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如何预防劳资纠纷

2020-12-18 01:49法人杜梦迪
法人 2020年12期
关键词:工程款承包人分包

◎ 文 《法人》特约撰稿 杜梦迪

一直以来,以农民工为主的建筑劳务市场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用工企业与“包工头”签订劳务合同,一些“包工头”随意用工、管理混乱,违法转嫁经营风险,损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二是农民工队伍庞大松散,无序流动,带来行业管理的困难;三是建设领域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以上乱象在建筑施工企业频发,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尤其是建筑领域拖薪欠薪问题。2019年12月30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支付条例》)发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支付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专门性行政法规,对建筑行业的施工组织、工程计价、价款支付、劳务管理影响重大。

加强源头预防

导致劳资纠纷产生的原因诸多,但从源头来看,业主方的资信不良或者业主破产、债权债务危机,均可导致工程款无法及时支付或下游资金链断裂的情形,《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九条规定了以担保方式保障农民工工资的发放。但是,鉴于该支付条例生效时间较短,通过担保方式规制业主方从而保证工人工资发放到位的可能性并不高,至少从短期来看的确如此。

鉴于此种情况,为了从源头减少甚至杜绝因业主方原因导致欠薪情况的发生,需要做到:

在前期投标报价阶段,应综合考虑当地市场劳动力是否存在垄断、是否流动性过强、是否饱和等因素,均衡企业本身的管控要求、特点及成本把控强弱,以最合理的报价承接项目,在合同谈判阶段,应综合考虑人工费波动、工程量变化对综合单价或合同价格的影响,提前梳理风险合理承受范围,侧重人材机调差部分的审核,以便为可能启动的调价机制奠定基础。

加强市场研判,侧重营销前期对准业主方的资质、资信、资金流等情况进行详细尽调,对涉及项目前期的立项批文、手续进行详细审核论证,从而避免后期烂尾、停工、资金链断裂项目的承接。

过程合规管理

除因业主方的资信不良或者业主破产、债权债务危机等导致劳资纠纷外,总承包方在履约过程中的风险把控不到位也占很大一部分原因。

劳务分包单位履约能力良莠不齐

建筑市场潜力巨大,但进入建筑市场的门槛不低,企业要做到资质符合,指标完备并不容易,由此催生出了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行为。分包单位尤其是劳务分包挂靠情况屡见不鲜,屡禁不止。鉴于挂靠人、违法分包人履约不稳定、抗风险性较弱等特征,一旦出现利润倒挂、项目亏空、资金紧缺等情况,就会出现履约过程中途退场、包工头卷款跑路等情形。该种情形下农民工工资得不到保障,在施工过程中才催生出大量的讨薪、索要工程款纠纷的发生。

因此,总承包人在具体履约过程中要做到:

严格按照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选择分包单位,运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进行资质核验,对新队伍进行有效的考察,慎重引进新单位,无相应资质的单位不予引进。

充分利用企查查、天眼查、信用中国、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平台,增强合法合规意识,恪守国家关于招投标的管理要求及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执行,确保分包招议标管理标准不走样、管理流程不变更、管控力度不减弱。尽量避免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出现,定期组织核查并设置考核机制,就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

分包单位恶意讨薪

实际履约过程中,部分分包单位在总承包人处存在有一些工程款按照合同约定尚未支付,但其碍于和总承包人长期合作的顾虑,故意让所属班组到项目、公司围堵闹事、直接起诉总承包方,以达到其索要工程款的目的。

总承包人在具体履约过程中要做到:

项目层面要做好资金策划和计划,确保履约过程依约如期做好各种款项支付确认工作,按照分供合同约定的付款比例来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尤其是在结算阶段,严格按照分包合同关于结算的约定处理,同时更要重视分包单位(班组)索要工程款的诉求,做好解释说明,不要互相推诿,及时协调解决。

资料图片

本着“预防为主,诚信守约,有理有据”的原则,要提前收集证据,以备应对后续可能发生的诉讼、仲裁等情形。

劳务人员恶意讨薪

实践中,总承包人已足额支付分包人工程款,但鉴于某种原因,与其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务工人并未足额发放工资,以至于总承包人被起诉、仲裁,甚至要求先行垫付的情形。此种情况的发生,总承包人需加强过程管理,主动剥离自身责任,维护合法权益。

首先是劳务用工实名制、劳动合同的管理。

根据《支付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否则要接受相应处罚。

因此,总承包方需要做到:

1)劳务管理员需要对全部劳务人员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进行核查,避免身份信息作假,对于分包商招用的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超龄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及时通知分包商更换,以免进场作业。

2)劳动者在劳务管理人员的见证下在劳动合同上签字,避免出现代签的情况。出具说明:其在交回的劳动合同文本上的签字确实本人所签署。

3)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与分包单位一致(针对中途更换分包单位的情形),合同签署的日期要与进场施工时间相匹配,不得晚于进场施工日期。

4)对不愿订立劳动合同的分包单位,要立即发出《劳动合同限期签订通知书》,强制其签订,执意不签,不得要求进场施工。

5)劳务工人个人的责任免责声明并不能作为施工企业违法用工的风险挡板。

其次是工资支付管理。

第一: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从实际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放在哪儿”的问题,是欠薪源头治理的一环。

第二:只要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论总承包单位是否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都需要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垫付之后再向分包单位追偿。

基于目前的政策法规,结合管理现状,要做到农民工工资支付合法合规,需要做到:

1)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并符合付款要求,合同种类上选择更贴合建筑行业的类别。

2)分包编制的月工资支付表金额与劳动合同、打卡考勤记录匹配,并有劳务人员本人亲自签字确认,合同中的工资金额要预估每月分包编制的工资表上报金额,考虑国家征税要求、考勤记录,综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填写,否则容易出现每月支付的工资与合同约定金额相差悬殊的情况。

3)每月的人工费用与其他材料费等工程款相加未超本期进度款总额。由于农民工账户的推行,使得原有的进度款划分为人工费用、工程款两部分。因此,项目在每期进度款中需结合劳动合同条款、分包编制的月工资支付表及月进度款金额合理分配比例,既能涵盖农民工工资,同时也满足其他工程款的要求,否则,会产生挤占材料费等其他工程款,可能导致公司在支付下游款项时陷入被动的情况。

履约资料的管理

根据《支付条例》的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履约资料作为建筑工程从中标、签约、施工竣工到结算全过程的真实历史记录,是项目主张工程变更、签证、索赔、款项支付、竣工结算、诉讼仲裁等保护项目权益重要依据、证据,作为施工单位,本来就是弱势方,履约资料管理得好坏与否,关系到项目的切身利益,所以,总承包方需要做到:

1)分包商劳务工人进场当日,项目部及时收集进场劳务工人纸质档案资料,确保分包商劳务工人进场时均保留有劳务工人相应纸质档案资料备查。

2)保障所收集的劳务工人的档案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劳动合同填写签订的规范性、合法性、有效性;劳务工人有效证件的真伪性查验核实。

3)过程管理中,要按时进行安全知识教育交底、公司和项目部规章制度、专业技能等培训;要注重证据留痕,对于交底、培训的资料、照片原件保存,涉及到需工人签字部分的文件,尽量要求本人签署;凡是涉及公司内部的文件,一律不得工人拍照或者携带外出;人员的更新要求书面资料与现场相匹配。

除此之外,总承包方也需做好履约资料管理的培训,加强对履约资料的专业管理能力,对于各业务系统(特别是工程口、物资口、商务口)所涉及的管理资料要严格按照业务系统管理要求进行合规化管理,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同时,也要做好履约资料管理的考核监督,应定期组织对项目履约资料管理的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纠正,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管理责任,切实提高管理人员的资料管理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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