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赶肇事车辆导致事故,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2020-12-18 07:39
党的生活(黑龙江) 2020年10期
关键词:事由肇事者侵权人

【来信】

编辑同志:

我是哈尔滨市南岗区的一名居民。2020年7月的一天,我下班后驾车回家,在停车等待通行信号灯的过程中,一辆摩托车从后面超车,与我的车发生剐蹭。我正要下车与其理论,肇事者却因担心赔偿,立即驾车加速驶离現场。

车辆被人剐蹭,我已十分心疼,而肇事者的逃逸行为更让我火冒三丈。此时正巧信号灯变为绿灯,我马上驱车追赶。在此过程中,肇事者凭借摩托车轻快便捷的优势,一再加速,在进入一平直路段时,摩托车与路肩发生擦撞,肇事者一头扎向路边的树丛,身体多处受伤。

在追赶过程中,我未对摩托车采取左右逼停等危险驾驶行为,也未与摩托车发生摩擦和碰撞,因此交警认为,摩托车驾驶者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但肇事者出院后却认为,如果我不强行追赶,交通事故就不会发生,因此要求我赔偿他的损失。

我想咨询一下,在这种情况下,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读者 刘景山

【答疑】

根据刘景山的来信,本栏编辑特邀黑龙江冰都律师事务所冯春龙律师进行答疑。

本案中,汽车车主的追赶行为属于自助行为。

自助行为是传统的免责事由,指权利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获得国家机关及时救助的情况下,对侵权人的财产或者自由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押、拘束或者其他相应措施,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

自助行为的性质属于私力救济,与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的性质是相同的。自助行为作为正当化事由的根据,即在于其是权利人对自己合法权利的自我保护,是对国家权力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个人权利不及时的情况下的有效补充。因此,从表面上看,自助行为虽然同样具有对他人人身自由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其他相应权利造成妨碍的事实特征,但由于其是保全和恢复为既有法秩序所认可的权利,应当为既有法秩序评价为合法,这也符合公众关于正义、个人权利的基本观念。

此前,虽然我国法律尚未规定自助行为,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均对必要限度内的自助行为予以承认。而今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补上了“民事自助行为免责”这一立法空白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自助行为免责制度赋予了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的自我保护权利,是对国家机关保护的有益补充;明确规定自助行为免责制度,对保护自然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具有现实意义,也有利于对这种行为进行规范。

也就是说,自助免责需符合三个前提条件:1.合法权益受到侵害;2.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3.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本案中,刘景山的车辆无故受到剐蹭,肇事者逃脱在即,如不追赶,其合法权益必然遭受损失。刘景山的追赶行为显然符合上述三个前提条件,因此刘景山不应当承担后续事故责任。

刘景山可以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尝试与肇事者进行沟通。若双方意见仍未能达成一致,刘景山可以收集通话录音、监控录像等证据,以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栏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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