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讯(特约记者 赵君英)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渔港监管,改善渔港环境,农业农村部近日下发《关于开展沿海渔港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部署沿海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一是加强渔港污染防治设施设备配备。要求各地根据《沿海渔港污染防治设施设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要求,推进辖区内二级及以上渔港污染防治设施设备配备和升级改造,自行制定三级及其他渔港的污染设施设备配备标准,做好渔港含油污水、生活废水、固体垃圾等的清理和处置工作,并于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关工作。
二是开展沿海渔港环境监测评价。组织有关科研单位按照《沿海渔港环境监测评价规程(试行)》和《沿海渔港水域环境监测评价技术规程(试行)》要求,对沿海二级及以上渔港的环境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价。各地自行制定三级及其他渔港的环境监测及评价要求,并开展相关工作。
通知强调,沿海各省渔业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部门协调,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同时也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层层压实责任,督促渔港经营主体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做好渔港环境综合整治和污染防治工作。
各地可根据以下标准指导沿海二级及以上渔港开展污染防治设施设备配备工作,具备条件的渔港或地区可在此基础上制定和执行更高标准。
进港船舶含油污水委托专业公司进行统一收集处理的,不需配备相关设施设备。自行处理的,需配备以下设施设备:
1.设置含油污水接收点一处,配备含油污水专用收集桶,用于接收从船上收集的含油污水。
2.具备条件的渔港可配备含油污水回收船(或含油污水接收槽车),建造含油污水储存池,以满足含油污水收集需求。
含油污水应委托专门公司转运至有处理资质的公司处理,并建立含油污水交接记录及转运联单。也可配备油水分离设施一套,用于对污水进行强化分离,满足污水处理水质要求后,按照生活污水进行处理。
1.码头直接卸货区域(包括直接卸货并交易的区域)地面应进行硬化处理,并设置清扫污水收集沟池,污水中固体物在沉淀后作为固体垃圾处理。
2.已设置单独水产品交易区的,其污水处理按照生活污水要求进行处理。
具备条件的渔港可配备进港船舶生活污水接收设施,以满足进港船舶的生活污水排放需求。
1.具备条件的渔港可铺设接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市政污水管网,将污水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2.不具备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条件的渔港,应铺设污水收集管网,并配置污水沉淀池和污水处理站,处理能力应与渔港管理人员和流动人员数量相匹配;或将污水委托专门公司转运至城市污水厂处理,建立污水交接记录及转运联单,以满足渔港生活污水处理需求。
1.进港船舶垃圾接收设施。每个渔港至少设置一个进港船舶垃圾接收点,对进港船舶上收集的垃圾进行接收和分类处理。
2.生活垃圾储存设施。按照每500平米1个垃圾箱的标准进行配置。
3.固体废物及有害材料储存设施。每个渔港至少设置1座固废收集站,专门用于存放船上、渔港水域和码头上收集到的固体废物及有害材料。
1.渔港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处理的,垃圾清理转运装置不作要求。
2.渔港垃圾自行处理的,应采取购买、租赁等方式配备与垃圾清理需求相适应的清扫工具(或垃圾清扫车)和垃圾转运车,每个渔港应至少配备一辆转运车。
1.采取购买、租赁等方式配备清洁船一艘,用于收集漂浮垃圾、零星油污等渔港水域漂浮污染物。
2.具备条件的渔港可配备具有围油栏布放和浮油回收功能的清污船,用于打捞海上漂浮垃圾、收集渔业船舶上的生活垃圾、污油和污水等废弃物。配备清污船的渔港可不再配备清洁船。
1.配备便携式喷洒装置等油污清洗设备,用于清除水面、码头等场所的溢油污染。
2.具备条件的渔港可配备水面溢油智能监测报警系统,全天候监测水面溢油情况。
3.具备条件的渔港可配备围油栏、吸油毡(吸油机)、油拖网等防油污设备,用于处理渔港水域发生的溢油事故。
1.每个渔港应至少配置环保厕所一座,厕所及其坑位数量与渔港管理人员和流动人员数量相匹配,并正常运行。
2.具备条件的渔港可规划固定的绿化区,绿化区面积应占渔港陆域面积10%以上,主要种植具备较强空气净化能力的树种及芳香花卉。
具备条件的渔港可建立污染防治物资储存库,用于存放污染防治物资。
在渔港显著位置,设置永久性的渔港防污染宣传设施(宣传板、宣传栏、标语、标识版等),规章制度上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