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于萍 黄玉垚
某地危化品运输事故演练现场
2020 年6 月13 日,浙 江 一 辆液化气槽罐车行驶至G15 沈海高速公路往温州方向温岭西出口互通匝道中段发生爆炸,炸飞的槽罐车砸塌路侧的一间厂房并发生了二次爆炸,造成20 人死亡,175 人受伤。事故后的8 天内,广东、浙江、山东等地又密集发生了7 起槽罐车事故。根据应急管理部与消防部门相关数据显示,我国近几年发生的危化品事故中,77%发生在运输阶段,危化品运输环节已经成为危化品安全中风险最高环节之一,加强危化品运输安全管理刻不容缓。
“6·13”沈海高速温岭段槽罐车爆炸事故发生后,多地紧急下发通知,要求加强危化品运输安全,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隐患专项检查。各地举措主要有以下两类:
一是政策法令类。如限定通行区域和时间,规定危化品运输车辆只能在最右侧车道行驶;加强检查,采用固定执勤和流动巡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严查危化品运输车超速、超载、疲劳驾驶等重点违法行为,详细查看危化品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车辆道路运输证以及驾驶人、押运员从业资格证,逐车检查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安装紧急切断装置情况、车辆GPS 安装使用情况、监控记录、提醒记录、处罚记录、车辆实时在线情况和行驶状况等;颁布新禁令,规定禁止运输、装卸时间;要求违规企业停业整顿、淘汰注销等。
二是技术保障类。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必须按要求安装GPS 定位系统,确保使用正常;整合危化、危爆品运输企业定位监控平台,高速公路交通运行监控系统、公安交警交通安全智慧管理平台等信息系统资源,实现危化、危爆品运输车辆路线、位置以及所载危化、危爆品种类、数量等信息共享,保证车辆监控数据准确、实时、完整传输;充分发挥大数据优势,健全危化、危爆品生产、使用、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运输车辆等的数据共享机制,纳入平台管理,全量汇聚、全程掌握各类数据信息。
如此次事故后,在公开渠道了解到的危化品运输安全措施基本上是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安排,少见多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应对措施。危化品安全管理环节众多,仅危化品运输环节就涉及危化品本身、车辆、人员、道路状况等多方面因素,还涉及与装卸、储存等环节的衔接。各部门职能既有交叉,又有空白地带,各自掌握的信息不能共享,形成多个信息孤岛,漏洞多风险大,难以打通危化品安全管理闭环,效果往往有限。
各地部署的危化品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大部分,仍主要依靠人防,先进物防技防技术的应用较少。人防为主的安全管理工作对人员数量、工作强度和专业水平要求较高。当前,我国尚未组建专业危化品安全监管队伍,无法满足全面监管的需求;技术滞后则限制了监管手段,影响政策相关要求的落实,如本次事故后某省要求危化品运输车辆安装GPS 且限制其在最右侧车道行驶,但因GPS 民用领域(开放服务)的定位精度在10 米,根本无法区分车道,与国家大力提倡使用的北斗定位系统定位误差2 厘米相差甚远,导致限制车道行驶的要求无法监管。
事故发生后,政府部门迅速针对危化品运输安全开展了一轮自查自纠:国务院安委会决定对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交通运输部印发紧急通知,部署切实做好危化品运输等重点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浙江、山东、山西等地纷纷做出加强危化品运输安全相关工作安排。但企业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既没有看到企业对政府工作的响应,也没有看到自发应对的相关报道,安全管理工作的主动性和自律性缺乏。缺少责任主体的参与和配合,政策出台了,落到实处却很难。
第一,加快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工作机制。
建议建立多部门危化品安全管理协同工作机制,如交通、公安、质检、安全监管等多部门,联合制定危化品运输安全“黑名单”,将达到一定处罚次数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车辆列入,限期整改甚至限制车辆出行,而不仅仅是当前普遍执行的“一罚了之”。前述的重大安全隐患,既可以包括未按规定时间年检、未按规定加装紧急切断装置等车辆本身存在的安全问题,也可以涵盖公司失信、无证人员上岗、安全管理不到位等与车辆所有者、驾乘者安全相关的问题。
第二,依靠安全装备和先进技术加持。
目前,国家已要求危化品运输车辆安装安全限速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并开启自动关闭功能。下一步,针对危化品运输安全事故多发,在安全装备方面,积极研发可以预防槽罐车二次爆炸的先进安全装置;在安全技术方面,探索基于北斗三号系统的智能驾驶行为识别系统、北斗三号“地基增强”技术、自动驾驶技术在危化品运输中的应用;大数据优化危化品运输路线,远离车辆集中、靠近居民区的路段,提高物流效率和安全水平。
第三,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开展警示教育。
建议以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资格证书、限制贷款等各种形式提高安全违规成本;加强培训教育力度,在了解企业各职能人员工作生活活动特点的基础上,通过交通广播、小视频等一线人员感兴趣易接受的方式,开展有针对性、有震撼效果的警示教育,对主要负责人的宣传教育侧重于追究刑事责任,对一线生产者/司机/押运人员的教育则侧重于严重的事故伤害及对其社会家庭生活的恶劣影响,激发管理人员和一线人员学习安全知识、知法懂法守法的主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