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孟星辰(河南理工大学财经学院)
政府采购是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财政资金购买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实现政务活动和公共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可以使事业单位充分发挥集中采购的规模效应,有效降低采购成本,能够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地使用财政资金,减少采购资金的滥用和贪腐行为的发生,提高政府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推动政府采购制度向更高层次、更高水平发展;还能够更好地贯彻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节宏观经济,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优化政府采购的营商环境,使采购供应商更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现行政府采购制度下,政府采购参加人都是各自按规矩办事、依程序履职,采购人多将政府采购活动全权委托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导致采购人对采购活动的自主决策权被转移。代理机构只对采购程序合法合规性负责,评审专家也只对评标负责,而采购人认为权责一致,责任随权利的转移而转移,使得无人对采购结果负责。大部分采购人参与采购招评标走过场,对采购活动处处留痕,对于采购结果则不怎么重视,导致质次价高、天价采购等问题时有发生。
大多数事业单位未形成规范、健全的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单位内部审计和纪检监督滞后,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形同虚设,对串通舞弊、“萝卜采购”等问题缺乏监管,存在“不作为、慢作为”等问题。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自行采购疏于监督管理,使得权钱交易、暗箱操纵空间大;审计、纪委、主管采购等外部监管停留于表面,无法深入单位内部,对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其他方式逃避政府采购行为缺乏监管。即使进行有关巡视检查也只是满足于事后监督、停留于采购程序是否合法合规的检查上,缺乏对采购事前事中、资金使用效益、绩效评估等方面的管理和约束。
采购预算和需求编制不规范。明确的采购需求是科学准确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必要前提,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服务类采购需求难以具体描述量化,使得服务成本费用往往难以准确评估;同时,部分事业单位对政府采购需求了解不充分,对服务类项目前期缺乏充分的市场调研和专业咨询论证,使得预算编制不科学、不合理。
缺乏必要的预算评审机制。部分事业单位未通过独立第三方专业评审机构进行评审,而是通过向供应商询价进行采购预算编制,使得编制的预算价格远远高于同期市场价格,导致预算编制过于粗放、贪腐风险增加。而财政部门也没有明确的归口管理部门对预算编制进行把关审核,缺乏健全的预算评审机制,导致服务类预算长期得不到有效控制,造成财政资金的浪费。
履约验收不规范。部分单位存在既参与采购合同的签订又参与采购验收,甚至出现一人参与采购全流程的情况,使得不相容岗位未相互分离。同时,相关监督单位如审计或纪委未实现对现有项目履约验收情况的监督,也未邀请服务对象或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考核,无法客观评价服务质量和服务满意度,使得履约验收把关不严、流于形式,验收结果与实际不符。
当前,多数事业单位由于人员编制数量有限,采购工作人员多由办公室或财务人员兼任,人员专业素养和、理论水平不高,对采购预算和需求的编制、招标文件的审核、谈判磋商技巧、合同的签订和履约验收等方面不熟悉,导致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预算编制不准确、需求编制不明确、采购结果无法满足需求等问题,影响政府采购质量和工作效率。另外,许多采购人员缺乏系统培训,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对相关政策法规只限于表面上的上传下达,缺乏对具体采购业务的培训指导,再加上政策法规出台多、更新快,使得采购人员对相关的采购政策法规理解不透彻,或者对具体业务流程不熟悉,导致政府采购项目进度推进慢、效率低。
增强采购人主体责任意识,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明确采购人第一责任人的身份,增加采购员在采购方式选择上的灵活机动,改变以往单纯依据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确定采购方式的模式,使采购人能够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灵活自主选择采购方式和采购合同类型;在招评标过程中给予采购人更多地自主权和决策权,赋予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特点自主选择评审专家的权力,使采购人对采购结果想负责能负责。
加强采购监督管理,做好内部监督和外部巡查督查的同向发力。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细化内部监督审核的标准、权限和要求,对照要求层层审核把关,发挥内部监督作用,加强对采购活动的全流程监督管理;审计、纪委部门应加强对事业单位采购活动巡视督查和审计监督,倒逼采购人主体责任的落实,尤其对自行采购类项目要进行重点督查;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采购人政府采购预算绩效的监督考核,将采购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未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指标。完善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采购人根据“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的原则,将内控管理贯穿于采购各流程和各环节,对主要业务内部控制防控风险点加强内部审计监督、纪检巡视巡查,尤其是项目前期论证、招标文件编写、代理机构选用等关键环节。
首先,科学编制采购需求和预算。事业单位可以通过市场调研、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专家咨询、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等方式,对服务类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水平和市场价格等情况进行广泛调查,充分论证采购需求内容的完整性、标准的规范性和描述的准确性,使采购需求得到细化和量化,从而提高预算编制科学性和准确性。
其次,加强服务类政府采购评审。预算单位应将采购预算评审列入单位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建立健全单位内部对采购预算的评审机制,从源头上对采购预算进行控制,避免财政资金的浪费和串通舞弊行为的发生。财政部门应当设立专门归口管理服务类业务股室,负责对服务类政府采购预算进行财政控制评审,指导并审核有关服务类采购合同的拟定以及履约验收方案的制定,以实现对服务类政府采购的管理和控制。
最后,完善履约验收机制。预算单位可邀请财政部门归口管理业务股室、服务对象、审计和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成立联合验收考核小组,编制项目考核验收方案,严格落实考核验收小组定期轮岗和回避制度,构建制度完善、权责明确、奖惩分明的履约考核机制,根据服务类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情况进行分期考核,考核小组成员根据考核验收情况填写并签署验收意见单,验收小组组长汇总后出具考核验收报告。对考核验收结果进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对于专业性强、服务情况复杂的项目,可邀请专家和代理机构参与考核验收方案的编制,对服务质量、服务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进行履约评价。
针对采购人专业素质不高问题,首先要加强政府采购人才队伍建设,可以通过人才引进政策引入专业性采购人才,设立专职采购岗位,为政府采购工作开展提供人才保障。其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采购人政策法规、采购预算编制、招标文件和合同的拟定与审核等方面系统进行培训,并对在采购工作中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增强采购人对政府采购政策法规的知晓度以及把握水平,提高采购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和专业素质。同时,采购人要在单位内部加强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投标程序、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学习,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提高单位采购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最后,加强政府采购人员的廉洁意识,在大是大非面前坚定理想信念,在诱惑面前坚守原则底线,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通过警示教育形成不能腐的震慑,筑牢不敢腐的防线,养成不想腐的自觉,引导采购人依法依规开展采购工作,从而有效防范串通舞弊和贪污腐败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