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晓光 张晶晶(中原工学院法学院)
目前,《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档发字[1998]6号)、《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第17条、《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17条、《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20条以及《档案法实施办法》第17条第2款都对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管理作出规定。但是大部分有关企业档案管理方面的规定原则性、参照性条款较多,缺乏实际指导作用,而实用性较强的部门规章在实践中的效果也不尽人意。笼统的规定无法应对当前不断变化的企业状态,也无法给予变动企业档案管理具体的指导。1
档案上级主管单位未能及时掌握所属单位资产与产权变动情况,未在资产与产权变动初期介入并做好相应跟踪指导工作,而资产变动单位又未开展档案归档或移交相关工作,导致资产与产权变动事项结束后,相关档案因无人处置或管理,致使相关重要档案遗失。2
档案管理强调档案全宗管理的独立性。在资产与产权变动过程中所涉及分支机构的划出时,为保证企业全宗的完整,资产交割日前所形成的档案须保留在原全宗单位,交割日之后形成的档案才随其划出,对于经营相对独立的分支机构来说,无法保持企业经营管理的连续性要求;而若档案均随之划出,在一定程度上虽保证经营管理的连续性,但却无法保证全宗的完整性。
集团化企业在资产与产权变动过程中应明确档案处置的原则,梳理并明确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的归属与流向。若原则与流程不明确,则资产与产权变动过程中档案的归属与流向就无法确定,会出现不作为或乱作为现象,最终导致档案流向不明确。
资产与产权变动单位在本单位资产与产权变动启动时,单位档案管理人员就应前期介入,梳理资产与产权变动期间可能涉及的档案门类,并将档案处置工作纳入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工作整体方案,档案管理人员纳入资产与产权变动处置工作组;3根据国家、地方、行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相关规定,制订相应的资产与产权变动中档案处置工作方案。
企业在资产与产权变动过程初期,应依据国家档案局等颁发的相关原则,针对资产与产权变动具体事项,制订《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方案》,明确档案处置具体工作流程。梳理资产变动所涉及的档案门类及档案内容,确定档案处置各阶段完成的时间节点,把控档案处置进度。
以全宗管理为基础,资产变动单位相应档案须按归档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规范整理,满足移交条件,注销单位所有档案全部向上级主管单位移交;资产整体转让给其他国有企业的独立法人单位,所有档案随其资产全部划转,以满足后续经营管理需要。
企业内部要不断创新改革,并充分认识到企业改革对档案管理的影响。企业改革对于档案管理工作来说是一个难能可贵的机会和挑战,是档案管理部门改变自身地位与形象的关键,只要抓住机会,跟着企业的改革步伐而创新改革,就能使得档案管理工作出现生机与活力。
注释
1王岚.国家治理视角下《档案法》修改的思路与思考[J].档案学研究,2015(1):41-48.
2李俊豪.破产、关闭国有企业档案处置工作专题会综述[J].中国档案,2017(6):67.
3许晗.新时期国有企业档案处置工作思考[J].档案工作,2019(12):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