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天阳,王曦婕,田 浩
(陕西省地质矿产实验研究所有限公司,陕西西安710054)
中国是世界上土壤污染最严重的国家之一。由于土壤具有隐蔽性、积累性、长期性等特点,进入土壤环境中的污染物不会自然迁移,当污染物在土壤中长期大量富集后,就会造成区域深层土壤、地下水以及农作物等受体的污染,最后通过不同的暴露途径影响到人类健康和用地安全。
原环保部和国土部发布的《2014年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结果显示,全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令人堪忧,部分地区土壤污染情况较为严重,耕地土壤、工矿企业废弃地块环境问题比较突出[1]。2016年5月28日,国务院正式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对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做出了全面的战略部署[2]。近几年来,我国更是密集出台了一系列与土壤相关的政策法规、部门规范、技术标准等支持性文件。2018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表决通过。这部规范土壤污染防治法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土壤管理和综合防治的“顶层设计”已经基本完成。
然而与早已开展了将近40年的大气和水污染防治相比,土壤治污防治却仍处在起步阶段。由于土壤污染的差异性、复杂性以及难界定性等原因,各地土壤污染防治过程中存在着各种问题,有些地方制定的土壤污染防治政策存在“一刀切”现象;有些地方为抓经济而漠视土壤污染防治的重要性;有些地方则不从长远角度考量,缺乏切合实际的防治措施等等。这些土壤污染防治过程中存在的种种问题说明:即使具备了完善的管理制度,如果不能够充分理解、全面实施,同样无法取得预期的实效。本文认为应从价值取向的逻辑角度审视土壤污染防治对策的实施过程,因为只有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才能掌握实现具体目标的途径。从工程实践上看,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作为人类理性的两大思维模式,在土壤污染防治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应从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交叉维度来论析和选择符合土壤污染防治实际的价值取向。
工具理性是马克思·韦伯提出的经典理论之一。其含义是指期待外界的人和物会发生某种行为,而这种期待是通过精确计算达到目标的所需“条件”或“手段”。工具理性追求效率、忽视价值和伦理。以完成效率的结果为导向[3]。
近代工业革命的迅猛发展,促使各国极为看重实用性、时效性的思维模式。效用第一几近成为衡量是否成功的标准。而现代科技的高速发展更是促进了理性的工具化、标准化、可操作化贯穿于大多数科学领域,并成为其基础构架。无一例外,这种情况也渗透到土壤污染防治领域中,加之土壤污染防治的目的本身强调效果性和量化性,这样的要求与盛行的工具理性思维不谋而合,这就促使工具理性在土壤污染防治优化配置当中发挥了极大的推动作用。比如,对于土壤中污染因子进行精确的数理统计后形成了土壤重金属、有机物等污染物含量的具体指标,从量上把握了土壤污染防治的数值规律性,为管理与评价提供了理论依据;再比如,土壤污染防治达不到预期的效果时可依据相关法律禁止其开发利用,为人民的健康和用地安全提供了保障等等。因此,当土壤污染防治中高效的应用科技这个工具理性时,便会产生强大的物质能量。正如马克思所说:“科学是一种在历史上起推动作用的、革命的力量”[4]。工具理性思维在土壤污染防治中确实发挥了无法取代的手段效用。
价值理性作为马克思·韦伯的另一个重要经典理论,其含义是指通过有意识地坚信周围事物的某些特定举止,包括伦理的、审美的、宗教的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自身价值行为,无论其是否成功,均由其信念所决定。价值理性强调客体对主体的价值意义[5]。
行为本身的价值是价值理性关注的核心,不计较工具和手段,是一种追求主体本质内涵的理性。从土壤污染防治来看,土壤污染防治的价值理性应是参与此项活动的主体在实践过程中形成的对环境价值和人类价值的自觉追求,是在理性认识的基础上对社会发展模式和土壤环境价值之间的把握和处理,不能仅仅把土壤污染防治的效率和经济利益作为社会管理的终极目标。比如,我国当下污染土壤的治理修复成本往往极高,如果只按照一个修复标准的工具价值思维来执行,那么责任主体将无法承受,必然不利于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但是我们从价值理性的角度出发,对污染土地未来的规划用途进行分类,以未来土地用途的标准进行治理修复,这样就会大大降低各种不安因素。也正因如此,在土壤污染防治的“顶层设计”时,“风险管控”、“分类管理”、“谁治理谁受益” 等价值理念贯穿始终,为土壤污染防治的全面展开提供了行之有效的导向作用。
价值理性是目的,工具理性则是途径。从社会实践来看,价值理性引导工具理性的活动方向,而工具理性则是价值理性的具体体现[6]。工具理性应当从属于价值理性,在价值理性追求的本质下发挥积极的作用。如果缺失价值理性可能会导致使物质文明成为唯一的衡量标准,同样,如果没有工具理性的支撑,价值理性将成为虚幻的“海市蜃楼”。只有把二者有机的弥合才能形成解决困难的强大合力[7]。
在土壤污染防治的过程中,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均展现出各自强大的作用,但是二者又受制于自身的局限。当今科技的现代化、社会化已达到了空前繁荣。土壤污染防治作为一种科技活动行为,极易被应用先进科技的工具理性使其快速完成。但是,土壤污染防治不仅仅是防治与科技系统发生的能量配置,往往更多的时候是对当地政治、社会、文化、生态、人民生活等多方面都起着深入的影响,一旦社会其他系统输入了能量,引起相应的反馈,那么土壤污染防治与科技相结合的系统的内外利益与能量博弈将成为极大的不安稳因素。但是只考虑社会稳定等价值理性因素,那么土壤污染防治又会变成“纸上谈兵”。
因此,当下审视土壤污染防治时,已经不能单单以科学技术和土壤污染防治自身的需求和量化的标准来判断,而是需要一种合适的社会价值理性引导。这样才能为土壤污染防治的多元化理念、多维目标以及良好的价值理性氛围提供支撑。基于两者强大的互补促进性,人类两大理性思维在土壤污染防治中的弥合成为势在必行的趋势。
土壤污染防治中以人的健康和安全为本、以风险管控为纲的思路主要体现为价值理性,而土壤污染防治的政策法规、规范标准则是作为手段和方法的工具理性。这种手段、方法与总体思路的高度互补、弥合、统一必然会引导土壤污染防治朝着人们预期的方向前进。当然,在二者的融合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孰重孰轻的矛盾,要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就要做到既追求价值理性,也重视工具理性,实现两者的有机结合,可遵循以下策略:
回顾发达国家和地区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经验可以发现,对于土壤污染问题的有效防治,需要形成国家、市场和社会三方面的良性协作有机格局。越来越多的成功案例表明,土壤污染成因是极其复杂的,不同省份或城市所面临的困境千差万别,多元的污染原因,呼唤着更为具有弹性和适应性的土壤污染防治模式。土壤污染防治的中点在于提升全社会参与土壤环保领域的活力,从而形成国家政策、市场经济和社会力量的工具理性共同推动土壤污染防治的动力格局。
土壤污染因其成因复杂,难以察觉,却易于累积,稀释性差,治理起来更是周期长、成本高。因此,土壤污染防治的目标不是单一标准,而是有多种不同的价值理性作为内涵。纵观美国的“超级基金法”、欧盟的“棕色地块法”、日本的“土壤污染对策法”等先进国家的土壤理念,不难发现成功的经验都是以注重维护污染风险的管控为目标,而不是“大投入”、“大治理”的简单粗暴的工具理性模式。
作为土壤污染责任主体和受益主体既有价值理性的追求,也有工具理性的驱动。一方面,落实土壤污染责任主体的职责,既为当地人民的健康和用地安全带来福音,也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实现企业社会价值提供了途径;另一方面,鼓励土壤受益主体积极参与到土壤污染防治过程中,不仅仅是开展公益慈善,同时为企业自身的健康发展带来机遇。
综上所述,在当前土壤污染防治中,我们要构建以人体健康和用地安全为本的生态文明,促使土壤污染防治取得长远实效,将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达到有机融合,实现价值的飞跃、引导切合实际的价值取向。这样才能在土壤污染防治过程中的达到主体与客体相弥合、理论与技术相弥合、目标与手段相弥合、短期经济效益与长期社会效益相弥合的理想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