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哲 文
(陕西师范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2)
科举制度,是中国古代选拔人才的一项基本制度,创立于隋朝,发展于唐宋元,明清发展至顶峰,于清末废除。科举制度作为封建选官的考试制度曾对中国古代乃至今天的政治、文化、教育、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科举考试一经确立就受到了士人阶层的拥护,使儒家“学而优则仕”的追求在制度上有了明确可操作的程序,并逐渐取代了察举取士和九品中正制的地位,被有些学者誉为中国古代最公平的考试和选官制度。[1]由于科举制度是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产物,难免会带有历史特征,有些学者认为科举制度的公平只是鼓舞士子的手段,是一种“虚伪的公平”。[2]45但科举制度真正的历史地位和作用还需要客观分析和看待,本文站在历史语境下对科举制度实质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科举制度的公平性进行探讨,以求以一种更加审慎的态度看待科举以挖掘科举宝库。
作为中国封建社会主要的考试选拔制度,科举考试在中国历史上存在了1 300年之久,而对其实质进行分析就不能脱离科举制度所存在的历史语境。
1.科举制度是儒家理想的践行以及统治者以儒学为统治基础的实践方式。自秦始皇废封建立郡县,君主专制制度就在中国扎下了根,到了汉武帝时期为了进一步巩固皇权加强中央集权统治,统治者开始以儒家思想作为王朝统治合法性的依据和基础,儒家提倡 “贤人治国”,让士子入仕治理国家,而士子必须德才兼备,以德为先。这里所说的德才就是以儒家的评价标准,是有关封建伦理之道德以及治国平天下之治术才能,贤人治国理政是儒家政治学说的核心,孔孟都曾对“选贤任能”做出过论述。[3]在隋代科举考试制度化之前,取士基本上是采取察举制,其中以儒家伦理道德之核心的孝廉科为最重要的科目,正体现了儒家“贤人治国”的思想。魏晋南北朝时期虽然察举制遭到了破坏,但基本上得到了延续。但是不可否认,察举制是一种以人取人的制度,受到人的主观的臆断的影响较大,而科举制度的产生将育才和选才以一种巧妙的方式结合在一起,既保留了以儒家思想为评判内容的传统,又将以人举人的方式改为以成绩高低来举人任职。其实,不论是察举制还是科举制都以儒家标准下的“贤才”进行举人,这正是科举制的实质和核心所在。古代中国以儒家思想作为其统治基础,而科举考试考的就是儒家经典尤其是经过各代官方学者阐释过的对封建君主统治合理性有利的内容,科举考生为了考试学的是这些内容,考的是这些内容,更是以这种学说进行伦理教化,所以科举制度通过考试选出信服儒家学说,具有适合为封建统治服务“德才”的知识分子。这也体现了科举制度的一大实质——统治者通过儒家理想的制度转换,完成了其思想统治的基础。
2.科举制度是统治者强化中央集权君主专制制度的政治手段。中国的封建时代从严格意义上讲在秦始皇建立秦朝就已经结束,而我们常说的中国两千年的封建统治是在其他层面完成的,其中就包括中国古代独特的官僚组织系统。公元前221年,中国历史开启了中央集权君主专制制度的进程。秦朝在全国划分郡县,设立大小官员,按级别高低来实行管理,全国各地官员领取中央的俸禄,直接对中央负责。而在中央,同样设立官员,直接对皇帝负责。这样一来,自皇帝以下,全国各大小官员组成了严密的官僚组织系统,维护“封建”统治,真正体现了“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诗经·小雅》)的景象。然而,这只是完成了体系的建构,真正起作用的依旧是在位的官员。于是,如何“举人”及“举什么样的人”就成了最重要的命题。由汉初实行的察举制在一定程度上为官僚系统输送了一批儒家治国理政的精英,这也是统治者所需要的儒士。可是到了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国再次陷入分裂,在纷争不断的过程中,门阀士族逐渐兴起,并且这一股势力对政治权利表现出了兴趣,与之相适应,创立了九品中正制,中正按照祖辈资历、出身门户等因素,将士子划分为九等,以备选用。这样,政府官吏的选拔就以“家世”为标准,世家豪族把持着官僚体制的核心,“立中正不考人才行业,空辨氏姓高下”(《魏书·崔亮传》)的记述表明这一选官制度已是弊端丛生。虽然秦汉确立的皇权独尊的局面未被打破,但是门阀政治对于皇权的分散以及官吏队伍的质量无法得到保障等弊端日益彰显,这个局面在隋文帝统一全国后得到了控制。隋唐时期,科举制度创立并得到发展,这一时期中国又恢复了大一统,经受了魏晋南北朝的教训,隋唐的统治者进一步加强了中央集权以及君主专制制度,途径就是进行官僚系统的创新和体系化,而科举制度作为这一时期最重要的官吏选拔制度就发挥着进行官僚系统改革的作用。以往的察举制与九品中正制终究没有摆脱自下而上和以人选人的模式,而科举制度由中央统一举行考试,择优录取,录取后由中央分别叙用,尤其是经过殿试,考生直接成为“天子门生”,这样的选拔方法使得官吏直接对皇权负责,不再受制于选举官员。这一制度极大满足了统治者将官僚系统牢牢把控在自己手中的需要,科举制度自产生以来就与封建官僚政治以及皇权的不断巩固密不可分,与其相辅相成,一起经历了封建时代的潮起潮落。
3.科举制度是保障封建社会长治久安的重要制度基础。中国古代社会被很多学者认为是极其稳定的社会,乃至于像费正清等西方学者认为像中国这样稳定不变的社会不可能从内部迸发出变革因子。的确,中国古代是一个“超稳定”的社会,即使出现过战乱以及朝代更迭,但总是很快呈现出稳定局面,尤其自隋唐以来,中国社会彰显出了长治久安、欣欣向荣的景象。很多学者把这归结为中国自给自足的农业生产,实际上科举制度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在中国古代上演着一场从刚建立时的不完善到逐渐完善再到封建末期君主专制巅峰直至最后灭亡的历史话剧,而令许多人不解的是如此庞大的王朝是怎样保持以皇权为中心的中央集权的长久不衰?并且令人惊奇的是中央对地方并没有直接进行管理。这些归根结底都得益于中国古代独特的官僚制度体系和以士绅阶级为基础的社会结构,而这两大阵营的运转又与科举制度的建立发展密不可分——科举制度为封建官僚体系的运转带来了生机与活力,又为士绅阶层的社会流动与稳定提供了保证;相应的,在科举制度的保障下,它们共同完成了一个使命——维护封建社会的正常运转以及中央集权君主专制统治的稳定。总之,科举制度扩大了封建统治的社会基础,使得社会相对稳定地进行流动。[2]36-38科举制度使得天下读书人相信这样一个道理:只要勤奋读书,参加科举,就有机会取得功名,进入仕途。科举选官的重点从统治基础上来看并不局限于选出了多少以及多么优秀的官吏,而在于它吸引了多少人走上了读书应试的道路。参加科举,有了功名在身,即使进不了官僚系统,也在地方上有着相当大的影响力,成为所谓的士绅。科举产生后的官吏以及士绅的主要来源就是科举考试,官吏与士绅在各方面的诸多好处使得社会各阶层都想跻身其中。古代以“士”为四民之首,而“士”又是成为“仕”的最基本途径。即使没有成为其中一员的广大民众,也多“虽不能至,心向往之”,因此可以说,科举制度给天下读书人营造了一条“康庄大道”的图景,实现了政治思想与社会思想的融合统一,并在此基础上维护了封建社会的稳定与长治久安。
总之,科举制度是存在于中国历史中的,它随着封建历史的发展而浮沉,对其实质进行分析,科举制度历史语境下的公平性探析也逐渐明晰。
通过对科举制度实质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晰了解科举制度不单单是一种考试制度,是封建官吏选拔制度,它更是一种政治制度,因此论述科举制度公平与否不能单纯从考试公平入手。我们需要明确一点,科举最核心、最根本的就是维护和加强封建政治统治,这是科举所存在的历史时代所规定的语境,在现代平等视角下看待科举,会得出科举存在超越时空的现代平等精神,也会得出科举存在实质性的不公。这些研究结果是不能简单评析对错的,由这些结果引出的以“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来认识科举也是对科举的误读。我们论及科举公平时,总是带有现代对于公平的诉求视角,科举制度终归是历史的产物,我们论述它的公平性不能脱离当时的历史语境,我们希望从历史中吸取经验和教训,但却不应该将终点当作起点,将现代公平诉求作为科举不公的论据。总之,科举是否公平有其澄清的必要性,但将科举公平放在历史背景下考察的视角具有同样的价值。
1.科举缘起的公平性。隋朝统治者为了消解门阀势力,巩固皇权而开创了科举制度已成定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科举制度开创的新局面就一句巩固皇权能够阐明的。科举制度终究是一项选举制度,而在科举之前中国古代也有如察举制度和九品中正制的选举制度,这些科举之前的选举制度无疑都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下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时代的变迁,新事物总会取代旧事物,但并不代表旧事物本身毫无价值,只是不再适应新时期的发展。自汉朝出现的察举制实际上主要是一种推荐制度,这种“以贤选贤”的方式最大的好处就是能观察到人的多方面,不仅是一时的表现,还有平时的表现。但是这种推荐无疑具有随意性、偶然性以及主观性的特点,不过汉朝颇有成效地实行察举制几百年说明当时还是存在某些起作用的内外制约条件。[4]83
察举制到了南北朝时期依旧沿用,但发挥更大作用的却是九品中正制。九品中正制本着为国家机关挑选合格人才而创立,但却逐渐沦为世族门阀的政治工具,士族依靠出身等因素维护自己的政治特权,虽然一定程度上属于政治利益的角逐,但却严重阻碍了下层士子的晋升机会。虽说世族子弟中也有优秀人才,但更多的是无忧前途带来的不思进取的腐朽和没落。九品中正制失去了选拔人才的意义,并且加深了社会矛盾,最重要的是不符合统治者的政治需求。在隋文帝杨坚建立隋朝之后,九品中正制彻底被废除,在此基础上科举制度在察举制的基础上呼之欲出。
纵观科举的产生,可谓是历史的必然和进步,是中国的“第五大发明”[5]。科举制度的产生是时代的选择,它成为打破门阀政治的有利工具,虽然科举制度也帮助加强了皇权统治,但它也给下层士子带来了公平的机会和标准,更给历史带来了自我更新的公平。
2.科举机会的公平性。科举制度首先是一个考试制度,而考试资格的问题是其首要的公平问题。考生来源也就是考试机会平等被不少学者认为是科举制度最能体现公平的表现。科举制度自确立开始,就秉持着公开招考、考生“怀牒自列于州县”的自由报考原则,虽然考生来源被分为官方学校的考生——“生徒”和非官学考生——“乡贡”,并且“乡贡”需要提供证明材料,但就其扩大了考生来源以及保证了私学甚至自学考生的考试机会而言,无疑具有公平意义。科举制度的自由报考原则最大的历史公平性其实是给了考生自举的机会和权利,他们由察举的“被举者”成为了“自举者”,这样一来他们有了改变命运的机会。[4]95
但是,也有学者认为科举制度并不存在真正的机会平等。首先女性是不能参加科举的,其次科举考生来源也受到限制,隋文帝时期“工商不得入仕”(《文献通考·选举考》),以后的历代统治者也基本规定“出身不正”的不能参加考试。由此可见,科举制度并未向全社会开放考试机会,单从性别限制来看就已经排除了适龄考生的一半。[6]诚然,以上限制的确是科举存在的不公,然而这些问题需要加以澄清。女性无法报考这并不是科举本身造成的,而是整个男性主导的封建社会的结果,如果我们要以男女平等的态度来审视科举,难免是对科举甚至是历史的苛责。
中国封建社会的“民”基本分为“士农工商”以及其他“贱民”,很多朝代“工商”以及“贱民”是无法参加科举考试的,但是这种限制严格意义上绝非等级上的限制而是职业上的限制,虽然很多的职业受到税收、契约等条件的限制,但是改变职业比改变等级要容易得多。在机会公平的方面除了机会的获取,还包含着机会的使用层面,即科举考试是不是以同样的标准来对待考生。以往察举制的录用虽然也有标准,但终归是主观性的,而科举考试的录用标准以考生的成绩优劣进行择优录取,这种标准化的考试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对考生的公平,在保证选举人才的同时又能避免主观随意性的出现。
除此之外,科举考试还对考试程式进行统一规定,并且历代基本都采取了一些有效的措施来防止作弊。如宋代的科举考试最能体现“至公”理念,不仅扩大“工商”的入仕机会,还多次进行科举改革,采用“锁院”“封弥”“誊录”等方式防止考生作弊,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公平性,有些方式至今还在沿用。然而,到了明清两代尤其是清末这种绝对性的标准化考试就成了后来学者批驳的焦点。八股文的出现使标准化考试到达巅峰,学界基本压倒性地认为八股文的出现是封建统治者禁锢人们思想、阻碍学术创新的表现。其实,无论是积重难返的清末八股取士,还是其他朝代的层层设防,种种制度的设立其中难免有其弊端,我们不能否认,有时过分繁密的程式和标准相当束缚考生的自主性和创造性,这也是学者们关注的重点。
3.科举实质的公平性。科举制度作为封建社会的一项基本制度,学者们除了关注其是否存在机会公平以外,更多的是批判科举制度表面上追求公平或者确实具有在资格和标准层面的形式公平,但实质上由于金钱、地位以及权力等因素的阶级差异,科举制度只是统治者的“愚民”手段。即使在现代大多数学者秉持着“古为今用”的价值取向来研究科举公平也只是停留在科举的形式即公平理念、资格以及标准层面,几乎没有学者认为科举制度存在实质性公平,更有甚者认为科举制度的选举公平并没有打破等级,反而是造成封建等级固化的原因。[7]究其原因,一是清末民初的先进知识分子在历史的大洪流中深切体会到了西方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封建科举制度的腐朽没落,所以有识之士压倒性地讨伐科举直至其被废除;一是新中国成立后,学者们以阶级分析的方法,指出了科举制度实质上的不平等,并且存在虚伪性和欺骗性。[8]然而,科举的公平是否真的像一个“烟雾弹”不具有实际的公平还需要进一步阐明。
我们通常认为的实质性公平是相对于形式性公平而言的,追求实质公平的人一般不满足于机会和过程公平而更关注结果和事实上的公平,可以说实现实质性公平是公平最理想的状态。相对于形式性公平追求机会和程序的统一标准,实质性公平更关注由于差异产生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标准,以及适当实施“救济”和“福利”。显而易见,即使是现代社会,也只能是在以同样的标准衡量所有人的基础上逐步关注分配等事实上的公平,可以说实质性公平的实现是现代乃至未来一直不懈追求的目标。科举制度作为封建社会的产物,如果以现代都无法完全实现的公平标准来看待科举公平,或者以现代社会的发展来指责封建社会发展的落后,显然不仅是对科举制度的苛责,也是对历史的过分苛责。
此外,科举制度实质上是封建社会的产物,是维护社会稳定、满足统治者的统治需求的重要基础,而科举选拔人才目的是“为国选才”“为君举人”,所以科举的视线始终投放在选举人才的成效性,而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消灭阶级”达到实质性公平。并且古代科举制度在选举过程中无论出于怎样的目的,表现出了更深层次公平的倾向。唐代的“行卷”试图改变以一场成绩优劣来考察学子的实际才学,这种做法颇有现代批判“一考定终生”观念的倾向;宋代不仅实行糊名誊录的防作弊手段,还在考试公平与区域公平问题上产生了有很大影响的争论,由于地区差异造成的发展不平衡在今天也是一个棘手问题,而在宋代的科举已经注意到了区域分配名额的问题;明代对科举进行会试分区录取的改革,并且在乡试录取时还对特殊群体进行照顾,这一举措一直影响到今天的高考对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的扶助。[9]这些试图保障公平的举措在成效上如何暂且不论,单就这些措施的出发点已经具有现代意义上的公平倾向。
除了科举制度考试的公平以外,科举制度是否能真正促进寒门子弟向上层流动而具有保障社会公平的作用?或者说科举制度是否能促进封建社会的阶层流动?这个问题不仅包含科举制度是否具有考试层面的实质性公平,而且涉及科举制度是否存在整个社会层面的实质性公平。但是,这里有一个前提,无论是社会流动或是社会公平都是在限定的历史背景下的,我们不能脱离历史语境来说科举制度。有的学者也承认科举制度使得个别平民向上流动,但是正是通过科举制度对官僚队伍“换血”,巩固了封建皇权,从而使专制主义的社会苟延残喘补充活力。[10]很明显,这种观点虽然很有说服力,却是站在“上帝视角”来批判过去,或是以一个后来者的身份苛责历史发展的表现。封建专制制度在历史发展的大洪流中被淘汰了,但并不意味着它在历史中毫无意义,历史是不断从旧事物中产生新事物的过程,也正是如此,对待科举制度的社会阶层流动我们要在历史的语境中探讨。
在封建社会里,我们寄希望于任何一种制度包括科举来打破阶级实现实质性的社会阶层流动既不可能也不现实。古代士子希望通过科举制度实现自身向上层阶级流动的愿望,而没有阶级也就无所谓上下,但是正是有了科举制度,古代下层阶级的士子乃至平民才有了向上流动的可能,并且不论是从应然还是实然层面上讲科举确实让下层进入到了上层,实现了一定意义上的阶层流动。尤其是宋代以后,“取士不问家世”“士大夫多出草野”,新进官员常常有一半以上来自上溯三代无人做官的家庭,于是社会上下层保持了一种相当高的乃至在某些方面超过现代西方社会的垂直流动率。[4]437但是我们也需要明确一点,即虽说科举制度带来了官僚系统内部的更新换代,也让部分真正的寒门子弟进入上层促进了社会阶层流动,但这些格局的改变并没有使得传统社会的基本特征得到改变:君主集权制、官僚制、社会等级制、社会秩序与伦理秩序的融合。[4]31无论怎么看待科举,一个事实不能忽视,科举制度公平与否,它都是中国封建制度的产物,必定跟随封建社会的潮汐涨落而浮沉,在明清两代封建制度达至顶峰而世界潮流已变的时代背景下,科举的废除如同它的产生一样都是大势所趋。
总之,科举是历史的产物,这就代表它依旧具有不可磨灭的时代局限性。同时,科举制度与封建帝制的逐渐加强到最终达到顶峰再到灭亡是一路同行的,对于科举存在于封建社会而带有封建性的现代局限性我们不能忽视。此外,大多数学者批判科举是从越来越僵化的科举程式,造成学校教育越来越成为科举考试的附庸以及毁坏了真正的人才等角度论述科举制度是一种“恶制度”。诚然明清两代科举制度越来越标准化、越来越制度化的确造成了学校教育培养不出真正的实用人才的后果。这些科举制度所带来的影响和后果真实发生在了历史长河中,但历史本身是具有多样性的,是从多种不确定性的可能中探索出确定性的可能,科举作为历史的产物,对它的态度也反映出了对待历史的态度,就像著名论断“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现代学者无论是研究科举制度也好抑或是研究历史中的其他事物也好,终究难以避免现代视角所固有的束缚。但历史研究并无对错,只是无论什么研究都有一种趋向性,历史研究应该走向对历史进行“移情性理解”,不要过分以现代标准苛责历史事件或人物,而科举制度作为历史长河中的一件事物理应受到重新审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