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人类生产生活中不断都会面对的各种风险,如自然灾害、投机行为、生老病死、意外事件等,都给人类带来了重大的损失,因此风险是产生保险的直接原因。正所谓有风险就有保险。风险是指引致损失的事件发生的一种客观可能性。保险从宏观上看是一种经济保障制度,从微观上而言则是一种商业经营行为和个人投资行为。是一种具有经济补偿性质的法律制度,是一种双务有偿的合同关系。是以经济补偿和给付作为保险手段,以科学数理计算为依据的救济制度。
关键词:少儿教育保险;保险主体;保险合同
少儿教育教育两全保险是生死两全险,就是死亡保险加生存保险。并且是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健康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理意外事故作为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身保险的对象是人的寿命和身体,无法直接用货币衡量其价值,所以只能根据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的数额给付保险来实现保险的保障功能。在人身保险中的保险责任则是返还性和给付性的。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主体包括保险合同当事人、保险合同关系人。
保险合同当事人。是指因订立保险合同而享有保险权利和承担保险义务的人。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投保人,或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法第10条第2款)。投保人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二保险人或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保险人或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法第10条第3款)。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被保险人是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受益人不同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处在于,受益人在保险合同中只享有权利,即保险金请求权,而不承担任何义务。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8条的规定,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产生;而如果是由投保人指定或变更的话,则该被指定的受益人还必须取得被保险人同意(保险法第39条)。因此,指定变更受益人的最终决定权仍然在被保险人处。若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保险法第40条)。同时,依据我国合同法变更合同权利的相关规定,在变更受益人中,无论被保险人或是投保人变更,必须就该项变更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否则对保险人不生效力(相关规定参见保险法第41条)。
二、保险利益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至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存在保险利益则在所不问。在实务中,一些投保人在投保时,与被保险人往往都具有一定的身份或其它关系,如夫妻关系、劳动关系等,而在保险事故或事件发生时,这些关系可能已经解除或不存在,因此,为保障投保人或受益人的利益,不可能像财产保险那样要求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仍然具有保险利益,而是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具有保险利益即可。同时对于投保人在投保死亡险的保险利益进行严格限制,可最大限度的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参见保险法第33条)。我国《保险法》第31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三、保险合同的成立
保险合同与其它合同一样,必须通过要约与承诺,才能成立。而保险合同的要约与承诺又具有其特身的特点。我国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期间的起始时间和保险合同成立时间是不同的。由于保险人承保的是未来可能发生的保险事故,而不是承保已经发生或已不可能发生的事故,保险期间的起始一般应等于或晚于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
四、保险合同的生效
(一)当事人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对于投保人而言,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作为自然人订立保险合同的缔约能力同其民事行为能力。而无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保险合同的缔约能力,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订立保险合同。法人的缔约能力亦同其行为能力。对于保险人而且对其经营的范围亦有严格的规定如我国保险法第70条至91条的规定。此外,由保险代理人所签订的保险合同,保险代理必须具有代理权,否则亦会使合同生效受到影响。
(二)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即意思表示的行为人的表示行为与内心的效果意思一致,与其他合同一样,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是保险合同生效的生效要件之一。
(三)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为防止道德风险及赌博行为的发生,各国的保险立法均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保险法31条第3款,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五、保险合同的解除
犹豫期及合同解除,签收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内提出解除合同,无息退还支付的全部保险费,在由于期后解除合同的,可以一次性领取现金价值,将从保险费中扣除相关费用。
(一)解除的概念。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关系有效期内,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提前消灭保险合同的行为。一般由有解除权的一方向他方为意思表示,使已经成立的保险合同自始无效。
(二)保险合同的解除的条件。保险合同的解除条件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由法律规定,即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我国保险法规定的解除条件包括以下几项:1.投保人的任意解除。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保险法第15条)。2.违反告知义务,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因错误或重大过失隐匿、遗漏或不实告知,足以影响保险人对危险的正确估计或保险费的计算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法第16条2款)。3.违反通知义务,当事人一方依合同规定负有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而不为通知的,除因不可抗力而无法通知的,无论是否过错,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法第52条)。4.违反保证条款。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违背保证条款的规定,另一方当事人可解除合同。5.违反保险费给付义务,给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主要义务,如若未按期给付,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须在投保人复效请求期限届满后方能解除合同。6.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法第27条第1款)。7.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法第27条第2款)。8.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保险合同约定履行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權解除合同(保险法第51条)。9.长期性人身保险效力中止后,在2年内投保人未续交保险费并未同保险人达成协议的,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保险法37条)。
(二)保险合同解除的禁止。有如下情形的,不得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成立后,除合同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外,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保险法第15条)。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保险法第50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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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吕云娜,1992年2月,女,普米,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县,研究生,法学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