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苏州为例谈保护单位在非遗保护传承中的价值

2020-12-14 07:02冯菲
锦绣·上旬刊 2020年10期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

冯菲

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与传承离不开保护单位的保驾护航。保护单位可以对项目发展情况制定保护规划,提供生产传承场所,培养传承人群。本文尝试从苏州市非遗项目保护单位的概况、保护单位履职中存在的问题、下一步保护单位履职的重点任务等方面,做一些思考,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保护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

一、非遗项目保护单位认定的条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2013年1月15日,《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由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条例》规定,认定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经五名以上专家评议、专家评审委员会审议并公示。第二十六条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2)掌握相对完整的资料;(3)具备实施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和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及条件。第二十八条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享有下列权利:(1)开展知识和技艺传授、生产、展示、讲学、学术研究等;(2)依法向他人提供产品和服务;(3)参加非公益性活动并获取相应的报酬;(4)开展保护工作有经济困难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申请资助;(5)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权利。第二十九条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履行下列义务:(1)制定并实施项目保护与传承计划;(2)全面收集项目的资料、实物,并登记、整理、建档;(3)推荐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并为其开展传承提供必要条件;(4)保护项目相关的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和场所等;(5)开展项目的宣传推介活动;(6)定期向文化主管部门报告项目保护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监督;(7)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8)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义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履行保护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保护单位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保护单位。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做出重要贡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由文化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准,授予优秀保护单位和杰出传承人称号,并给予奖励、津贴。

二、苏州市非遗项目保护单位的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保护单位的具体情况

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类型归纳起来有三类:一是事业单位,二是企业单位,三是社会团体。我市共有180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281家项目保护单位,具体情况如下图:

根据图表,清晰可见,苏州市的281家项目保护单位中,政府事业单位占据了58.4%,比例很高。民间文学、曲艺类项目保护单位全部为政府事业单位,传统戏剧、传统舞蹈、传统体育、游艺与竞技、民俗类项目除个别单位外,也基本全是政府事业单位。传统美术、传统音乐、传统医药类项目的保护单位中,政府事业单位基本占据一半及以上,传统技艺类项目的保护单位则以企业单位为主。

(二)存在问题

1、政府事业单位在保护单位中的占比过高。

诚然,保护单位属于政府设立的事业单位的,保护工作确实做得比较好,大部分项目有实物展示厅、有传承人演示传习场地,有落实专职人员负责保护,项目资料保存也较为完成,在资金投入方面,能管好用好国家、省、市下达的专项资金,从而使保护单位具备较强的实施五年计划的能力。但也正因如此,造成两个严重问题,一方面是过度依赖政府拨款,给钱就保护,不给钱就不保护,缺乏认真做好事情的主观能动性,另一方面是忽略了营造鼓励社会参与造血的氛围。

2、保护单位忽略基础资料档案和展示厅建设。

传统舞蹈、音乐、戏剧、体育、游艺与竞技、民俗、曲艺、民间文学类项目的保护单位在基础性资料档案和展示厅建设上除个别项目还可以外,普遍比较薄弱,很多单位没有设立项目资料、实物厅;有的仅用简易橱来存储资料和实物,权当资料室,缺乏专职人员,此类项目的保护单位,有的没有代表性传承人,有的就算有代表性传承人,但在活态传承方面,缺乏制定切实可行的传承计划,大部分传承人的徒弟为自家人,外人很少,更谈不上形成传承梯队了。

3、保护单位过度重视经济效益,淡化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非遗保护方针。

近几年来,不管是国家还是省、市,对传统工艺、美术类项目的扶持力度持续加大。苏州市出台《苏州市贯彻〈中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的实施意见》,计划到2020年底,苏州市要培育上百家规模以上工艺美术生产企业;形成8~10个产业资源与市场资源相对集中的工艺产业集散地;扶持百个高层次工艺美术人才项目;打造30个有影响力的大师工作室;打造一个国际知名、国内领先的全国性的工艺产业展示交流交易平台,行业增加值、营业收入增速超过文化产业增加值增速,在文化產业中的支柱性作用进一步体现。如此利好消息,很多非遗传统工艺、美术类项目的保护单位,投入了巨大的热情和精力,市场行情一路飘红,保护单位赢得了可观的经济收入和社会影响。但从另一方面看,民俗、民间文学、传统舞蹈、传统音乐等类别上的绝大多数项目与现代文化、生活习惯等有所脱节,受众群体越来越窄,保护工作也基本是由政府事业单位在承担保护职责,缺乏为这些项目真正长远发展规划的专业机构和研究人员来参与项目的保护工作。

三、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处的社会环境发生改变,过度向非遗要生产力导致不同类别、不同项目的保护单位冷热对比鲜明。苏州是工艺美术大市,项目基本涵盖国家确定的11个品类。从事工艺美术各门类的生产企业超过6000家,从业人员超过15万人。根据苏州市贯彻《中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的实施意见目标,政府在对传统工艺、美术类项目上投入的精力明显加大,保护单位也嗅到了巨大商机,经济、社会效益得到显著提高。而民俗、民间文学、传统舞蹈等类别的项目,文化空间的改变甚至消失,使保护单位在保护工作上有些无所适从。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体系不健全导致管理队伍建设滞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则属于行政管理职能,但苏州市真正具体执行非遗保护与管理职能的是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公室,属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单位所有同志都需要走职称路线,但管理工作以行政事务类为主,双方诉求不同,导致单位重管理、轻研究;职工重研究、轻管理。下面的市(区)级层面上更是如此,很缺“脚”,各局普遍没有单设非遗科,从事非遗保护与研究的都是兼职人员,属于半路出家,身份大多挂靠在文化馆,一人兼职几个岗位的工作,人员流动性大,甚至个别地区还出现返聘退休人员的情况,致使工作落实起来大打折扣。

(三)城乡一体化的加快推进导致传承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需的文化生态遭到严重侵害。2014年,苏州市被国家发改委列为全国6个深化改革试点城市中唯一以“城乡一体化”为主题的深化改革试点城市,“十三五”期末,苏州的城市化率达到85%。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农耕文明的产物,乡村面貌全面改观,社会生活方式发生巨变,给人们带来工作、生活便利的同时,却也使传承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需要的文化生态遭受到严重侵害。

四、下一步对保护单位管理与履职的几点思考

(一)保护单位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认真做好项目的文书档案和电子档案工作。一是要抱着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既要重视实物征集,又要注重古文献资料的搜集,以便理顺项目历史脉络,提高研究价值。二是在推荐代表性传承人时,要按照法律规定操作,杜绝拉关系讲感情,务必推选出德艺双馨的代表性传承人。三是切实保护好相关的文化场所。保护单位是项目传承保护的重要场所,要使保护单位成为项目展示、宣传的重要窗口。四是认真组织开展好项目展演、展示和非遗项目进校园活动。五是为项目保护传承提供必要的场地、资金、设备等条件。六是科学制定并实施项目保护规划,端正重申报、轻保护的思想,定期报告项目保护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七是要管好用好项目保护的专项资金,建立监督管理制度,明确使用范围,如用于调查、建档、保存、音频、视频、申报资料、传承、传播和研究等。八是要以人为本,保护好传承人,经常与传承人保持联系,及时了解掌握传承人的健康状况,对学艺者在经济上予以适当的资金补助。九是要保护项目相关原材料,尤其是生产性项目的保护,如医药、传统技艺都涉及原材料,必须配合政府采取措施有效保护。十是要认真开展理论研究,着重发掘其精神内涵、文化特色及其当代社会价值等,为大力弘扬民族精神发挥积极作用。

(二)政府主管部门要以对保护单位的評估进入常态化为抓手,切实加强行政管理职能。2017年至2018年,苏州市对保护单位开展的评估工作,让政府部门时隔多年,再一次全面对全市的保护单位进行了梳理,开展了评估,很多僵尸单位被移出了保护单位名录,部分履职不当的保护单位评估结果为不合格,在未来两年内不能申报市级非遗专项资金,履职结果被评估为优秀的保护单位,市级非遗主管部门对其进行通报奖励,并给予奖金鼓励,评估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接下来,根据《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评估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将以两年为一个周期,2020年8月,市非遗主管部门对保护单位进行了第二次评估。对保护单位的评估由此进入常态化,充分把握保护工作的主动权。

(三)不断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政府主导,是非遗工作的重要原则。非遗保护的核心是传承,要根据保护单位的具体情况,精准定位,对保护单位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对发展情况不好的保护单位尤其是市级濒危项目的保护单位优先扶持,及时送碳,提高资金申报额度,并认真对接困难,提供政策指导。对生产性项目的保护单位,如有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将非遗转化为文化产品的单位优先扶持。对记忆性项目的保护单位,在制作出版各类记录、介绍相关项目的书籍、音频视频影视作品方面有计划的,优先扶持。在下达项目资金的同时,要建立责任制,明确项目、要求,定期考核完成情况。另外,要支持保护单位投入资金,积极搭建有效传承载体,如非遗展示馆、项目传习所等等,为传承人充分发挥传承能力提供硬件支撑。

(四)加大人才培养力度。保护单位是项目传承人开展传承工作的重要载体,同时也是培养传承人群的天然实践课堂。所以,要充分利用好保护单位的载体优势,加大人才培养力度,不光是培养传承人群,也要培养保护单位的管理人员。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苏州市基层非物质文化遗产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培训班”,不仅对已经在职在岗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年检培训及考核,还要对正在或有志于从事非遗传承的人群进行培训,颁发从业人员上岗证书。同时,非遗主管部门可以尝试与教育、人社等部门共同努力,通过课题委托、人员委培、开展继续教育课程等方式联合高校、职技院校、社会组织开展好非遗项目的人才培养工作。

(五)不断拓宽宣传推广渠道,为保护单位和传承人搭建好沟通交流的平台。市非遗主管部门继续开展好“触动”、“寻踪”、“艺见”等主题活动,发挥非遗馆青少年社会教育基地及“拾遗”体验站平台作用,加强相关活动的策划和组织。鼓励支持保护单位内的传承人参与国家、省和兄弟城市开展的各类非遗展示和展览会。利用好国家文化遗产日、“6.28”苏州文化遗产日等重要节点,组织各类非遗项目集中展演展示,不断扩大项目、传承人和保护单位的知晓度和美誉度。

引用:

[1]《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13

[2]《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14

[3]《苏州市贯彻〈中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的实施意见》.2018

[4]《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评估办法(试行)》.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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