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琦
(河南检察职业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3)
食用菌不仅营养价值高,而且烹饪起来比较美味,长期食用食用菌可以有效降低胆固醇和血压。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对于食用菌的需求量也越来越大,食用菌产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的安全监管问题。虽然当前国家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的管控力度,但食品安全事件仍未得到有效遏止,因此,必须加强安全监管和法律规制建设。
随着食用菌产业发展,食用菌技术更为成熟,栽培已经实现产业化生产,目前我国食用菌产量占到全球总产量的70%以上,同时我国也是食用菌最大的消费国,食用菌产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据重要位置[1]。从世界范围看,每年全世界食用菌生产能够超过2 000 万吨,主要食用菌生产国集中在东亚,以中国、日本、韩国为主[2]。国外很多国家在食用菌生产方面都实现了工厂化生产,生产水平和生产工艺较为先进,而我国更多是采取家庭生产或小规模生产,规模化生产水平较低。
面对国外贸易壁垒、原材料上涨、产品质量安全、产业链建设、劳动工资上涨等现实情况,原有的家庭作坊式生产已经不适应当前市场需求,机械化生产和工业化生产已经成为食用菌产业发展的重要标志。
近几年,国内外对于食品安全重视程度逐渐提升,国家相关部门也加大了对食用菌产品质量检查力度,产业标准化要求越来越高,对食用菌生产的各个环节都提出了诸多要求,以确保食用菌的安全质量得到有效保证。
过去几十年,我国对食用菌产业重视程度不高,管理不到位,在一段时间内出现了产品质量技术等问题。随着食用菌产业对国民生活影响越来越重,国家开始加大对食用菌产业的管理力度,重点解决食用菌的生产、销售和产品质量问题。
我国民众对于知识产权概念还比较模糊,食用菌作为大型真菌也具有品种权,应该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但当前我国食用菌知识产权管理还不够规范。由于缺少相应的法律规制,我国食用菌品种市场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品种权概念,整个食用菌市场杂乱无序。以食用菌菌种名称为例,食用菌市场存在同名异种和异种同名等诸多问题,部分食用菌品种选育人虽然能够培育出新的品种,但其生产的食用菌一旦在市场上广泛传播开来,可能就会有人将新品种进行复制繁殖,而选育人由于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据,难以对食用菌的品种权进行维权。一方面是由于我国民众对知识产权重视程度不高,另一方面也是由于食用菌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规则不健全[3]。
传统手工作坊式的种植模式难以进行标准化生产,同时也很难确保食品的安全,不符合国内外的食品安全生产标准。在生产过程中可能会因为操作不规范影响食用菌质量,这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造成了一定的考验。加之部分企业为了追求更大的经济效益,食用菌在运输过程中腐败变质,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等问题依然存在。根据上海疾控中心的相关调查结果显示,当前市场上多数食用菌有害物质含量整体符合安全标准,但仍然有部分食用菌有害物质超标,不符合相关规定,造成消费者对食用菌食品安全的信任危机。陕西省食药监局对食用菌行业生产的香菇和黑木耳进行了检测,发现了部分香菇超标添加了二氧化硫,黑木耳中的污染物超标等问题。如果长期使用这些超标的食用菌产品,轻者造成呼吸困难、呕吐、腹泻等症状,而严重者则可能引发其他疾病,甚至威胁到消费者的生命安全。
食用菌作为一种特殊食品应该制定专门法律对食用菌生产、运输、包装、销售等多个环节进行规定,但当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食用菌安全问题进行立法。现有法律体系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 修正)》、《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为主要监管依据,但食品安全法涉及到食用菌产业的内容相对较少,而《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也只是从菌种的角度提出了相关监管内容。食用菌产业涉及到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社会其他主体和政府监管部门等多个主体,显然这一管理办法难以对其进行全覆盖,一旦在生产和经营环节出现监管问题,由于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据,部分违法犯罪分子的违法行为都不能得到有效惩戒。习近平总书记针对食品安全问题提出了要用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谨的标准、最严肃的问责来确保食品安全,同时我国《食品安全法》 第3 条也规定要通过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等有效措施落实食品安全工作,构建严密的食品安全监管管理制度,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能够享受到安全的食品。
食用菌产业作为我国农业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加强对食用菌产业的安全监管,构建相应的法律规制,促进食用菌产业健康发展。
3.1.1 明确食用菌产业国家和地方标准
当前我国食用菌产业发展混乱,主要是缺少相应的标准,因此有必要构建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包含基本标准、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物流标准。在强化基础标准和质量标准的基础之上,还要完善相应的行业标准,通过标准体系建设,对使用者行业进行规范化发展。通过无害化和绿色有机食用菌地方标准的制定,打造地方食用菌品牌,提升食用菌品牌竞争力。
3.1.2 加大对品种权的保护力度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我国与世界联系的更为紧密,在全球经济背景之下,知识产权意识应该得到有效提升。食用菌菌种品种权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应该构建相应的法律体系来保护食用菌新品种知识产权。要加大食用菌新品种的审计力度,提升食用菌市场准入门槛,同时通过法律规定对菌种的名称进行限定,从而避免因名称误导消费者,切实规范当前我国食用菌市场秩序。此外,还应该对食用菌信息检索系统加以规范,构建起一套完善的检索系统,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方便相关部门查询和执法。
3.1.3 规范化管理菌种等级管理制度
当前《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已经对食用菌菌种进行了3 个等级的划分,因此有必要按照菌种划分进行菌种厂等级划分[2]。但在具体落实过程中,仍然还存在越级生产问题,加之制度不规范导致了一些违法案件。因此有必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群众等级管理机制,一旦出现违法越级生产和销售使用者行为,必须通过法律途径进行严肃处理。
可以按照使用者生产流程,将安全监管划分为3 个阶段。按照生产阶段、经营阶段和消费阶段对应事前监管、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管。事前监管和事中监管主要起到预防作用,而事后监管则起到监督问责作用,在具体监管工作落实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3.2.1 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制定规章制度引导食用菌规模化生产
要加快食用菌行业系列标准的制定与修订;对食用菌生产基地和生产企业进行备案;建立企业食用菌生产质量档案,完善对食用菌生产的日常监管制度;完善食用品生产企业和加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企业安全制度和责任落实制度。同时对于企业还要建立安全可追溯机制,对于食用菌生产、运输、采购、销售相关环节做好信息登记,全面建立标识溯源、市场准入、实时监控的使用者安全监管模式[4]。
3.2.2 加大对食用菌质量安全突发问题的处理力度
一方面要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加强对行业执法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通过集中培训等多种方式提升执法人员的履职尽责能力,同时要加大对监管设施的投入力度,购买专业的监测设备和执法设备,为食用菌监管提供技术保障和信息保障,提升监管效果。加强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之间的有效互动,构建起更为多元化的监管模式,并按照食品法的相关要求,加强对食用菌安全的宣传,进一步提升人们的食用菌安全意识,并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到食用菌安全监管之中,对于不法行为要敢于揭露,加大对食品安全的惩治力度。此外,严肃处理违法企业和个人。对生产伪劣食用菌的企业和个人从民事责任角度对其进行赔偿惩罚;从行政角度要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必要时吊销其许可证;从刑事角度对严重违反食用菌安全生产的相关主体要依法追责。
由于使用者、生产者缺少法律意识,一旦发生食用菌安全事故,不仅会给生产者造成危害,同时也会影响广大消费者对食用菌的信心,因此有必要加强食用菌法律宣传,加大执法力度。
3.3.1 对食用菌生产者进行广泛的法律宣传
在宣传过程中可以通过传统的新闻媒体宣传和社会组织宣传,同时也可以通过微博微信等自媒体进行宣传,引导使用者、生产者和消费者树立安全意识[5]。同时要培养消费者的健康消费理念,提升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自觉抵制伪劣假冒的食用菌,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政府和相关部门以及食用菌行业协会应该加强对食用菌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的监管,确保食用菌生产和经营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
3.3.2 相关执法部门要树立起秉公执法为人民执法理念
加强宣传引导,让食用菌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更加相信法律,一旦发生食用菌生产或销售事故,要寻找法律途径进行解决。为了提升服务效果,执法部门应该将法律宣传的重点放在农村和食用菌生产基地,让食用菌生产者和经营者了解当前食用菌的相应法律规范。
总之,虽然从整体看我国食用菌市场平稳向好,但由于受到历史和其制度因素影响,我国食用菌市场还存在诸多问题。要想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加强对食用菌行业的有效监管,构筑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为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法律依据,促进食品行业健康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