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月眉 杨绍义
[摘要]经济责任审计与巡视巡察工作相互协作,优势互补,有利于形成巡审监督合力,提升监督成效。应从创新协作模式,完善协作机制,健全协作制度等三个方面,建立经济责任审计与巡视巡察工作协作机制。
[关键词]经济责任审计;巡视巡察;协作机制
[中图分类号] D262.6
[文献标识码]A
1 经济责任审计与巡视巡察工作的异同
1.1 经济责任审计与巡视巡察的工作目标
1.1.1 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目标。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目标是依据相关审计法律法规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一条和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五条,对审计的工作目标、职责定位作了清晰规定,就是为了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中央两办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一条和第二条要求,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对党政机关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作出评价,揭示问题,促进规范领导干部权力运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些审计法律法规,对经济责任审计目标进行了明确界定,也必然要求经济责任审计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规范权力运行,促进反腐倡廉,以及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1.1.2 巡视巡察工作目标。巡视巡察工作目标是依据相关党内法规确定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十九条载明,巡视要通过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从而推动改革和发展。《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三条也作出了与党内监督条例相同的规定,要通过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从而推动改革和发展。党的这两个条例指明了巡视巡察工作目标。
1.2 经济责任审计与巡视巡察工作的异同
1.2.1 经济责任审计与巡视巡察工作的差异点
一是工作依据不同。经济责任审计和巡视巡察工作,有着不同的法律法规依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央两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巡视工作法规依据则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修订稿)》。
二是监督对象不同。中央两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各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各级党政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的正职领导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审计实务工作中,出于审计绩效、审计力量、审计频次等各方面因素的考虑,一般将任职时间二三年以上的党政正职纳入审计监督计划;而且,对不同单位任职的同一领导干部,一般不会安排多次审计。因此,一些调动频率高的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较难纳入审计监督计划。《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对巡视监督对象作了具体规定,包括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以管辖权限划分的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领导成员,强調的重点是对领导班子的整体监督。期间,不论主要领导或班子成员是否调离本单位,只要属于该届班子,均被纳入巡视巡察监督对象。
三是监督时间范围不同。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时间范围受多种因素影响。根据中央两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对纳入审计监督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重点审计近三年,任期外除对重要事项进行追溯或延伸,一般不进行审计监督。巡视巡察监督时间范围则为每届领导班子整个任期(通常5年),实行巡视巡察监督全覆盖。
四是具体工作内容不同。经济责任审计围绕领导干部权力运用这条主线,重点审计领导干部重大经济决策情况和重大经济决策执行情况,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国资管理使用情况,重点项目和重要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评价。巡视巡察工作则重点检查党的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组织纪律执行情况,廉洁纪律执行情况,群众纪律执行情况,工作纪律执行情况和生活纪律执行情况,重点发现发现违反政治纪律、法律法规、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等方面的问题,对领导班子与领导干部进行评价。
五是工作结果运用机关不同。经济责任审计组由审计机关派出、对审计机关负责。审计机关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并报送本级党委、政府以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成员单位的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社和国资等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根据审计反映的问题进行跟踪问责。巡视巡察组则直接对所派出的本级党委负责并汇报巡视巡察工作,巡视巡察工作报告直接报送本级党委主管负责同志,巡视巡察发现的问题以党委督查的方式,由相关职能部门跟进查处。
1.2.2 经济责任审计与巡视巡察工作的共同点
一是性质相近。无论是经济责任审计,还是巡视巡察,不仅仅是对“官员”或者“领导”的监督,而且也是由上级党委政府委派的上位监督。它较之同级职能部门监督而言,能够防止人为的阻力或干扰,更具有独立性、权威性、有效性,弥补了过去公权力运行中存在的“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的缺陷。其功效类似于中国历史上的“钦差”巡访和“御史”查案,是新时期为适应反腐败形势所作出的制度设计。
二是管辖对象层级相同。经济责任审计和巡视巡察工作都是依据党内法规确定的机构管理、干部管理的权限和原则,对管理对象实施的组织监督。譬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和省级经济责任审计专门机构的监督范围为县(市)级党委政府、地厅级地方国家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等。
三是工作重点相同。经济责任审计和巡视巡察工作职能尽管不同,但工作重点都是查错纠弊,发现、查处重大案件线索。通过查处重大案件线索,一方面形成震慑,促使领导清白为官,扎实干事;另一方面对工作发现的一些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向其派出的党委政府报告第一手材料,使问题在宏观层面及早得到发现,及时得到纠正。
四是工作程序相仿。经济责任审计和巡视巡察工作在工作流程上都包括工作准备、进点实施、出具结论报告、向工作对象反馈工作情况和查处问题处理落实等五个方面。只不过,这些工作流程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则称为审计准备、实施、情况报告、征求被审计位及个人意见和审计整改;在巡视巡察工作中被称为巡视巡察准备、了解、汇报、反馈、移交督办。
五是工作目标相同。经济责任审计与巡视巡察工作都以查处问题为导向,都要监督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都是通过对所监督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地方、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的管理监督,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解决在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存在的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通过经济责任审计和巡视巡察,帮助其提高法规党纪意识,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科学发展。
2 经济责任审计与巡视巡察工作协作的依据
经济责任审计与巡视巡察工作五个方面的共同点,是两者相互协作的坚实基础。这一基础源自相应的法律法规。比较经济责任审计依据的审计法、审计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与巡视巡察工作依据的巡视工作条例,两者在立法理念、法规架构、实施操作上都有许多共通之处。可以说,经济责任审计与巡视巡察工作是从不同的角度,共同揭示问题、评价鉴证、推动规范、促进改革及发展。同时,经济责任审计与巡视巡察工作也存在区别。所以两者相互协作,优势互补,有利于促进审计职能的发挥,也有利于增强巡视巡察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形成监督合力,提升工作成效。
3 建立经济责任审计与巡视巡察工作协作机制
3.1 创新协作模式
3.1.1 审巡联动模式。即经济责任审计与巡视巡察同时进驻、同步监督、整改齐抓的模式。适用于计划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和巡视巡察均作安排的单位。审巡联动模式是经济责任审计与巡视巡察工作协作的理想模式。可依托经济责任审计,采用“既统又分、统分结合”方式开展工作:一是统一建组,分别抽调工作人员。二是统一方案,分别确定检查内容。三是统一实施,分别检查具体事项。四是统一反馈,分别梳理问题成果。五是统一口径,分别形成专项报告。六是统一督查,分别跟踪落实整改。
3.1.2 先审后巡或先巡后审模式。先审后巡模式,即经济责任审计先行,巡视巡察深入的模式。适用于上年或近年已经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本年度巡视巡察工作列入计划的单位。先巡后审模式,即巡视巡察先行,经济责任审计深入的模式。适用于上年或近年已经开展巡视巡察,本年度安排经济责任审计的单位。先审后巡或先巡后审模式下,经济责任审计与巡视巡察协作的重点是相互沟通信息,提供人员力量支持,协助重点事项的深入查处,跟踪落实整改。
3.2 完善协作机制
3.2.1 联系协调机制。一是审计机关与巡视巡察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以便交流工作、通报情况,协调行动,提升效率。二是审计机关与巡视巡察部门应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双方之间日常联络沟通。三是审计机关与巡视巡察部门对重合部分的工作内容应相互提供检查资料,既可以信息互通,又可以避免重复劳动,还能减轻被检查单位的负担。
3.2.2 业务协作机制。一是审计机关与巡视巡察部门应制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相互沟通,加强统筹,相互衔接。及时向对方通报相关重要会议精神、重要文件内容、重点工作安排。二是经济责任审计正式进点前,应了解巡视巡察工作情况。应巡视巡察需要,审计機关安排相关人员介绍被巡视巡察单位审计情况。三是经济责任审计实施过程及巡视巡察过程中,双方可视工作进展情况,相互提请对方介绍相关情况,调阅相关材料。四是审计机关应根据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依法组织开展审计。巡视巡察部门对于巡视巡察中发现的属于审计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事项,可商请审计进行配合。
3.2.3 成果互用机制。一是经济责任审计和巡视巡察工作中,对于对方通报反映的问题应予以重点关注,并作深入了解。二是经济责任审计和巡视巡察应形成合力促进整改,发现整改措施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无故不按期整改、虚假整改的,应进行问责。三是审计机关和巡视巡察部门均应加强工作中发现的系统性、区域性、基础性、倾向性、体制机制性等共性问题的梳理分析,从各自视角提出改进意见,相互参考借鉴。
3.3 健全协作制度
应制定联席会议制度、联络协商工作衔接制度、工作实施协助制度、案件线索移送制度、整改督查协同制度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使联系协调机制、业务协作机制、成果互用机制等工作机制以制度形式固化,双方共同遵守,使审巡协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参考文献]
[1]陕西省审计厅课题组,国家审计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路径研究[J],现代审计与经济,2016 (02).
[2]陈彬彬.政府审计与巡视工作协作途径新探索[J],审计与理财,2018(08).
[作者简介]黄月眉(1963-),女,浙江省永康市人,副教授,从事经济管理教学与研究;杨绍义(1964-),男,浙江省诸暨市人,高级审计师、高级会计师,从事审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