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创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及其法律规制研究

2020-12-20 11:04李梦雨同济大学浙江学院
品牌研究 2020年4期
关键词:规制文创成果

文/李梦雨(同济大学浙江学院)

(一)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运营的概念及其重要性

受到创意经济效益的强有力刺激下,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层出叠见,知识产权运营是文创企业发展的命脉之一,起到有效的推动及促进作用,在一定的商业模式画布下,合理配置资源,转化结构竞争优势,正确把握知识产权对创造性成果享有的依法权利。文化的良好建设需要法治建设提供保障,在文创企业发展日益壮大的过程中,知识产权的运营有利于企业在不断挖掘创新获利之余萃取出更精华的盈利部分。

(二)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运营的相关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依法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各项专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权人享有实施、申请、转让等权,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自《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颁布之后,陆续出台了《商标法》《专利法》《技术合同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文件。我国在国家治理体系层面不断完善对现有文创企业产权保护的有力实施。

(三)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运营的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各地成立知识产权法庭,形成专门化审判,解决了独立性问题,依照法律,通过保护知识产权来维持文创企业的产权运转流程。在新的体系格局下,文创企业仍因创意产业链呈现低端化趋势,自主创新能力弱,无法达成现实性供给。经济转型的新业态下,创新发展持续加力,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的驱动力,两者的磨合有待进一步利用有效措施。

二、文创产业知识产权运营的突出法律问题

(一)创作性成果滥用行为问题

知识产权是为了保护智力成果及激励创新,并允许权利人在合理的范围内保护自身的创作成果不受他人剽窃。但由于现在众多企业已发觉到强制性垄断产品能够使利润获取达到最大化,谋取私利的现象屡见不鲜。如垄断或拒绝许可协议、捆绑销售、专利联营等不合法的滥用行为,影响了公众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竞争的经营秩序,更不利于创新领域的突破性发展。在协议许可垄断方面,知识产权人与被许可人经协商一致后固定转售价格,限定了垄断行为;在捆绑销售方面,迫使消费者购买两种产权商品,虽其提高了不显著部分的产权价值,但该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其不合理的搭售行为在无形之中加剧了产品使用者的经济负担。

即便民法上规定禁止权利的滥用,权利人若将私人利益作为首要,初创企业因无法承担高额费用而退出,文创企业的产业链受到影响,导致与社会公正的发展失衡。

(二)创作性成果侵权行为问题

许多初创企业未形成较好的社会价值,在资源配置的过程中,低附加值不足以支撑企业达成高利润目标,从而在模仿中常出现侵权行为,滋生巨额利润。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益发展,各类创新型产品在网络的广泛传播下,流动性强,被效仿的事件乱象丛生。因此,这场无序的竞争在高科技的支持下,抄袭的表象被逐渐隐化而使得些许企业肆意模仿,创造性能力日益减弱,侵犯他人合法享有的权利。由于“互联网+”思维的崛起,自媒体成为众多文化创意企业的创作载体与内核,《逻辑思维》作为个人脱口秀自影响力扩大后出版书籍,公众号、微博的开通受到众人追捧;当代美术馆设计成智能化的展馆,模式革新,受益群体扩大,自媒体为其传播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虽然个人利用网络加强了交互性,但是嗅到商机的文创企业,也导致了更具表象性的产品易遭到他人的模仿,缺乏严格的监管规制,信息剽窃使原创者面临投资损失惨重的后果,适得其反。

(三)运营中法律制度潜存的风险

知识产权作为核心竞争力之一,在运营中可能会出现产权滥用、侵犯等常见的法律风险,然而一旦出现,在许多文创企业中举证难、维权难、跨领域行业无法可依等问题加重了风险控制。文创企业要积极采取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对于运营、侵权等问题形成自身合理的保护体系,针对问题来制定各种规章制度加以约束,能有效地控制和防范法律中潜存的风险。

三、文创产业知识产权运营的法律规制建议

(一)创作性成果滥用行为问题的法律规制

创作性成果的滥用行为已经严重危害了社会资源及法律规范,对此,不论其积极与否,违背条例均需承担法律责任。国家应该严格制定,细化主体范围,切勿模糊定义。而就我国目前法律规制现状而言,未形成完整的体系建设,仅零散地存在于多部法律中,存在许多瑕疵,这是导致权利滥用的首要原因。《反垄断法》第55条规定禁止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权利,但界定模糊,对主体及滥用范围的规范未能加以明确的限制,处罚的方式尚且不够明确。我国在《专利法》《著作权法》中就该问题作出相关规定,但仅凭借单条法律或单部的《反垄断法》已无法有力禁止权利滥用的行为,仍需进一步完善体系建设。

(二)创作性成果侵权行为问题的法律规制

在侵权问题上,应明确主体,扩大侵权的范围,加强处罚力度,加强对原创者的创作性成果的保护,避免由于信息快速传播而导致的损失,切实保障合法的利益。只有法律严格规制,个人才能加强侵权风险防范意识,也保障了避免侵害他人的权利。

创作性成果侵权所涉及的方式包含了网络途径,《侵权责任法》第36 条中也明确规定了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通过法律规制来调整利益争端从而维护网络正常的秩序,也保护了网络信息发布原创者的创作性成果,依法严惩随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网络用户。出台相关法律细则,打击非法行为,为文创提高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我国加强文创产业知识产权运营的体系建设

在互联网及融合思维的推动下,知识产权作为文创产业的内涵的核心要素,有价值有必要去完善其体系建设。我国现有体系建设分散且多元化,运营体系建设仍有待加强,以便适应我国文创企业发展水平,在执法部门方面存在效率低下、职责分工不明等问题。企业主体需要加强完善自身制度规范个体行为,避免产生纠纷,通过适当的激励手段,以期达到理想效果。针对问题,需加强反垄断保护程度,严厉打击产权滥用行为的发生,为促进有序公平的竞争环境。国家执政单位应集中统一管理,明确审查制度,相关立法细则落实到位,整合资源,避免司法资源、审查资源的浪费,健全维权制度建设,各部门协调统一综合加强运营体系建设。长期以来,我国文创企业的知识产权运营仍存在诸多不足,需要总体部署,建立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工作机制,运营体系的建设任重而道远。

四、结语

法律规制是企业提升知识产权运营的重要手段,稳定秩序,促进发展变革。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更是对大众形成的一种激励制度,激发创新人才投入文化创意建设之中,增强我国创新创业的综合实力。企业与国家单位共同引导、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体系,建设高水平准则,企业内部形成战略性运营方案,法律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两者相互协调,为文化创意产业日后的发展增添不可或缺的力量。

猜你喜欢
规制文创成果
互联网平台的封禁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陶溪川文创街区
控制股东滥用权利规制的司法观察及漏洞填补
验收成果
《岁寒三友文创海报》
“不落灰”的文创
铧芯文创
数说中国—东盟经贸合作成果
2018数博会4大成果
完善地方政府行政作为法律规制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