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劣种子坑农,法律零容忍

2020-12-19 01:25杨学友
云南农业 2020年6期
关键词:田某伪劣经济损失

种子不同于一般商品,以种植为生计的农民一旦遭遇伪劣种子坑害,就会耽误瓜果蔬菜、庄稼半年或一年的收成。下面是2019年发生的法院判决案例显示,国家法律法规已经建立起高压线,对一经查实的种子坑农事件,一律零容忍,从严从重从快惩处。

一、普通花生米当种子出售,涉嫌销售伪劣种子罪

[案例]李某某从南方购进普通花生米30余万斤,假冒“四粒红”花生种子对外出售金额共计238万元,黑龙江省某县、吉林省某县等320余户农民种植面积约1450公顷,造成大面积减产损失。经鉴定确认经济损失1448万元。此案经法院审理,李某某因犯销售伪劣种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20万元,并赔偿受害农民蒋某等322人经济损失共计800多万元。

[评析]《刑法》第147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者遭受较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使生产者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李某某违反农业生产管理法规,销售伪劣种子,致使322户农村遭受800余万元巨额经济损失,法院予以重判、重罚是正确的。

二、种子发芽率小于28%,即便非假劣种子也得赔

[案例]赵老伯从王某经营的种子经销部购买“金丰518号”杂交棉种子,价款10万元,种植于在其承包的九百六十亩土地后发现,种子出苗率约5成。经鉴定:出芽率为58%,不符合国家标准对棉花种子的最低要求发芽率不低于80%。减产损失为:781 185.6元。经赵老伯起诉,法院在排除气候、管理不当因素减产外,按40%责任判决某某种业有限公司(种子培育单位)赔偿赵老伯损失312 474.24元。

[评析]《种子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种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和其他损失。本案种子虽未被认定为假劣种子,但发牙率低,不符合发芽率不低于80%的国家标准,显然种子质量存在问题,种子培育公司应当对受害人合理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种子广告不实,“吹牛”担责70%

[案例]西瓜种植大户田某选购西瓜种子时,在某种子商店出售的“X蜜”西瓜种子商标标注内容为:品种优势,口感比某某品牌更甜、更爽口,长势强,产量更高,品种纯度不低于95.0%。田某当即购买320袋,价款39 210元。种植(大棚)面积计五十亩左右。种子出苗后发现,雌花出现晚且数量少,造成无法授粉等生长异常情况,遂向当地农业委员会反映,经农委组织鉴定,结论为:涉诉X蜜西瓜种子未经登记,田间检查的品种纯度未达包装标识指标;涉诉X蜜西瓜结果相对偏迟(并非不结果),是造成大棚西瓜损失的主要原因;涉诉大棚西瓜损失为145 464元。法院综合其经济损失的各种因素,判决种子商店按70%过错责任赔偿田某损失101 825元(其赔偿后,可依法向种子生产者追偿)。

[评析]某种子经销店“X蜜”西瓜种子在包装标识中,与已登记西瓜品种某某品牌作了对比优势的宣传,言过其实的广告宣传没有有效来源依据,属于未经科学验证或表示功效的虚假“吹牛”。对纯度标识为不低于95.0%,实际仅为89.7%,构成种子法规定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真实,其“吹牛”行为对消费者构成误导,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吹牛”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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