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鑫鑫
江苏省环科院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近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发展迅猛,而土地资源短缺是城市化的主要障碍,如何集约利用存量土地,成为摆在各地政府面前的重要课题,而退出工业企业地块再利用是解决土地资源紧缺的可能途径之一。本文为探究一般工业退出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状况,选取某机加工企业退出地块进行调查分析,识别可能存在的污染物及污染水平。
调查地块内的工厂建于1970年左右,建厂前为农田,工厂一直从事紧固件生产,于2010年左右停产,生产历史悠久。其主要生产工艺包括冲压、拉丝、热处理及机修。目前,地块内的建构筑物均已拆除,原地块内建筑物范围较难识别;地块内裸露部分主要有混凝土、砖块、开挖土壤等;地块处于闲置状态,地块中心处有村民种植蔬菜等作物。
根据现场踏勘,地块内没有刺激性气味和异味;地块内土壤颜色未发现异常;地块范围内没有地下储存槽罐或地下设施。根据人员访谈,绘制出厂区平面布置;并得知早期热处理介质使用动植物油,后期使用热处理油;热处理区域的防渗措施较弱。
地块周边以居民区和商业街为主,调查地块后续规划作为商业用地。
2.2.1 采样布点与深度
本次调查,地块内土壤按照40m×40m网格布点法布设14个采样点,地下水布设3口监测井,同时在地块外的未开发处布设1个土壤对照点和1口地下水对照井。每个土壤采样点共采9个样(即在0cm~50cm、50cm~100cm、100cm~150cm、150cm~200cm、200cm~250cm、250cm~300cm、300cm~400cm、400cm~500cm、500cm~600cm深度各选取一个样品),地下水建井深度为6m。
2.2.2 检测因子
地块在历史上的生产时间较长,但历史资料欠缺,考虑到短时间内难以将场地受污染及环境风险情况调查清楚,依据同类企业资料和分析主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基于保守的污染物筛查角度考虑,土壤检测因子包括VOCs 类污染物(55 种)、SVOCs类污染物(66 种)、总石油烃(C10~C40)、多种重金属(砷、镉、铜、镍、铅、汞、六价铬、锌、氰化物)、酸碱(pH)等;地下水检测因子包括VOCs 类污染物(44 种)、SVOCs 类污染物(61 种)、石油烃、多种重金属(砷、铅、镉、铜、镍、汞、六价铬、氰化物)、常规污染物(氟化物、氯化物、氨氮、高锰酸盐指数)、酸碱(pH)等。
本地块土壤评价标准优先选取《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对照点选用该标准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首先按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Ⅳ类标准评价,其中石油烃筛选标准为荷兰住房、空间规划与环境部发布的《污染土壤与地下水修复干预值》(DutchIntervention Values,DIV)中的矿物油污染物地下水干预值。
3.2.1 土壤对照点检测结果分析与评价
土壤对照点检测结果见表1。检测结果表明,对照点所有土壤样品VOCs类污染物检出的因子为四氯化碳;SVOCs类污染物未有检出因子;重金属中六价铬、氰化物未检出。各项检测指标检测结果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第一类用地标准,说明对照点土壤环境质量较好。
表1 土壤对照点检测结果(单位mg/kg,pH为无量纲)
3.2.2 地块内土壤pH与重金属含量分析
地块内土壤pH与重金属含量检测结果见表2。检测结果表明,地块内土壤呈中性,土壤pH 基本稳定在7.38 左右,地块pH值未现异常;地块内各点位中检测指标铜、汞、镍、铅、镉、砷、氰化物浓度较低,六价铬未检出,检测结果均与对照点检出含量相近,并且所有点位重金属检出含量均低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表2 地块内土壤pH与重金属检测结果(单位mg/kg,pH为无量纲)
3.2.3 地块内土壤VOCs和SVOCs类污染物含量分析
地块内土壤VOCs 和SVOCs 类污染物含量检测结果见表3,未检出因子未列出。检测结果表明,VOCs 类污染物中,检出四氯化碳1 种物质;SVOCs 类污染物中,检出苯并[a]蒽和2 种物质,所有检出物质的检出含量均低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表3 地块内土壤VOCs和SVOCs类污染物含量检测结果(单位:mg/kg)
3.2.4 地块内土壤总石油烃含量分析
地块内土壤总石油烃含量检测结果见表4。检测结果表明,C10以下的石油烃均未检出,但是所有样品的C10~C40均有检出,检出含量均低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表4 地块内土壤总石油烃含量检测结果(单位:mg/kg)
地块内3 口地下水监测井和地块外1 口对照井的地下水检测结果见表5,未检出因子未列出。检测结果表明,地块内的耗氧量未满足《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V类标准,总石油烃指标均超出荷兰住房、空间规划与环境部发布的《污染土壤与地下水修复干预值》(DutchIntervention Values,DIV)中的矿物油污染物地下水干预值;其余指标均满足《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V类标准要求。
表5 地下水检测结果(单位:mg/L,pH为无量纲)
根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42号),该地块土壤污染物含量不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规定的第二类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地下水样品中的总石油烃类污染物超出筛选值,该场地属于污染地块,在后续场地的开发利用之前需开展详细调查与人体健康风险评估,采用修复或者风险管控的方式后方可进行下一步的开发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