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绵锦,崔宜明
(1.安徽医科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 合肥 230032;2.上海师范大学 哲学与法政学院,上海 200234)
近年来,伴随着全球市场化的逐步推进,市场经济理论研究越来越深入,信息经济学理论逐渐成为热点。诸多专家学者纷纷著书立说,相关理论成果丰硕,尤其是1996年和200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接连授予信息经济学研究学者,使人们对信息不对称理论的价值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信息不对称理论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以肯尼斯·阿罗(Kenneth Arrow)为代表的欧美经济学家对新古典经济学“充分信息假定”这一理论假定前提提出质疑,指出了经济行为中存在大量的不确定性。其后,乔治·斯蒂格勒(George Stigler)等人进一步阐明,处于同一经济行为中的双方对产品信息的拥有度是不对等的,由此而影响市场运行效率,甚至会导致“市场失灵”情况的出现。乔治·阿克尔洛夫(George Akerlof)、迈克尔·斯彭斯(Michael Spence)、约瑟夫·斯蒂格利茨(Joseph Stiglitz)三位学者更因对充分不对称信息市场的分析获得了200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的,也由此奠定了不对称信息经济学的理论基础。
阿克尔洛夫指出,市场上买卖双方各自掌握的信息是有差异的,通常卖方拥有较完全的信息,揭示出信息不对称是卖方能将低质量商品推销给买方的原因所在,进而导致“逆向选择”的产生。[1]斯彭斯通过分析劳动力市场中受教育水平所发挥的信号揭示功能,说明了人们应如何利用信息不对称中的优势地位来谋求更大收益。[2]斯蒂格利茨则通过具体研究保险公司在不了解投保客户风险的前提下提供保单这一行为,探讨了处于信息不对称劣势地位的交易方应如何进行市场调整。[3]
随着信息不对称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人们发现,自由市场在完全信息情况下开展的假设性前提是完全错误的,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先天地存在着广泛的信息不对称性,市场交易都是在不对称的信息环境里进行的,信息不对称对交易行为产生重要影响。
总体来说,信息不对称理论认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信息是消费决策的必要条件,而交易双方对商品信息的了解程度是有差异的,掌握更多信息的一方可以在交易中通过向信息贫乏的一方传递可靠信息获益,并由此造成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分处有利和不利地位。商品分为搜寻商品和经验商品。通过触摸、掂量和观察就可以辨别的商品属于搜寻商品,而需要使用一段时间后才能辨别和了解其特性的商品属于经验商品。相对来说,因信息的获取更加复杂和困难,在经验商品的交易过程中,信息不对称更加普遍,对交易行为影响也更加显著。
具体来说,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由于社会分工、个人专业知识背景等因素的影响,卖方更加了解己方所要出售的商品信息,对商品信息的掌握更为全面,而买方则对所要购买的商品信息了解不多或者不全面。因此,在交易过程中,一方面,买方通过“货比三家”等方式,希望能够尽可能多地获取商品信息,更全面地了解诸如商品质量的好坏、性价比的高低、售后服务的优劣等信息,进而帮助自己做出最终的消费决策。此外,买方通常还可以在诸多的同类商品中找寻替代品以满足自身的需求。另一方面,卖方在交易的过程中凭借自身拥有的商品信息优势向买方介绍和展示商品的优点,并刻意隐瞒商品的缺点和不足,进而说服买方做出通常能够实现卖方利益最大化的消费决策,将自身的信息优势变现。
可见,在利益交换关系中,为充分实现利益最大化,卖方会不断巩固和强化自身在信息不对称中的优势地位,并借此大肆牟利,进而导致交易双方的利益失衡,甚至导致利益分配结构的严重失衡。[4]对此,买方通常知道卖方会利用信息优势谋取利益,并可能会侵犯到己方的正当利益,所以他们始终保持着怀疑态度,也就不一定会被欺骗,进而导致交易无法完成。即使交易达成,效率也不高。同时,买方对卖方的不信任感也随之增长,并会采取一定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利益。
由此,原本应该是“双方平等地享有公民权利的前提下公正地就各自的产权来进行交换”[5]191的市场交易行为,应该是在自由市场状态中交易双方进行的没有强迫、欺骗、诱骗的交易行为,却在现实的市场经济活动中产生巨大变化。权利意识越来越强的买方发现,占据着信息不对称优势的卖方往往会借此谋利,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甚至会肆无忌惮地侵犯买方的正当利益。买方会主动采取措施来维护自身正当利益,却又因不当维权或过度维权反过来侵害到卖方的正当利益。在中国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过程中,信息不对称问题导致交易双方的正当利益都在交易活动中受到侵害的现象层出不穷,而这在当代中国的医疗卫生服务市场中最为严重。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社会生活各领域纷纷实现市场化,医疗卫生领域也不例外。在“不给钱给政策”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总思路下,政府把医疗卫生机构推向市场。迫于生计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逐步走向市场,医疗卫生服务借此逐步实现市场化。由此,越来越多的患者认为医患关系也是一种消费关系,医疗卫生服务市场与其他消费市场毫无差别。就医是一种特殊的消费行为,在医院挂了号就等于医患双方建立了一种契约关系。也就是说,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是医疗卫生服务这一“商品”的供给者,是“卖方”;患者及其家属是商品的消费者,即“买方”。买卖双方都应按照市场机制行为,都应遵循市场经济活动的原则和要求从事市场交易活动。这就意味着,作为卖方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通过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获得报酬,以维持医疗卫生机构的运营和医务人员自身的生存所需,他们也应确保所提供的医疗卫生服务的质量,并履行相应契约;作为买方的患者通过给付经济报酬换取医方提供的医疗卫生服务,以维持自身的生命健康,同时履行相应契约。
医疗卫生服务这一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特殊商品,相比于普通消费市场中的商品有着明显的特殊性。而且,对于医疗卫生服务这一特殊商品,医患双方呈现出更为明显的信息不对称性。这一不对称性与一般市场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相比,又有其特殊性——医疗卫生服务市场中的患者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最终的消费决策也并非真正由患者自己做出,进而导致医疗卫生服务市场中的“交易黑洞”。
具体来说,一般的市场交易行为即便存在着无法避免的信息不对称,买方也可以通过货比三家、多方查询等手段尽可能多地获取商品信息,或找寻替代品等方式,并综合个人的消费能力、喜好等自行做出最终的消费决策。而且,多数情况下他们的消费行为都能够得到满足。
但是,在医疗卫生服务市场中,多数患者对医学知识所知甚少,对疾病及其进展情况与治疗方案等大多一无所知。即使部分患者可以在网络上查询到一些医学知识,也无法保证其准确性。部分患者也可能会寄望于医方告知义务的履行,以期从医方获取更多关于疾病及诊疗方案的信息。事实是,一方面,医学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对专业知识的要求非常高;另一方面,医学又属于经验科学,虽然历经几千年的发展,但医学科学对人体的探索至今仍未穷尽,许多种疾病的发病机理尚未摸清,诸多药物的性能和毒副作用还未掌握,对于已开展的、拟开展的医疗救治手段尚在评估之中。也就是说,现实的医疗实践活动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定的差错率。对于经过多年系统专业知识学习、开展过长期临床实践活动并积累了一定经验的医务人员来说尚且如此,更何况普通的患者。
通常情况是,由于缺乏系统的专业学习和培训,又无法进行专业的医学信息搜集、整理、加工和传输工作,再加上对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的特点及相关规章制度缺乏了解,患者不可避免地会处于医学信息不对称中的劣势地位。他们即便经过积极努力的尝试,也能够获取一定的医学信息,但在面对不可复制且仅此一次的宝贵生命时,他们仍然常常会陷入迷茫、彷徨,几乎不可能做出有效的消费决策,只能甚至不得不将医疗决策权拱手让给医方,由他们代为做出最终的决策。正如阿罗在论述医疗卫生服务市场的特征时所做出的概括:医疗市场中医患双方处于信息不对称状态,从而使购买医疗服务出现很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医疗服务专业性很强,一般患者缺乏医疗知识,对于病因、病情发展、治疗方案、药物选用、花费等并不具备足够的信息,同时患者在治疗过程中也缺乏医院的管理信息。[6]
此外,与一般的市场交易活动中消费行为通常都能够获得满足不同,医疗卫生服务市场中的消费行为却常常得不到满足。人体的构造异常复杂,医学对人体机能的探索和对疾病发病机理的探究也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医学科学发展至今尚不能彻底根除人类所有因疾病而引发的痛楚,医学发展的实际与患者的期待之间还有着较大的差距。现阶段,医学上仍有许多疑难杂症尚没有研究出彻底治愈或有效缓解的治疗方法,国内外医疗卫生机构的疾病确诊率约为70%,各种急救措施的成功率也在70%左右。即使医疗技术水平高度发达的国家也有因疑难杂症等客观原因而无法治愈的案例,不少疾病仍存在较高的误诊率。[7]因此,医方无法为患方提供的商品做出诸如“可以完全康复”“不会有任何后遗症”等承诺,很多时候无法完成其“契约”。
而且,由不同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提供的医疗卫生服务,其水平高低和治疗效果差异性极大。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所提供的医疗卫生服务在本地区、全国乃至全世界都是独一无二的,是不可替代的,患方更无法找寻到类似的替代品来满足自己的消费需求。从这一意义说,消费者的消费决策也就无法自主做出。由此,患者也就不能称之为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医疗卫生服务市场中的“交易黑洞”就此产生。
此外,由于医疗卫生资源分配总量上的不足和分配中的不均,“大医院里挤破头,小医院里冷清清”在当下的医疗实践活动中客观存在。医生,尤其是三甲医院的医生,门诊时分配给每个病人的看病时间精确到“秒”,客观条件不允许医患之间进行多么深入的沟通。少数医生认为医学的专业性极强,疾病的发病机制和诊疗方案无法在短时间内解释清楚,即使自己说清楚了,患者也未必能够理解,反而浪费了自己的时间和精力,因而在主观上也降低了与患者沟通交流的意愿。主客观条件的结合,使得医疗卫生服务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被进一步拉大,进而对当代中国的医患关系产生很大的影响。
在当代中国的医疗卫生服务市场中,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不仅在医学知识方面具有绝对性的信息优势,而且在对治疗方案的选择和药品的选用等方面也有着基本决策权。于是,少数医务人员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地位来为自己和医疗卫生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其基本表现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通过扭曲或隐藏信息等方式,少数医务人员诱导患者接受与普通药物疗效相差无几但价格昂贵得多的药物,抑或以方便诊断和治疗为由要求患者接受不必要的医学检查,增加患方不必要的医疗费用支出。“手术刀”变“宰人刀”新闻中的涉事医院和医生即采用此种卑劣手段,四年之内敲诈勒索患者2万多人,非法获利2.39亿元。[8]
二是在选择治疗方案时,出于减少医患纠纷、避免不必要麻烦的目的,少数医务人员会主动放弃一些有较大风险但可能对患者更有利的治疗方案,更倾向于选择医疗风险小、患者易理解和接受但可能对患者病情的缓解效果不明显,甚至可能不利于患者生命健康、不利于或阻碍医学科学进一步发展的治疗方案。
三是为了自身职业发展的需要,如发表科研论文或者积累医学经验,少数医务人员利用医疗实践活动中客观上不可避免的一定的差错率来诱导患者接受一些治疗效果不确定、可能存在较大风险的治疗方案。
在巨大的利益驱使下,作为医疗卫生服务供给者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凭借着信息不对称中的优势地位,将患方当成“待宰的羔羊”,甚至与医药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共同侵犯患方的利益。
对此,在当代中国法治化建设进程中,权利意识逐渐觉醒的患方不再一味忍让,他们已经意识到,在医疗卫生服务市场中医患双方是“独立的、自主的利益主体;而且所有这些独立的、自主的利益主体之间是平等的”[5]137,医患之间已从传统医疗模式中的医患主从关系转变为现代医学模式下的医患平等关系。因此,患方不再是被动地接受恩赐的一方,而是有权利享有医务人员提供的医疗卫生服务,并可以向医务人员提出更高的、合理的服务要求的一方。他们逐渐认清,在医疗实践活动中自己理应享有生命健康权、平等医疗权、知情同意权、个人隐私权、人身与财产安全权等受法律法规保护的权利,医方也应尊重他们的权利。而且,当他们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已经或正在被医方侵犯时,可以立即要求医方停止侵权行为,并索取相应的赔偿。
在现实中,由于社会保障体制尚在不断完善过程中,就医总费用中相当一部分仍需由个人承担。因此,当出现“人财两空”的情况时,患方通常都难以接受,总是希望能够从医方获得一些补偿以求心理平衡。在经济利益的巨大诱惑下,少数患者及其家属更是罔顾医学科学的特殊性和风险性,无视法律的威严,舍弃正当的医患纠纷解决路径,主动选择“医闹”这种“短平快”的解决方案。他们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通过种种非法手段干扰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运营和医务人员的诊疗工作,并有意识地把部分媒体的倾向性报道当作砝码;通过多种方式向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部门施压迫使医方满足其不合理要求,进而达到少付、拒付医疗费用,甚至获得赔偿的目的。从“有理取闹”向“无理取闹”,从“小闹小赔,大闹大赔,不闹不赔”到“要想富做手术,做完手术告大夫”,一时之间,不正之风盛行,甚至成为少数患者及其家属的“生财之道”。
医闹行为的频繁发生,医闹人员非法手段的大量使用,如堵门、拉横幅、摆设灵堂、花圈、打砸医疗器械设备等行为,严重侵犯了医方的正当利益,严重扰乱了医方正常的工作秩序,很多医疗卫生机构疲于应对,甚至因难以招架而不得不停业。同时,逼迫医务人员游街、殴打、辱骂等暴力行为,严重侵犯了医务人员的合法权利,对医务人员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进而影响到医务人员诊疗工作的正常开展和其他患者正当的就医权利,甚至危及医务人员的生命健康权。在更加有组织、有设计的职业医闹的参与下,医疗卫生机构的日常经营工作几乎陷入困境,医务人员执业行为就如履薄冰。这些一方面迫使医方在诊疗工作中优先考虑自身的安全问题,尽可能采用一些风险性小、不易引发医患纠纷的诊疗手段和治疗方案;另一方面进一步导致防御性医疗行为大行其道,患者的生命健康难以得到充分保障。由此,医患之间的对立进一步加剧,医患关系陷入不断恶化的怪圈。
在当代中国的医疗卫生服务市场中,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作为“消费者”的患者即使获取了一定的医疗信息,也无法做出合理的医疗决策。也就是说,患者缺乏“自愿”的基础。这就产生了其特有的“公正”需求。当医方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行为已经远远超出医学伦理道德规范约束的范围时,患方的利益无疑将受到严重侵害;同理,当患方为了维护个人利益而采取超出道德规范约束的过激行为时,医方的利益也受到严重侵犯。
“失范行为达到一定数量和程度,就必然造成市场失灵,效率公平原则也就无法实现。”[9]当前,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中的现实问题亟待解决。“卫生服务领域里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完备现象出现的必然性,造成了看不见的手的‘看不见’。可见卫生服务领域需要市场之外的‘看得见的手’的宏观调控和监督。”[10]
因此,着力解决当前诱发医患关系不和谐的各种因素,尽力消除信息不对称的不利影响,重建当代中国和谐的医患关系,需要以建立更加公正合理的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基础[11],并将消除医疗卫生服务市场中医疗信息不对称的消极影响作为建立更加公正合理的医疗卫生制度的重点。
首先,明确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当代中国的医疗卫生实践活动中,现有的医疗卫生制度未能有效保障医患双方的“公正”需求,身处医疗卫生服务市场中的医患双方“公正”需求在很大程度上得不到满足,都感受到自己遭受着严重的不公平对待。也就是说,现有的医疗卫生制度供给和安排,不完全符合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也就不能确保医患双方的公正诉求。
公正关涉的主要是利益的分配,而在现代社会,最基本的利益表现为社会性的资格——权利及其义务。公正总是与一定的社会制度相联系,对个体之间、群体之间的利益进行合理的分配,规定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具体到医疗卫生领域,公正是指通过医疗卫生服务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公平分配确保每一个社会成员拥有平等享有、使用医疗卫生服务资源的权利和享有同等医疗待遇的权利。具体到医患双方的利益分配,公正关涉的是医患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破解当代中国医患关系不和谐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厘清医患双方的利益关系,即明确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制度上消除医疗信息不对称对医患关系的不利影响。
其次,推进医疗卫生服务供给侧改革。近年来,中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成就令世人瞩目,基本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人民健康和医疗卫生水平大幅提高。但与此同时,“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依然存在,并成为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道难题。“事实上,医疗卫生领域与经济社会其他领域一样,也存在供需结构失衡和供需结构错位、医疗资源错配问题;因而,医疗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成为了当前医疗卫生改革的重要思路和方向。”[12]具体来说,政府应通过提高医学人才培养质量、提升医务人员职业素养、完善医疗保障体制、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建立分级诊疗模式等方式,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资源与人民群众医疗需求的匹配度,更好地发挥医疗卫生服务资源的作用和功能。只有这样,才能有效解决医疗卫生服务资源“倒金字塔”结构的弊端,进而从源头上减少医疗信息不对称对医患关系的影响。
再次,推动医疗卫生事业回归公益性。在运用经济手段来管理医疗卫生事业改革的基本思路下,医疗卫生服务彻底完成市场化进程,医院转而成为独立法人单位和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经济实体。这样的医疗卫生制度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刺激着医方的利益冲动,甚至还会为医方侵害患方利益和权利的行为保驾护航。
在巨大的经济利益诱使下,医院也变被动为主动,更加积极地投入市场化经营活动,以企业管理的方式来经营医院,谋求利益最大化成为首要目标。在医院把医务人员的收入与药品销售额、检查费用等相挂钩的政策刺激下,作为医疗卫生服务供给者、医疗需求创造者和临床用药决定者的医生,为了自己和医院的利益最大化,往往会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来谋利。因此,推动医疗卫生事业回归公益性,全面落实医药分离制度,深化医药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医院薪酬管理制度改革,主动加强医学知识宣传和普及工作,从根本上扼制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逐利性,进而减少医疗信息不对称对医患关系的不利影响。
最后,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信息公开制度。政府要迫使医疗卫生机构在“亮优势”的同时,勇于“揭家丑”,保障患方及时、全面、权威地获取医疗信息。在医方积极履行告知义务的同时,进一步畅通医患沟通渠道,拓宽医患交流的方式和途径,最大限度地降低信息不对称对医患关系的不利影响。
美国经济学家爱德华·弗里曼在《战略管理:利益相关者方法》一书中提出“利益相关者”概念。他认为:“利益相关者=任何能够影响公司目标的实现,或者受公司目标实现影响的所有团体或个人。”[13]具体到医患关系中的利益相关者,指的是任何能够影响到医患关系和谐目标的实现,或者因医患关系和谐目标的实现而受到影响的个人和群体。
2011年3月9日,国务院医改办公室主任孙志刚在就“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答中外记者问时说:“在安徽组织医改的时候,我们深感这是利益的博弈,涉及到政府的利益、人民群众的利益、医院的利益、医务人员的利益、企业的利益、生产企业的利益、流通企业的利益,还涉及许多方面的利益。”[14]因此,我们认为,医患关系利益相关者应包括政府、医务人员、医院、患者及其家属、医药生产及流通企业、媒体等。
当代中国医患关系不和谐现象的出现,正是医患关系利益相关者各方在医疗实践活动中相互博弈的结果:医疗卫生制度供给的不足与扭曲、政府监管的缺失与不足、医院“利益至上”的经营理念、医药企业“唯利是图”、医务人员盲目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患方不合理的就医期望值和不正当的维权手段等,凡此种种,导致当代中国医患关系不断恶化。
与此同时,以义务论为基础的传统医学伦理思想对医患关系利益相关者的约束能力在急速减弱,尤其是对医患双方行为的调节作用逐渐弱化。以功利主义为代表的医学伦理思想也因其功利性而备受责难。在医疗实践活动中,“道德错位”“道德失范”现象频发,进而导致医疗卫生服务领域的混乱、无序。
由于政府的缺位和伦理学的缺席,中国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总体上是不成功的。[15]但是,我们欣喜地看到,政府正在重构和谐医患关系的过程中承担其理应承担的责任,更加公正合理的医疗卫生制度体系正在逐步确立。那么,在当代中国和谐医患关系的重构过程中,伦理学不应再次缺席。也就是说,当“操作伦理”设置完成,我们还需要进行“信念伦理”的建立,即道德信仰和道德信念的当代重构。当社会能够做到医疗卫生制度公正的时候,我们还需要引导人们明大德、尊公德、严私德,可以从“重振医务人员的医德、构建患者的就医道德、重构医药企业的企业道德、强化媒体的职业道德路径着手”[16],全面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建设,尽可能消融医疗信息不对称对医患关系的不利影响。
首先,医务人员医德的重振。“医乃仁术。”在现实的医疗实践活动中,我们理应重振以尊重人的生命价值和人格尊严为核心的医德,全力提升医务人员的道德素养和道德境界,使广大医务工作者始终保持对生命的敬畏之心和对患者的关爱之情,践行“仁术”。
其次,患者就医道德的构建。患者及其家属的德性和行为会对医患关系产生深远影响,因此,一味强调医方的道德责任而忽视患方就医道德的构建是完全错误的。我们理应在《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指导下,全面推进社会公德、个人品德建设,提升公民道德素质,引导患者及其家属尊重医务人员、尊重医务人员的劳动、尊重其他患者。
再次,医药企业的企业道德的重构。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医药企业的企业道德严重缺失,义利观颠倒,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坑蒙拐骗,甚至无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道德沦丧,因此,重构医药企业的企业道德迫在眉睫。医药企业应始终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为最高价值取向,坚持义利统一、以义为先,诚信经营、以诚为本,生产良心药,销售放心药,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
最后,媒体道德的强化。媒体道德是新闻媒体的道德坚守,也是媒体发展必须坚持的底线和原则。但是,部分媒体组织和从业人员的道德责任意识有所减弱,涉医类新闻报道中的不客观、不公正,甚至虚假新闻、不实报道屡屡发生,对医患关系造成巨大冲击。因此,监管部门应严格落实主管主办制度,明确监管职责,强化媒体责任意识,极力提升媒体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严肃处理媒体道德失范行为。
我们相信,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代,在“健康中国战略”的深入推进过程中,伴随着更加公正合理的医疗卫生制度的制定与实施,以及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个人品德的全面提升,和谐医患关系的重构指日可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