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帆
(西安科技大学,陕西西安710600)
改革开放40多年之后的今天,社会主要矛盾已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也就是说,一方面,农村已成为不平衡不充分发展叠加的短板区,农村发展相对滞后成为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另一方面,城市工业带动了国民生产力的飞速发展,这为“工业反哺农业”、补齐乡村短板提供了物质条件。所以,党的十九大报告正式提出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治理”这个词语在我国自古便有,而作为现在广泛使用的“治理”兴起于21世纪,在此之前与其相对应的概念依次是“统治”和“管理”。在19世纪,“统治”主要强调的是统治阶级利用国家政权来对国家和社会进行一种支配性控制。进入20世纪,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事情需要政府介入并处理,因此政府一改以往提倡消极无为的“必要的恶”形象,摇身一变成为一个积极的、功能多样的行动者。在此期间,关于官僚体系、科层制等相关经典研究应运而生。21世纪以后,人类逐渐进入后工业社会,社会事务的复杂程度大大加深,但是越来越臃肿的政府机构却不能解决所有问题。这时“治理”这一概念应运而生,与“统治”“管理”强调政府单向管控不同,治理强调由政府、非政府组织、个人等组成一个多层次的动态体系,基于他们的共识与良性互动实现合作共赢。
治理现代化第1次被正式提出是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指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也是党和国家继20世纪中期提出工业现代化、农业现代化、科学文化现代化、国防现代化“四化”之后,首次提出“第五化”。
要想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首先要明确的是治理现代化的标准。关于此问题,俞可平曾指出:“作为自组织网络的治理,它指的是建立在信任与互利基础上的社会协调网络。”[1]这说明各方治理主体之间的协调、合作是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准。徐勇教授也有类似看法,他认为要想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就必须实现治理协调化[2]。也就是说,必须防止碎片化治理,在多元社会中寻求最大社会公约数,在多元共治中强化核心治理力。也就是说,能否实现共建、共治、共享,是衡量治理是否现代化的重要指标。
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实践场域,而且由于乡村地区在以往的国家整体发展中处于相对落后位置,因此,对于今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建设来说,乡村治理现代化显得尤为关键。
前文提到,国家治理现代化关键是要做到共建、共治、共享,把这个标准具体到乡村地区也概莫能外。于2019年6月发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指出,对于乡村治理,要做到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和科技支撑。
我国现行的乡村治理体制是村民自治制度,该制度创立于改革开放之初的村民自治实践。在20世纪90年代之前,由于城乡之间流动性较差,村民之间同质性较高,因而村庄内部存在着广泛的共同利益,也就比较容易通过直接民主的方式达成决策、管理村庄。但是,自从20世纪90年代市场化加速发展之后,将近2亿农村青壮年为了寻求更高的货币收入普遍选择进城务工,留在农村的普遍是老弱妇孺。这便对原有的村民自治制度产生了巨大伤害:第一,外出务工所得的货币收入差异巨大,导致原本同质化的村民内部出现了阶层划分;第二,青壮年长期不在村庄,与村庄的利益关系趋于淡薄,而居住于村庄的老弱妇孺则无力参与村务管理;第三,村庄内部空心化导致缺少经济产业,村庄内部缺乏资金提供公共服务。
乡村治理应是“自治、法治、德治”三治结合,且村民自治是乡村治理的基础所在。但是,由于自治主体的缺位,必然导致行政力量的介入,这也就进一步造成了乡村治理不协调。
除了治理主体缺位、失衡之外,村庄内部各领域治理失衡也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虽然上文提到大量青壮年农民外出务工导致乡村地区人力资源流失,对农村经济产业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但是就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5个领域来看,由于多年以来以经济建设为基础,其他4个领域相对于经济领域的发展来说更加薄弱。第一,从政治领域来看,基层党建缺乏资金、人力资源等方面的支持,而普通村民对于村庄政治事务的参与度较低,村民自治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选举”中只有村干部选举还得以执行。第二,从文化角度来看,村民的受教育程度和农业科学技术水平偏低。第三,从社会角度来看,乡村地区的精神文明、医疗、交通等方面建设大大滞后于城市。第四,从生态领域来看,农村人地矛盾突出、垃圾处理不力等情况导致生态环境破坏的情况仍然存在。
总体来说,各领域治理不协调也是乡村振兴中需要着手治理的一个重要板块。
当前乡村社会的治理力量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村民,他们是乡村治理的中坚力量,无论是“自治法治德治”还是“共建共治共享”,都必须以村民为首要主体,尊重农民意愿,因此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加强农村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是必要的;第二类是党政机关,我国自古以来就不存在市民社会、国家与社会的明确划分,在农村空心化的大背景下,要想振兴乡村,必须要坚持党的领导,以构建农村基层党组织为核心,促进乡村治理有效;第三类是社会组织,需要广泛培育这一类主体,才能促进其作用的发挥[3]。
至于三类主体如何有效互动,则需要加强法治、德治建设。乡村法治建设明确多元互动的底线所在;而通过精神文明建设、培育乡贤等手段加强德治建设,则能提升各方主体的道德水平,使其互动过程更加高效、透明、顺畅。乡村社会的治理主体是否能有效互动,既是乡村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指标,也是能否推动乡村振兴的重点所在。
前文提到,治理现代化的主要指标之一就是协调性。这种协调性不仅是指人的协调性,还有各领域发展的协调性。因此,要以治理现代化推动乡村振兴,必须从“五位一体”的角度共同着力。从经济领域来看,要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在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加快农业现代化发展、提高农村创新创业活力[4]。从政治领域来看,既要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又要深化村民自治实践,促进二者形成合力。从文化领域来看,要加强农村思想道德建设,保护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从社会领域来看,必须完善制度保障,从公共服务、交通、教育、医疗和安全等方面共同着手。从生态领域来看,要坚持“两山论”,建设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这5个方面是相辅相成、互为基础的,只有他们相互协调,才能形成合力,切实推动乡村振兴。
乡村振兴的总要求是“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有效的现代化治理是推进乡村振兴的有力杠杆。必须要从治理主体、治理领域协调化入手,推动乡村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