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灏
(宽甸满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辽宁 宽甸 118200)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修订后的实施,市场机制不断健全,科技创新能力、供种保障能力不断提高,我国种子产业得到快速发展。新《种子法》施行的这四年,种子市场仍有各种问题出现,本文针对近几年农作物种子市场上出现的问题,提出了相关对策,以利于进一步加强农作物种子市场管理,确保农业生产用种安全和国家粮食生产安全。
新法实施,放开了品种审定制度,国家、省两级审定、育繁推一体化企业绿色通道、科企联合体、企企联合体等审定渠道放开。随着品种审定制度的改革,品种审定的逐步开放和引种制度的实施,一个区域每年审定加上引种备案的一个作物品种多的就有几百个,品种多乱杂问题日益突出。造成选育的品种多、突破性品种少,大部分品种为低水平重复;审定的品种多,大面积种植的品种少;高产品种多,但综合性状好、品质高、抗逆性和适应性强的品种少,不适应病虫多发、异常天气频发的趋势;适合劳作的品种多、适宜机械化栽培的品种少,不适应当前简化栽培的趋势等现象,给农民科学选种用种造成极大的困难。
随着新法的实施,企业准入放开了注册资本的限制,放宽了对土地、房产的要求,将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合为生产经营许可证,目前持证企业个数有大幅增加的趋势,持证企业数量逐年增加,种子产业集中度不断降低。
假种子坑农害农问题时有发生。制种基地无证侵权生产、非法加工包装套牌侵权种子、走村窜户兜售套牌侵权种子等问题在部分地区高发。玉米种子主要表现为制种基地管理混乱,私繁乱制现象突出。大豆种子主要表现为以此品种种子冒充他品种种子,大田用种冒充原种。水稻种子主要表现为常规种子冒充杂交种子。
误导消费者问题日益增多。生产经营者不按照品种审定公告进行标签标注,回避品种缺陷,夸大产量性状,擅自扩大适宜推广区域,误导农民,给农业生产带来较大风险。
质量纠纷日益增加。对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缺乏规范,管理部门无法掌握品种的真实性,一品多名问题十分突出,农民购种时无从选择,出现问题后农民利益无法保障。法律要求登记目录内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实行登记制度,但有的企业却在经营没有登记的种子。
制度落实存在困难。法律规定5种主要农作物小麦、玉米、稻、棉花、大豆实行品种审定制度。列入登记名录的29中非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登记制度。包括马铃薯、甘薯、谷子、高粱、大麦、蚕豆、豌豆、油菜(菜籽)、大白菜、黄瓜、甘蓝、番茄、辣椒、甜瓜、西瓜、葡萄、梨、苹果等,这些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农民很少了解,很难清楚哪些品种是非主要农作物种子需要登记。
进一步提高审定标准。对需要审定的主要农作物种子进一步提高品种审定标准,明确专用品种的审定标准,防止同质化问题日益突出。
建立健全品种审定后评价制度。通过品种展示,专家评价,筛选出适宜当地种植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发布评价信息,进行大力推广。
健全缺陷品种退出机制。对存在严重缺陷的品种,及时退出,防止劣而不假种子对农业生产造成损失。
种子是有生命的特殊商品,对农民来说既是生产必需品,又起着商品投资的作用。且现阶段受制于农民科学选种用种水平的落后,因此要进一步提高种子生产经营准入门槛,严格落实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进一步加大制种基地巡查力度,严格落实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制度,对于未按照规定备案生产种子的严厉打击。
进一步质量加大监督抽查力度。一是加大抽检频次,实施有针对性抽检,如小麦重点抽查原种,棉花重点抽查杂交种;二是进一步建立健全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加大培训力度,提高检测水平;三是进一步改进检测方法,更多推广速测法,确保检验的时效性,防止假劣种子下田。
建立健全检打联动机制。一是检测机构在抽样之前邀请执法机构介入,保障证据的可追溯。二是针对检验不合格的种子,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确保检测的权威性。
标签真实性制度是《种子法》实施的基础,对于标签在标注方面存在的问题实施分类管理。一是对于标签标注不真实,存在故意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要严厉打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二是对于一般标签标注问题,以加强指导为基础,责成标签制作者及时改正,初次违反应不予追究。
目前《种子法》将农作物分为主要农作物和非主要农作物,而《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管理办法》又将非主要农作物分为须登记的和不需登记的。且经营应当登记而没有登记的非主要农作物又缺乏相关罚则。从执法角度,等于没有规定,建议修改相关法律,按照该管的要管好,不该管的要放开的原则,对经营应当登记未经登记非主要农作物的行为制定相关罚则。
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让生产经营者知法守法,让农民朋友知法用法,提高法律普及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