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高圣平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要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并制定了一系列试点政策。这些改革政策经由部分地区的试点,已经取得了相应的成果,并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修订中予以反映。作为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民法典》也应回应新一轮土地制度改革成果。在总结有关改革试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前述两法修改的审议情况、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基层调研情况,《民法典》对物权法的用益物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作了相应修改。
《民法典》重构了农村土地权利体系,体现了“三权分置”改革的基本精神。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是从集体土地所有权派生出的一种用益物权。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农业现代化,《民法典》确认承包农户可以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中为其他经营主体流转土地经营权,由此形成了“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权利结构。以此为基础,《民法典》调整了承包地流转的规则体系,区分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互换与出租(转包)、入股之间的法律效果,并分别设定了不同的交易规则;民法典将物权法上“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修改为土地经营权的一种形态,既纯化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身份属性,维系了承包地的保障功能,又坚持了土地经营权的制度功能,为下一步土地经营权规则的统合提供了前提。《民法典》删除了禁止耕地抵押的规定,为农地金融的发展留足了空间。如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采取了登记对抗主义,当事人之间的担保合同生效,抵押权即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的实现主要不采取变价的方式,而采取收益实行的方式,通过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收益清偿债务,坚守了“无论承包地如何流转,都不能使农民失去承包地”的政策底线。
《民法典》明确了土地经营权的权利内容,促进了适度规模经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