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宜光
(宿州市萧县农机监理站,安徽 宿州 234000)
萧县变拖共有7529台。自2012年底已经停止变型拖拉机的入户,在2012年前,变型拖拉机由我县农机监理部门登记上牌,2016年8月停止办理变拖驾驶证。目前,我县 “变型拖拉机”在册462台,因两年以上未年检已注销7067台。一是年检率低,参保率低;二是改装多,“超速、超载”现象突出;三是“黑车”多(主要是被注销还在行驶),车辆安全性能差;四是通行条件差,超速、人货混装多发;五是驾驶人安全意识不强,驾驶技术差;六是事故多、调处难。
因已入户的变型拖拉机虽然属于农机部门管理,但农机监理部门又没有上道路的执法权,公安部门虽有执法权,但由于公安部门和农机监理部门互不联网,对检查到的变拖信息又很难查询,只有到农机监理部门查询才能做出处罚决定,程序非常繁琐,给工作带来很大不便。另外我县农机监理部门于2016年以来先后通过在相关网站公告两年以上未年检车辆,并按规定给予注销,先后共注销了7067台,由于很多车主已失去联系,这些车辆仍有大部分在继续行驶,实际上已变成了“黑户”,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农机部门负责变型拖拉机以及驾驶人的发证、审验等工作,道路上执法工作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在实际工作中,公安交警部门在查处变型拖拉机违法时,除现场暂扣车辆外,其他如暂扣驾驶证、行驶证及红绿灯电子监控、违停抓拍、卡点超速抓拍等发现的非现场违法行为,都无法在公安交通违法信息系统录入,交警对违法行为难以进行及时处理,对车主、驾驶人不能达到震慑作用,事实上造成源头与路面管控脱节,形成一个盲区,农机监理部门管不到,交警部门管不到位。
一是农机部门对变型拖拉机驾驶人培训、考试时,使用的车辆与实际驾驶变拖的技术要求有差距;二是变型拖拉机在注册登记以及车辆年检、变更登记时,农机监理技术装备落后,对车辆检查不能完全到位,做到全面检测;三是存在多年未年检、未上牌甚至是报废车在路面上非法行驶,存在“漏管”鞭策莫及现象。
农机监理部门人手不足,经济条件差,宣传设备落后,对驾驶人的交通教育培训力度不够大。交警部门在开展交通宣传时,没有把拖拉机驾驶人作为宣传教育重点对象。在宣传方法、宣传内容上针对性不强,效果不佳。
首先加强在册变拖的档案管理,把在册“变拖”档案逐个核查,完善档案信息,以便年检时比对。对已注销的“变拖”档案专门存放,以便核查。对所有变拖建立完整的台账信息,以便和交警部门进行信息互通,同时完善好每年的变拖年检台账。定期向交警部门提供变拖年检信息和变拖驾驶人信息,实现两部门之间信息共享。
农机监理部门要严把车辆注册登记以及年检关,坚决继续停办变拖转移登记业务和变更登记业务,变拖的安全技术性能检测实行社会化,检测严格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中低速汽车标准执行。农机监理部门负责审核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报告》,验看公安交管部门提供的道路交通违法及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证明,对检测结果合格,符合整机人工检测项目要求,并且所涉及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的变拖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公安交管部门对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上道路行驶的变拖,依法进行处罚。
(1)针对交警农机部门系统不联网问题,建议从《安徽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一个公安交警部门的入口,让交警部门能随时查询到变拖的各种信息,便于及时处理。
(2)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持续深入开展变拖拖拉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皖[2019]59号)和《宿州市农业农村局 宿州市公安局宿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持续深入开展变拖拖拉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宿农[2019]145号)要求,让变拖驾驶人逐个签订承诺书:承诺严禁驶入县政府部门划定的限行区和禁行区,严格执行每6个月1次检验制度,不再申请办理转移、变更登记业务,坚决执行强制报废制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不行拖拉机注册登记满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不行拖拉机满12年、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的)等规定,同时签订农机安全生产责任书,保证农机安全生产。
(3)严格实行年检车、人、证、交强险和商业险四见面,同时和档案及信息系统比对,现场拓印发动机和大梁号码和档案里最初的拓印号进行比对,不一致的坚决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