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职业技术学院 王俊奇 王晓庆 王雪莹
民间借贷主要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它不是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根据主体之间的不同,可以分为民间个人借贷、个人与企业之间以及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它作为一种社会自发的融资模式,借贷主体自身的供需关系导致民间借贷的规模不断壮大,它的形成与发展不仅有历史缘由,同时也是现实情况下的无奈选择。
目前,我国民间借贷的案件层出不穷,宿州市当然也为民间借贷案件所困扰,据了解,2015年,我市公安机关共受理非法集资类案件39起,立案35起,其中,公安部督办案件3起,公安厅督办案件4起,涉及群众7800余人,涉案总金额高达27亿元。这种现象已经极大地扰乱了区域金融秩序,给广大百姓带来了极大的损失。甚至因此发生了一系列群体性事件。
民间融资的特点在于人多面广、相对自由度高、借贷灵活等,很难有准确数据。经过广泛调研,估计2018年宿州社会上的融资规模约500亿元,其中民间融资总额在150亿元左右,约占全市社会融资总额的30%,调研对象涉及个人、典当业、小贷公司、担保公司、中介机构及小微企业。有民间融资行为的企业大体集中在农产品加工、制造业、商业企业等行业。经过调查,在本市的各类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财务投资公司、财务咨询公司、财务投资公司等中介机构大约有49家,而且部分中介机构也存在民间融资行为。
一是民营企业处于发展爆发期,资金需求量相对较大,如果向银行贷款,不但手续繁杂、严密,特别涉及大额资金的借款必须有足值的抵押物品或质押品,同时办理抵押登记也加大了筹资成本,而且如此缺点多多的正规贷款也不好贷,即使是国家大力推广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虽有灵活方便的优点,但是贷款金额小,难以满足需求。与之相比,民间借贷手续简便,资金额度可大可小,使用时间较长,方便民营企业的筹资。
二是银行存款利率大幅下调,存款人收益大幅下降;据最新2017年7月银行存款基准利率表显示,银行贷款活期存款0.35%;半年利率1.30%、半年到一年利率1.5%、二至三年利率约2%。经调研,民间借贷计息利率,一般采用两分利模式,即月利2%,一年就是24%,按照国家规定不得高于法定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大部分高于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
1.融资主体非单一化
民间资本的使用者主要包括:个人、个体工商户、小微公司老板、企业法人等主体。而主要融资主体是小微公司老板以及企业法人。据不完全统计,宿州市70%以上的小微企业存在民间融资行为。
2.借贷行为非公开化
民间融资是自发形成隐秘的融资关系,其凭借社会信用进行融资,借贷双方基本不愿向外界透露借贷信息,处于相对保密状态, 它的最大特征是借贷双方的有关信息难以把握,资金流向难以掌控,政府监管难以介入,因此其真实情况不好确认。再加上民间的融资机构本身处在合法与违法之间的边缘地带,有的甚至刻意规避监管,从而加大了民间融资的风险。
3.借贷利率存在差异化
与正规金融机构相比,民间的借贷利率平均在月息2%左右。一般而言,城镇比乡村利率高,城镇上的借贷利率大约在月息1.5%至3%之间,而乡村借贷利率一般为月息1%至2%之间。小微企业用来生产经营的借贷利率一般在2%左右。
4.借贷组织种类繁多
若干年来,市场上出现了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咨询公司、财务投资公司、寄售行、典当行等多类型公司,这些组织以各种名义进行投融资业务宣传,规模不断扩大,成为了资金借贷之间的中介者。他们通过专门的融资从业人员,以“投资”、“理财”的名义聚集民间资本,然后放贷给小微企业,为企业解决资金需求,通过收取一定的中介服务费来拓展业务。
1.民间资本缺少完善的征信体系,投资具有盲目性
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征信系统,目前无论与金融机构发生信贷关系的客户信用,还是民间融资者的客户信用都在逐渐完善。投资者对借款方的经济实力、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等方面的信息也相对较多,但是依然缺少对称的信息了解。民间投资者由于种种原因,对国家的产业发展政策、企业发展的未来难以把握,同时受高利率的诱惑,盲目投资,加大了投资风险。
2.借贷纠纷频发,影响社会稳定
近年来,宿州市因为民间融资而产生的经济纠纷案件逐年增加。特别是非法集资后,缺少投资眼光,导致投资失败,不能按时支付高额利息,甚至投资者的本金也难以收回,出现恶意逃债和暴力收债现象,投资者损失惨重,引发刑事案件和群体性上访事件。这行现象不但严重损害了宿州市的社会信用环境,而且也严重影响了社会整体的和谐与稳定。
1.法制观念不足,民间借贷风险较大
由于民间借贷一般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由于手续简单,主要通过以口头形式、借条等方式来借贷,缺少担保与抵押,再加上民间借贷放贷方的法制观念不足,借款到期后,放贷方碍于情面不催还,借款方也不积极偿还,借钱不还容易产生纠纷。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口头借款又无见证人,缺少有法律效力的证据,导致风险产生,资金难以收回。
2.借款期限不一,放贷方难以防范风险
银行借款有完备的合法合同,借款以短期为主(一般在一年内),同时定期进行贷后检查,及时了解借款方的经营情况,发现坏账风险就积极资产保全。但是民间借贷因为是亲戚朋友,相对了解,也没有有效的监控手段,如果放贷期限较长,借款者经营中一旦出现问题,放贷者就会血本无归。
1.企业融资成本增加,导致企业负担加重
企业高息借贷虽然能解燃眉之急,却增加了融资成本,导致财务支出加大,如果没有收效很高的经营项目,利润的增加难以补偿借款利息,会使得企业的利润没有增大,反而减少了,因此高息借贷增加了企业负担。
2.引发高利贷滋生,促使食利阶层出现
民间借贷的高额利息,会导致高利贷的滋生与壮大,民间借贷利息往往是银行借款利息的2--4倍。资本的趋利性会导致民间资本流向高利贷行业,直接或者间接促进不事生产的食利阶层出现。
3.债务纠纷增多,影响社会安定
民间借贷手续简单、盲目性大、规范性不足,容易产生债务纠纷。由于民间借贷金额相对较小,上亿的非法集资会涉及成百上千人,一旦发生资金链断裂,往往造成大量人员的血本无归,从而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有人借贷用于赌博、吸毒,欠钱不还,还可能有涉黑性质的追债公司专门用于追债,导致倾家荡产。
4.影响国家利率政策的实施,干扰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金融机构的利率制定是国家根据经济发展来确定的,带有明确的政策性与调节性。民间借贷的利率往往是由市场供求关系形成的,高利率会吸引民间资本从金融机构流向民间市场,不但影响了国家利率政策的实施,还影响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筹集资金的能力,不利于金融系统的宏观调控。
为了规范宿州市民间借贷行为,遏制非法融资,加强政府对民间借贷的引导与治理,形成健康有序的金融市场,稳定社会治安,特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
一是构建金融监管体系,明确监管职责。宿州市政府可以赋予金融监管部门对民间借贷行使监管职能,明确其职责。在目前法律政策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宿州市民间借贷管理办法》。建立由政府主导,金融部门牵头,银行、公检法等部门共同参与的民间借贷监管和风险处理协调机制。
二是构建征信体系,实现网上信息共享。组织相关部门收集个人以及企业的信用状况等信息资料,建立各自信用档案。对个人与企业开展信用评级工作,完善征信体系。鼓励通过市场化运作成立民间融资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实施融投资双方登记备案制度,实现民间融资行为阳光化、规范化操作。
三是构建民间借贷规范体系,加强日常监管。特别要加强对民间融资中介机构的资金来源、资金流向、利率、不良资产等情况的日常监管。制定民间融资管理制度、实施细则、运行规则等。对民间借贷市场要有常态化的治理整顿,规范其秩序。
四是构建民间借贷风险的宣传体系。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传媒手段进行投资风险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加大对处非法集资典型案件的公开报道力度。从严打击民间借贷的违法行为,严防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