的内部治理效率。[18]因此,《高等教育与研究法》提出应扩大大学教师、管理人员和大学生参与大学内部治理的人数比例。
目前,法律框架下的大学治理结构包括:由校长及其领导团队和两大校委会(包括行政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其中后者涵盖科学委员会和学习与大学生活委员会)构成的决策机构,和由行政服务部门和教学与科研单位构成的执行机构。[19]《高等教育与研究法》允许大学在这一基本框架内根据自身情况调整基层学术治理结构,决定自我发展走向。从法理角度出发,校长和行政委员会虽然成为大学治理的核心力,大学的自治权也在不断增强,但“同行共治”(Collégialité)的学院式治理模式依然难以撼动。因此,新一轮改革更加注重维护教授权利,突出学术自由对建构世界一流大学的作用。
弱化政府对大学的直接干预,加强“多领导中心”的外部治理,是促进大学自治与多样性发展的又一突破口。从“U2000”和“PlanU3M”计划开始,法国的高等教育政策协商机制从中央走向了地方。[20]同时,政府鼓励大学寻找与市场及社会的有效对接方式,“在类似市场的环境中确定自身位置以适应环境”[21]。《大学自由与责任法》颁布后,大学拥有了校园不动产所有权,可自行对其进行规划与管理;也有权设立(合作)基金会,寻求国家之外的其他发展资金。《高等教育与研究法》颁布后,政府以权限委托方式,将地区院校的各项招标计划、合同所得经费、学生文凭发放、教师招聘配比权,以及教学科研合作使命置于地区高等教育与科研机构联盟层面。于是,越来越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大学治理决策,越来越多的企业和私人通过捐赠方式支持大学基础设施建设和教学科研活动。一些企业还投资发展教育创新计划,促进大学的产学研发展与成果转化。因此,法国不仅将地区院校联盟作为大学公共行动融合的中介组织或发生地,而且促使各类院校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地区高等教育决策,推动“多领导中心主义(polycentrisme)”在法国的形成和发展。[22]
与此同时,政府积极鼓励大学凝聚所在地区高等教育力量,与其他高校或科研机构合作竞标一系列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项目;而后邀请第三方国际评估机构对大学的申请计划和完成实力进行评估审核。因此,大学只有在联盟的基础上和其他地区的高校进行公开竞争并脱颖而出,方可得到国家项目拨款。竞争性项目拨款在带动法国大学追求一流的同时,也营造了先合作后竞争的高校互动环境。竞争文化逐渐在高等教育场域内形成。
借助以目标为导向的契约合同管理,优化大学经费分配和使用是改革大学财政预算模式的重要手段。2006年,法国颁布新《财政组织法》,对财政预算制度进行改革,并在提高公共支出成效的基础上,赋予管理者更多责任。大学申请国家预算时,需提出年度绩效方案并明确行动目标和指标,经与教育部协商后签订四年期学校合同。大学负责完成既定目标下的任务,国家负责确保相应的经费与人员编制。到年末,大学需出具当年绩效报告,作为下一年度国家编列绩效预算的依据。[23]因此,新的预算制度更加强调目标管理基础上的结果逻辑,注重预算执行后的绩效产出。
随着地区高等教育与科研机构的整合,《高等教育与研究法》要求大学需以地区联盟成员身份同教育部签订“多年期场地合同”,并承诺在合同期限内分阶段完成发展目标,以获得经费资助。场地合同以五年为限,合同内容包括地区内几所院校在教学、科研和成果转化方面所共同制定的公共战略规划,也包括每所院校承诺实现的特殊(科研)贡献。场地合同不仅将联盟成员院校各自的权利与职责进行了明确区分与说明,也使政府的拨款目标更为清晰,从而确保经费使用更加到位和有效。[24]简言之,合同契约式的高校财政分配机制将法国政府的微观管理、具体管理和行政指令转变为宏观管理、战略管理和协商谈判。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法国中央集权管理的压力和官僚行政模式的繁冗,“赋予大学更多建设与发展的自主权,激发了大学发展的活力”[25],同时强化了资金分配和绩效产出之间的关系,使绩效管理与评估问责逐渐占据上风。
促进国际化的人才培养和多学科合作发展是法国完善大学学术治理的重要支柱。首先,在人才培养方面,法国将“引进来”与“走出去”双管齐下,推进全球高层次人才的国际流动,并且搭建平台,变革学生服务与教学方式,积极开设英语课程,革新教学方法,设立国际联合培养文凭。[26]法国同时将地区不同高校的国内外博士生统一于院校联盟下的博士生院进行管理,通过跨学科研究的方式对博士生进行学术培训,为其提供高水平的科学指导与职业准备,提高了学生对院校联盟的认同感。[27]
其次,在科研发展方面,突破学科壁垒,以跨学科融合带动大学面向社会、市场与国际开放。法国近年来愈加重视国家科研战略发展,积极鼓励大学以研究问题为导向,打破学科边界,与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展创新研究。如法国打造人文社会科学跨学科合作平台,推出基于欧洲和人文主义模式的国际合作项目。[28]在理工科领域,不同大学的实验室与研究中心、企业等强强联合,助推环境与气候变化、空间、健康、先进材料及人工智能等高精尖跨学科研究迈向新台阶。此外,为更好地提升教学和科研质量,一些合并成立的新大学重新整合了教学和科研机构。如波尔多大学建立了横向跨学院和纵向跨科研部门的扁平化-矩阵型学术组织架构,通过教学与科研之间的联通,为学生搭建起跨学科学习的专业平台,为教师科研人员发掘交叉学科提供便利。
从20纪末至今,建构世界一流大学已成为法国优化高等教育与研究体系、实现高等教育与研究卓越发展和满足国家战略需求的有机组成部分。布鲁贝克(John Brubacher)指出,大学确立其地位的途径存在着两种高等教育哲学逻辑。一种哲学主要以认识论为基础,认为大学追求高深知识是其目的所在,闲逸自由是其价值追求;另一种以政治论为基础,认为大学探究知识的目的在于服务国家需要,秩序和效率是其价值追求。[29]在法国,这两种逻辑受大学历史发展脉络、中央集权教育体制和当前复杂社会生态环境的影响,共同塑造着世界一流大学的建构路径。因此,我们在分析法国大学治理特色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探讨其建构世界一流大学改革背后的价值追求。
过去,法国政府对大学的财政拨款和人员管理方式均采取平等的原则,但这却限制了大学在奖励高产学者,吸引世界一流人才,引进和配备先进设施方面的资金投入。[30]同时,由于各类高等教育与研究机构之间壁垒横亘、合作有限,因此主要承担高等教育大众化职责的大学难以从中脱颖而出,并在国际舞台绽放。因此,在对大学进行组织再造的同时,法国引入了市场化思维,将“卓越性”和“协同性”作为其价值追求。
在追求“卓越性”方面,法国设立专项经费用于投资大学开展具有发展潜力和经济社会影响力的“卓越计划”等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项目,以提升大学在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方面的实力。大学为获得国际评委会的青睐,只有进行强强联合,提出优质的教学科研计划,展现有效的组织管理,发展紧密的公、私机构合作,才有机会与其他地方大学一较高下,并通过公开竞争获得国家对其优势项目的资助。因此,这些竞争性项目激发了大学的好胜心,促使其通过改善教学质量、创新科研活力和优化组织治理等方式迈向世界一流。
在追求“协同性”方面,法国从推出高等教育与研究集群到建立各类高校联盟,不断明确大学及其所在联盟的组织身份,建立多年期场地合同,完善联盟内决策、财政等管理制度和加强校企合作,从而动员地区高校形成教学、科研和数字化资源共享的局面。法国一方面利用资源聚集和辐射效应有力地带动了大学参与地区高等教育整体发展的积极性,另一方面通过完善高校联盟治理,制定和实施地区高等教育共同发展战略,促使大学与其他教研机构,以及地方企业等社会力量间真正形成产学研协同发展。[31]
法国在建构世界一流大学过程中,如何设计和稳步推进大学组织的结构变革,协调利益主体的权力关系,保证新大学顺利运行也是创新组织管理需要关注的课题。因此,在改善大学内、外部治理的同时,法国着重强调维护大学管理的自主性和权力结构的平衡性。
在加强“自主性”方面,法国积极推动大学自治改革。如法律允许大学多渠道筹措经费,引进私人企业资金资助,自主开展校企合作,获得管理市场经费和资源的“刚性”(rigidities);扩大大学行政委员会中地方政府代表、企业代表的比例,推动大学从政府主体管控转向有更多市场信息参与的协商式治理。[32]同时,从建立大学与政府间的学校合同转向高校联盟和政府间的场地合同,法国逐步推动高等教育的地方分权并赋予大学更多的自由和发展空间。
在促进“平衡性”方面,一方面法国调整大学内部的政治权、行政权和学术权,即在2007年开始转变大学过去学院式的“弱管理”模式,将各项权力统归于学校层面,突出校长在学校教学、科研、财务、人事管理、战略规划方面的决策权,以及管理层在这些方面的行政权。但随着建构世界一流大学改革的不断深入,2013年法国又扩大了教授在行政委员会中的人员构成比例,使学术权力在大学内部重新凸显,维护“同行共治”。另一方面,法国积极平衡大学、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力关系,通过增强地方高等教育的权力结构——设定一个更加严格的地方领土协调框架,推动法国国家治理体系“去中心化”,平衡大学自治和中央集权之间的关系,从而提升大学竞争实力,发挥大学在拉动区域经济增长中的作用。
受新公共管理理念的影响,法国在建构世界一流大学的过程中从关注“行政规划”转向注重“责任分担”与“技术治理”,建立并完善评估制度、开展绩效问责,逐步改变了政府与大学的对话模式。[33]其中,评估强调第三方对大学及其所在联盟与政府签订契约合同、进行经费预算时开展的事前评估;问责强调政府对大学的内部治理、责任落实、资助项目完成后进行的外部绩效问责。[34]有学者认为,法国越来越重视依据科学合理且卓有成效的评估问责,政府对大学予以经费资助,并要求其具备发起倡议和开展创新实践的能力与空间。[32]因此,强调评估问责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成为改革的又一重价值追求。
在注重“合法性”方面,法国首先以法律形式确定成立高等教育与研究评估署①2013的《高等教育与研究法》将该机构更名为高等教育与研究评估高级委员会(HCERES)。,并对高等院校开展评估和问责;[34]同时,明确和落实审计法院和国际评估委员会等机构在审核大学财务运转、追踪招标项目及其实施中的第三方评估职能。其次,评估机构在专家学者的带领下,规范评估程序、制定专业标准,采取科学的方法对大学、教师、行政人员以及学生的成就进行定期诊断和评价。在制度和程序合法的基础上,评估机构借助大学或场地合同内容,把握大学的方向和质量。政府和大学也可以据此了解并正视大学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而调整和优化办学行为。
在追求“有效性”方面,法国将“大学发展规划的制定、教学科研活动的开展等与其政策执行力、人员参与度、实际完成率进行关联,说明大学目标是否有效地达成。”[35]在此过程中,法国在确保政府总体监管地位的前提下,兼顾事先评估和事后评估,整合国家问责和第三方评估。大学可依照绩效合同,明确目标、开展高效的教学科研互动与合作,创造更高的服务供给率[36];政府则基于绩效合同评定下一周期大学的财政拨款数额和未来发展策略,将公共经费支出具象化,从而避免资金浪费和行政的过度干预。
建构世界一流大学既要注重大学管理方式的革新,更应遵循大学和学科发展的内在规律。法国强调,世界一流大学应当在培养学生自由意志、批判意识和智力开放的同时,教育学生理解世界并给予学生成功融入职业社会的钥匙;通过追求雄心壮志与远大目标,肩负起学术、公民与社会责任,推动科学、教学与文化创新,维护智力、制度和个体的独立性,以及秉持对世界和多样性的开放与合作态度引领大学行动。[37]因此,大学应当回归人本,尊重学术的“自由性”与“开放性”。
在追寻“自由性”方面,无论法国大学组织形式和治理方式如何变化,学术自由是大学人始终坚守的价值底线。各大学均强调教师-科研人员通过学科专业维护学术自由空间的权力,借助专业知识探索人文、社会和科学知识的汇合点(Meeting point)和推动社会进步的可能性。跨学科合作尤其受到高度重视,如一些大学创新学术组织的常态化交流机制,为师生提供探寻人文与社会知识对接的“意义框架”;一些大学新建联合实验室或研发中心,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重大科技项目,提供解决难题的关键性技术。在自由的教研活动场域内,大学人充分发挥学术热情和首创精神,推动知识生产转化与社会经济整合,逐步使法国大学在国际竞争中拔得头筹。
追寻学术发展的“开放性”则体现在,法国一方面强调打通组织界限、促进地区协同,以多样和灵活的组织治理为学术交流合作提供更广阔的平台;另一方面,法国积极推进欧洲高等教育一体化、促进高校人员国际流动、发展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国际化,为大学吸收借鉴国外有益的理论观点和学术成果,对外传播法国原创性特色文化、理论知识及其实践应用提供多元包容的空间。因此,法国大学在学术交流、交融和交锋中可以不断推进知识创新、理论创新、方法创新。
在英美高校大放异彩,亚洲高校异军突起,欧洲其他国家高校稳步发展的激烈竞争中,建构世界一流大学不仅承载了法国对培养和引进高端技术技能型人才的期待,也肩负起提升法国高等教育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使命。法国世界一流大学的建构路径是一个循序渐进、反复调整、逐步提升的过程,其背后的价值追求包括多重逻辑。它离不开法律制度提供的坚实土壤,中央政府统筹规划的孕育,欧洲和国际社会的影响和刺激;更坚持以组织的卓越和协同、管理的自治和平衡、评估的合法和有效、学术的自由和开放,作为建构世界一流大学的旨趣驱动。但在共和国原则的影响下,法国一些学者指责世界一流大学的改革未能兼顾经济增长和社会公正间的平衡,在资本与社会之间过于偏向资本方面。也有人批判当前的法国高等教育从人民权利变成了一种商品,“摧毁”了从启蒙时代以来建立的知识概念和教育平等思想,大学甚至以工具理性和效率之名行专制之实,造成“社会的麦当劳化”(macdonalisation de la société)。[38]因此,法国在世界一流大学的建构过程中仍需摸索重塑组织愿景、促进制度革新、优化大学治理,以及创新人才培养、推动科技进步、服务社会发展和公平正义的合理路径与方法;探求大学区隔或弱化功利主义、消费主义和商品化倾向,坚持理性主义自由选择和独立批判精神的发展模式与实践。如此,法国才能够具备和拥有将其大学称之为世界一流的能力和底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