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笑笑
2016年10月,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提出农村土地“三权分置”,这是农村改革中一项重大的理论、制度和实践创新,但法律调整的滞后性、保守性及不断发展变化的现实情况,往往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难题。本文以福鼎法院为例,简要分析涉农地产权案件特点、产生纠纷的原因、实务中的重难点问题及意见、建议。
2016-2020年,福鼎法院共受理涉农村土地产权案件31件,占全部民事案件受理数的0.18%,审结34件,占民事案件总结案数的0.19%。已受理的31件中,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17件,占全部案件受理数的54.84%,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11件,占全部案件受理数的35.48%,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1件,土地租赁合同纠纷2件。审结34件,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11件,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17件,土地租赁合同纠纷5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1件。
此类纠纷主要存在以下特点:案件多集中在基层法庭,比如2016年-2019年受理的5件案件,其中2件系基层法庭审理,占总案件数的40%,2020年受理此类案件26件,有15件系基层法庭审理,占57.69%。同时,案件类型较为集中,2016年-2019年受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3件,占同期此类案件总数的60%,2020年来,该院受理此类纠纷26件,其中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17件,占同期此类案件总数的65.38%;争议双方往往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有着共同的亲戚熟人,除参与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外,经常还有家族亲属参与,一旦未得到妥善处理,可能引发新的社会矛盾甚至出现群体性事件;由于土地权属问题往往沉积已久,争议土地的自然面貌已经发生改变甚至遭到破坏,现场勘查难度大,加上由于部分村级组织对农村土地管理缺位,土地登记造册不健全,致部分书面材料遗失,给当事人举证及法院的调查取证工作造成极大困难;出现涉及“代耕农”的纠纷,如此前由于第二、三产业的发展,部分农民进城务工,将承包地通过口头或书面协议的方式交由外村人或同村人耕种,近年来随着本地茶产业的不断发展,茶业产值逐年提高,村民種茶收入也随之增长,部分村民返乡种茶,与“代耕农”发生纠纷,此类纠纷目前在本地尚未进入诉讼程序,多由基层法庭诉前化解。
产生上述纠纷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部分土地历史以来即权属不清,致引发纠纷;福鼎地形以丘陵为主,占陆地总面积的91.03%,山峦起伏,勘测难度大,实际测量过程中易对土地面积产生争议;有关部门在土地确权等工作中重视不够,宣传不够到位,导致农民对土地确权等工作的认可度不高;产生纠纷的当事人多为老弱病残困,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在处理土地流转过程中不严谨,如部分农民为追求经济利益,未经许可擅自改变土地的用途,将基本农田用于种植果树或用于畜禽养殖(猪肉价格上涨时),产生纠纷;因征地、拆迁形成产权争议。如我市沈海高速等途经辖区对路经农田征用补偿或对宅基地上住房被拆迁的农民另行安置划拨宅基地,新旧承包人都认为是补偿费的所有人,或家庭内部成员对安置的宅基地权属发生争议、引发纠纷。
审理此类案件存在的重、难点:案件审理难度大,主要体现法律适用难,农地产权诉讼涉及的法律规范虽然多,但较为分散,分布在物权法、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还涉及到诸多部门规章,同时,现行的法律规定许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缺乏现实指导性,另外,在审判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审理往往还要考虑政策层面,适用法律时难以找到利益平衡点;案情复杂,群体效仿度高,实践中若一案处理不及时或者不慎重,可能会引起一连串类似案件发生,易引发群体性矛盾,不利于辖区稳定;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难以做到有机统一,此类案件中,涉案当事人往往要求法院实体上公平处理纠纷,程序上高效解决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同时保障农业生产,还希望维持良好的亲属关系和邻里关系,当事人的诸多要求和希冀与诉讼程序的复杂性、高成本和对抗性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冲突,导致此类案件往往上诉率较高。
建议:注重关口前移。完善诉调对接机制,强化诉前引导,提前介入,通过地方政府及基层组织、司法所加强对涉农村土地权益纠纷的调解力度,平衡双方利益,尽量将此类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最大程度地减少群众诉累,保障农业生产;推行能动司法。对此类案件,开通“绿色诉讼通道”,审慎立案、及时立案,防止因为久拖不决而导致矛盾激化,引发群体事件或影响农业生产,案件审理中,严把证据关的同时,防止就案办案,最大程度地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加大巡回审判力度。此类案件发生地多为基层法庭辖区,人民法庭应加大巡回审判力度,努力做到就地立案、开庭、调解,达到“调处一案、宣传一片”的效果;延伸审判职能。通过多种形式,加强法律宣传,拓宽守法广度,教育村民知法守法,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有效防止土地矛盾尤其是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主动参与社会治理,针对土地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通过多种形式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及村委会加强农村土地管理,依法依规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等工作,消除土地纠纷隐患。另外,法院应将案件审理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及农村基层组织提出司法建议书,督促相关部门改进农村土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