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稽查审计中心)
2008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手续费,由税款解缴地的地方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实际收入予以审核、支付,具体支付标准为5%。2019年3月《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规定,将支付标准降低为3%。上述文件规定保险机构应将获得的手续费收入用于弥补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成本开支。
部分保险公司利用地方政府区域性的车船税优惠政策和分支机构分布广的特点,为获取超额手续费收入,选择在车船税手续费高的区域缴纳车船税。但是在非车辆登记地且非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缴纳税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七条“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的规定。
部分保险公司对车船税手续费会计核算不规范,按照收付实现核算原则仅将实际收到的车船税手续费确认为收入,对尚未清收的车船税手续费不在账内体现。上述行为既不符合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原则,也不能真实反映公司资产负债情况,还可能引发账外账、“小金库”的风险。
部分保险公司对车船税手续费结算工作缺乏组织、协调。尤其是新冠疫情导致地方财政困难的前提下,各保险公司存在金额不等的应收车船税手续费,甚至部分分支机构应收车船税手续费时间长、金额大,很难收回,且计提了一定金额的坏账准备。
由于缺少统一的制度规定,部分保险公司对车船税手续费支出缺乏必要的制度管理和预算管理,列支不够规范。一是以超高标准支出车船税手续费,个别保险公司甚至支出超过了收入,车船使用税收入和支出严重不匹配。二是支付相关费用与代收代缴车船税无关,如存在直接使用车船税手续费支出变通费用支付业务手续费的情况。
部分保险公司管理相对粗放,对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法定性、严肃性、重要性认识不够,对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的使用核算方法和使用范围等政策了解不够,对于违规造成的后果认识不足,相关政策的宣导培训以及警示教育不到位,缺少相应的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
一是部分保险公司基层业务人员对于车船税手续费相关政策不熟悉不了解,缺少相应的税务和财务专业知识。二是管控措施较少。对于车船税手续费支出控制措施不够,并且缺少事中监督以及事后检查。
一是部分保险公司对车船税手续费合规检查存在盲区,检查内容主要是针对常规性的收入和支出会计科目,对其他收入和其他支出科目的关注度不够。二是部分保险公司监督检查人员不足,能力不够,尤其是公司规模越小,监督检查力量越薄弱。
一是保险公司应针对车船税手续费存在问题,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相关核算制度,确保相关收入颗粒归仓,相关支出规范合理。二是强化基础培训,做好基层相关人员培训工作,使其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政策的要求,使风险意识、合规意识入脑入心。三是系统性完善流程。严格按照责权发生制,在财务系统内,通过相应的代缴代扣金额,确定相应的车船税手续费收入;通过建立相关支出的控制系统,严格把控车船税手续费支出的审核。
一是保险公司应进一步加大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积极主动汇报车船税代收代缴取得的工作成效和存在的现实困难,争取税务部门的理解与支持,尽快结算长账龄的应收车船税手续费,提高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二是加大车船税手续费清收考核力度。保险公司要将车船税手续费清收工作纳入对分支机构的绩效考核,通过建立奖惩制度、车船税手续费使用管理办法等提高催收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代收代缴车船税管理工作水平的提高。
一是保险公司要加强代收代缴车船税相关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问责,将规范车船税代收代缴手续费收支行为作为业务检查、内部审计工作的常规内容。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加大追责力度,全面提升公司依法合规与风险防范水平。二是增强合法合规意识,保险公司各级机构要积极宣导代收代缴车船税相关政策法规,提高各层级管理者以及一线操作人员的合法合规意识;通过典型案件警示教育,让每名员工知晓扣缴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牢固强化红线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