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世红
(贵州财经大学文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25)
在日常生活中会涉及到许多不同种类的商品与服务内容。在众多的商品与服务内容中,最为主要的划分依据就是品牌。茶叶品牌属于中性化市场概念的范畴,在企业重要的战略性资源中,将其包括进来。要想使茶叶品牌的发展得到保障,除了依赖经济与市场营销等方法之外,还应当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一步强化茶叶品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能够为茶叶品牌的发展,创造更加民主、和谐的外部环境。
所谓的知识产权,也被称之为“知识所属权”,指的是针对自身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与经营活动中的标记和信誉,权利人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通常情况下只是在一定时间内有效。关于某一个人或者组织所具备的知识产权方面,除了包括发明、文学、外观设计与艺术作品等各种智力创造之外,还将商业活动中,运用的名称、标识与图像包括进来。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正式成立,随后产生了“知识产权”一词。在社会实践活动中人类所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就是知识产权。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进步,为了促使产权人的利益得到更加良好的保护,相关部门出台的知识产权制度,并依据具体情况使其变得更加健全。
当前我国在注册与认定茶叶品牌的过程中,存在着较多相同发音或者文字的品牌,然而,这些品牌所拥有的使用者不同。由于茶叶品牌的发音或者文字相同,这样在日常活动中,很难确保消费者更好地分辨出相关商品与服务,并且还会对我国品牌注册与认定原则相关内容产生质疑,也会更多质疑我国茶叶品牌保护观念与方式方法等有关内容。
为了实现茶叶品牌保护力度的加大,我国相关部门出台了有关的法律法规,在这些法规中进一步指出,关于茶叶品牌的认定工作方面,需要考量相关因素,但是未深入规定具体标准内容,没有明确指出相关范围及人数等。在有关法律法规中指出,品牌应当具备比较长的使用时间,然而未明确指出该时间应当持续多久。我国在对茶叶品牌进行认定的过程中,依然存在着认定模糊标准等问题,这样很难确保我国茶叶品牌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科学落实,不利于茶叶品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在我国有关法律中提出,处于复制、模仿等视角注册的品牌会误导社会公众,损坏了品牌持有者的合法利益,这还应当对其进行注册,并严禁运用。依据有关规定而言,当前我国在开展茶叶品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过程中,还未进一步确定相关范围。在该规定中未系统表述误导公众的程度等细节内容。
茶叶企业要想出台自身的品牌发展规划,应当具备基础的品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只有这样才能够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开展,奠定良好基础。针对企业的茶叶品牌,企业还应当树立积极、事前防御的知识产权法律理念,通过相关的措施,制定关于企业自身品牌知识产权保护的防御体系规划,确保该规划的系统性与前瞻性,并根据有关规划进行高效落实。利用上述措施,能够有效减少潜在的侵权或者违法等不法行为的产生,在企业遭遇品牌侵权行为的情况下能够在第一时间采取高效措施,确保企业茶叶品牌的知识产权得到科学保护,实现企业茶叶品牌知识产权保护成本费用的缩减。
第一,作为茶叶品牌单位与企业应当培养自身茶叶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保护理念。关于自身的茶叶外观设计方面,应当向国家专利机关积极开展茶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申请工作,通过专利法促使自身茶叶外观设计专利权得到切实保护。
第二,国家茶叶行业管理部门应当进一步确定有关侵权标准,与知识产权部门开展交流与合作,共同出台有关茶叶外观设计侵权标准,这样能够进一步确定利害关系人间的权利责任范畴。
第三,关于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批工作方面,可以减少有关审批时间。相关部门可以开展相关研究工作,确定与茶叶外观设计相符合的申请时间与权利有效期限。针对不同的茶叶所规定的权利有效期限也应当有所区别。
第一,关于政府方面,应当在短时间内制定我国的行业著作权保护体系,并依据社会环境对其进行健全,还应当组织成立全国性的著作权登记管理机构,将地区行业协会的著作权保护与管理作用高效体现出来。茶叶品牌外观设计的权利主体应当主动运用相关措施,确保问题得到妥善处理。
第二,关于企业方面,应当借鉴国外部分设计师的做法,为了避免不受他人抄袭,美国出台了版权法、专利法与商标法,将上述三者统称为知识产权法。这三套法律立足于不同的视角与出发点,针对产品外观设计开展强有力的保护工作。由于我国国情比较特殊,在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的前提下,针对创作作品的完成时间,权力主体可以利用向国家版权局登记注册、组织新闻发布会、迅速要求公证机关开展公正等多样化的形式,积极加入到全力保护的工作中来。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地方政府等有关管理部门也应当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方面的宣传与管理工作,在第一时间内将科学、高效的登记注册与补贴提供给权力主体。
第一,应当进一步强化企业或者商标权所有人的商标权保护意识,为了能够在国际市场上取得更加良好的发展,应当将商标的作用充分体现出来,在进入国际市场之前我国企业应当率先提升自身商标权的保护意识与能力。
第二,应当通过国际规则,实现商标权保护范围的扩展。关于商标的国际注册方面,针对有关的分类注册、防御性注册与联合注册等策略内容,茶叶企业应当对其进行深入掌握并运用,与此同时,还应当自主运用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与扩大保护内容。驰名商标这一商业标识所具备的创利能力非常突出,相比较于其他普通商标,其更容易遭遇损害。针对驰名商标包括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国际立法与国家立法均开展了特殊保护与扩大保护工作。
第三,增加茶叶品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有助于国内包装市场变得更加开放,促使市场经济秩序朝着更加规范的方向发展,并与我国经济社会整体、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需求相适应。我国政府与茶叶企业应当主动和世界各国、国际组织以及国外企业,强化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
现阶段我国社会经济取得了飞速发展,茶叶品牌也随着经济的发展与人们的需求在不断增加。基于此,进一步强化茶叶品牌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倘若茶叶品牌超出应用范围极有可能影响社会经济秩序,严重阻碍我国开展长期经济建设活动。在开展茶叶品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过程中应当利用多样化措施,全面保障茶叶品牌使用行为的规范性,促使我国经济秩序得到有效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