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业务风险及应对措施

2020-12-14 07:02安敏
锦绣·上旬刊 2020年10期
关键词:应对措施风险

摘要:保理业务是一种综合性的金融服务,在国内、国际贸易中得到比较广泛的应用。一般是指债权人将其对他人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为债权人提供相应的资金融通、账款的管理与催收、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服务的商业行为。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模式,保理业务近年来在我国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的商业领域逐渐形成规模。同时,大量的保理合同纠纷涌入人民法院,全国各级法院受理的保理合同纠纷案件连年增长,由于缺乏相应的司法解释,各地各级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对《民法典》中保理合同未规定部分认识不一致,导致裁判尺度不统一。《民法典》对保理合同进行了专章规定,但由于法条解决问题有限且缺乏相应的司法解释,有不可控的商业和法律风险,挫伤了市场主体开展保理业务的积极性。本文主要对保理业务的一些风险进行分析并且提出一些可靠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保理业务;风险;应对措施

一、保理合同的存在意义

(一)规避应收账款带来的风险;企业可借助银行的网络和技术优势,有效了解客户的资信情况;(二)减轻企业资金缺乏的压力。针对被接受保理的应收账款,银行和保理商可以按预先约定的比率(通常为发票金额的80%)提供即时的融资。

二、保理业务的一般风险表现

国内保理业务是银行专门针对赊销方式销售货物、应收帐款占用资金量较大的企业设计的一项综合性金融服务,是一种以卖方和买方的货物销售合同为基础。通过受让( 购买) 企业(卖方) 应收账款为其提供资金( 保理预付款) 或其他相关服务(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销售控制和信用风险担保)的金融业务。保理业务风险根植于供应链违约风险,主要指卖方供货不确定性和买方还款不确定的风险。

三、具体法律风险

(一)应收账款质量风险:应收账款质量风险是指由于贸易背景真实性和合法性存在问题,或因应收账款被设定限制条件或商务合同中存在争议、瑕疵等因素。

导致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有缺陷,影响银行到期足额回收保理款项。卖方为了套( 骗) 取银行融资,编造、伪造、变造财务报表、合同、发票,非法骗取银行信贷资金,有的甚至将资金流入民间高息借贷等高风险领域。严审贸易背景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剔除不合格应收账款是规避保理业务风险尤应关注的主要问题。

(二)信用风险:所谓信用风险,主要包括买方和卖方两大方面。具体来说,即买方信用风险( 赊销风险):应收账款转让与受让是保理业务的核心,借款人与还款人分离是其与贷款区别的显著特征。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是保理业务的常规担保措施,买方依据商务合同按期支付应收款项就不会产生信用风险。卖方信用风险:卖方客户通常作为国内保理业务的申请主体(定向保理除外),其信用状况的优劣,经营实力的强弱都会对保理业务产生重要影响。无论是有追索权还是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作为第二还款人,卖方信用风险都不能忽视。

(三)法律风险:保理业务的最大特点就是获得融资方和最终还款人二者分离,银行不得不承受由于这两者分离所带来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

(一)对于应收账款质量风险:保理商应当在审核基础合同的过程中:(1)全面进行尽职调查,着重关注买卖双方的基本情况,通过调查买卖双方的信用记录和保理方案的选择是否合理,以评估基础合同虚假的可能性;(2)加强对贸易的真实性审查,建议保理商对买卖双方进行实地走访与调查,检查用章用印、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存在漏洞,对该次保理业务的风险进行把控,并核查买卖双方是否履行基础合同义务。(3)保理纠纷中由于数额一般较大,卖方一旦涉嫌欺诈则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因此建议保理商慎重选择合适的卖方以提供保理服务。

(二)信用风险:基础合同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情形下,保理商仍应当仔细审核基础合同、调查买卖双方主体资信情况,避免信用风险的发生。并且应更加侧重审核如下要点:(1)认真梳理基础合同要素的内在逻辑性,将基础合同的生效时间、标的物价格、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关键内容进行重点核查,以确保能够在基础合同出现违约情形下将保理商损失的风险降至最低;(2)采取有追索权的保理约定以保障保理商的债权得以实现,而若选择无追索权的保理约定,保理商的债权能否实现将取决于买方的信用风险。(3)做好应收账款的对账管理工作,注意对账的技巧和方法,关注出现的差额及信息的一致性,并警惕财务异常状况;(4)保理商应选取买卖双方主体均资信良好、经营状况稳定的项目提供保理服务。

(三)法律风险:相较应收账款质量风险和信用风险主要来源于买卖双方主体本身的资信情况,其他类法律风险更易产生于基础合同中:(1)与信用风险一样,对基础合同的仔细审核是必不可缺的,保理商应高度关注合同、发票的真实性,同时规避买卖双方的虚構贸易或虚假做账。保理商应当明确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取得基于《保理合同》所指向的基础合同中的权利;(2)此外,建议保理商与买卖双方一同当场签署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并在转让通知书上附上保理商和买方的联系方式,以便保理商能够直接和买方进行沟通;(3)同时,建议保理商组建法务团队或聘请外部律师,对法律法规进行持续性关注与研究,时刻注意法院对保理纠纷相关案件的裁判规则是否有了变化;(4)建议保理商强化日常监控与风险预警,要定期开展客户检查回访,并且在风险发生时主动启动催收程序要求买方尽快还款、提供担保等。

总而言之,在国际惯例仍在演进完善,以及我国尚未有专门保理法律的环境下,保理实务从业者有必要充分利用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有关 “无名合同” 的 “意思自治” 原则,吸收《GRIF》和《保理示范法》中的制度安排精神,在不违背国内法律法规的同时,设计出明确有效的契约条款,以保护各方公平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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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姓名(安敏)性别(女)出生年(1997年2月25日),籍贯到市(白银市)民族(汉)学历(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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