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保护和改善水环境,防治河涌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佛山市生态环境局日前公布了《佛山市河涌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提到,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水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对水质达标的重要饮用水源地所在地区、镇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与相邻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开展流域水污染联合防治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的措施。
根据征求意见稿,该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江河、运河、渠道等地表水体的水污染防治。佛山市实行市、区、镇(街)、村四级河长制,由各级河长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河涌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各级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是本行政区域实施河长制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机构,推动各级河长履职尽职。各级环境保护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构,统筹协调有关河涌污染防治的重大事项。
征求意见稿还提到,佛山市实行河涌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河涌水环境质量目标、河涌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河涌水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并将该项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河涌水污染防治需要。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的河涌水污染防治投融资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资金投入河涌水污染防治及相关产业,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河涌水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
此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水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对水质达标的重要饮用水源地所在地区、镇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对因修复和改善河涌生态系统受到直接利益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补偿。水生态保护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制定。
征求意见稿提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污染公共监测预警系统和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河涌水质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水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佛山还要建立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对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不良的企业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大执法监察频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与相邻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开展流域水污染联合防治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的措施。
征求意见稿明确,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境。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生活污水处理以集中处理为主、分散处理为辅,逐步实现全市生活污水处理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