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韩国有关修改水生动物疾病规范公告的通报》的评议

2020-12-18 08:39
中国渔业质量与标准 2020年5期
关键词:水生动物进口国评议

WTO/TBT-SPS国家咨询中心农业农村部联系点《关于请对韩国有关修改水生动物疾病规范公告的通报提交官方评议意见的函》(农业农村部联系点函〔2020〕251号)收悉。该通报(G/SPS/N/KOR/692)的主要内容为韩国海洋与渔业部在《水生生物疾病控制法》第2(6)条和本法实施细则的第1条中增加了罗非鱼湖病毒(TiLV)和十足目虹彩病毒1(DIV1)。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组织有关专家对该通报进行了研究,并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对外评议意见

我方暂不接受通报的相关内容,请韩方提供通报的相关科学依据。

(一)依据《OIE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第5.1章“关于签发卫生证书的一般性义务”第5.1.2条“进口国责任”中要求:不得包含针对未列入OIE名录的病原或疫病的要求,除非进口国做了风险分析,确认该病原对该国构成重大风险。

TiLV和DIV1均为OIE未收录的新发疫病。韩国以动物卫生和为动物所致的人类卫生为理由,提出对加利亚罗非鱼、齐氏非鲫、Tistramella simonis、丝足鲈等开展TiLV检疫要求;对中国对虾、斑节对虾、日本对虾等开展DIV1检疫要求。所列动物种类超出OIE发布的疾病诊断卡所列易感动物范围,目前未见经热加工的水产品有TiLV和DIV1疫病的报道。另外,目前无任何科学依据表明TiLV和DIV1对人类健康有影响。韩国所提要求未提供任何科学依据和风险评估材料,违背了WTO/SPS风险评估和协调等相关原则。

(二)依据《OIE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第5.1章“关于签发卫生证书的一般性义务”第5.1.2条“进口国责任”中要求:为管理某病原体或疫病风险采取的进口限制措施不应高于进口国现行官方管控措施所能达到的保护水平。第5.4章“评估水生动物商品安全的标准”第5.4.1条表述:满足相应加工条件的水生动物及其产品不危及其安全性。

对供人类食用消费的活鱼及其产品、活虾和冰鲜、冷冻虾产品等开展规定疫病检测,应按照OIE标准进行进口风险分析,并公布风险分析报告。韩国通报未提供按OIE标准进行进口风险分析的风险分析报告。

(三)韩国通报6.2要求“根据《OIE水生动物诊断手册》或其授权的诊断方法进行实验室测试,测试结果表明没有TiLV和DIV1的致病因子”。因TiLV和DIV1未列入OIE名录,《OIE水生动物诊断手册》并没有提供相关诊断方法,且通报没有公布韩国授权的诊断方法。为实验室检疫操作造成困难,存在设置贸易壁垒的可能性。

建议韩国开展相关的科学研究和国内监测,并明确检测方法,给出风险评估报告。

二、对内措施建议

OIE即将正式收录TiLV和DIV1两种疫病,因此,建议加大对这两种疫病基础研究的支持力度,为我国参与相关国际标准的制修订提供技术支撑,加大我国在相关国际标准制修订的话语权。另外加大对相关出口企业的预警宣传,使其了解贸易国最新管理措施,提前采取应对措施,减少贸易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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