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
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足球爱好者,平日里经常与朋友踢足球。2020年7月,在朋友组织的一场足球比赛中,我与球友王飞在抢球过程中撞在一起,同时摔倒在地。踢球多年,我经历了不少磕磕碰碰,也没少因此受伤,对这次碰撞也没有太在意。但当我起身后,发现王飞的表情十分痛苦,已无法正常站起。将其送到医院后,经医生诊断,王飞肋骨骨折,伤残等级为十级。
意外发生后,我全程陪同王飞到医院就诊,并支付了医保之外的医疗费、伙食费等费用。但王飞的家人坚持认为,王飞是由我撞伤的,我应该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要求我支付误工费、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23万余元。
我想咨询一下,王飞家人的这种说法有法律依据吗?我是否需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读者 毛东海
【答疑】
根据毛东海的来信,本栏编辑特邀黑龙江冰都律师事务所冯春龙律师进行答疑。
在日常生活中,因体育运动而伤筋动骨的事情时有发生。意外发生后,当事人及其亲属难免要寻根问底、追究责任。在此过程中,涉及“自甘风险”这一原则概念。
“自甘风险”原则,即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或者其进入的环境,含有特定的危险因素而行为人仍自愿参加,则发生的损害后果自负,也称自愿承担损害、风险自担、甘冒风险。
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已有使用“自甘风险”原则处理相关案件的先例,但大部分案件是通过公平原则等,让体育活动参加者承担一定经济责任,从而导致司法实务中的“类案不同判”现象,这在客观上影响了体育活动的健康发展,也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
对此,今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该条款释放出明确的导向信号,契合朴素的正义观和是非观。“自甘风险”原则的确立,一方面为文体活动的开展免除了后顾之忧,另一方面也提醒大家,在自愿参与具有危险性的文体活动时,要注意自身安全,充分评估风险,然后再量力而行。
通过以上条款,可知“自甘风险”有四点构成要件:1.受害人参加的文体活动有一定的风险;2.受害人对该危险有清楚的认识,并自愿参加;3.受害人在活动中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造成损害;4.其他参加者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本案中,毛东海与王飞参加足球比赛出于自愿,且毛东海并不存在故意情节,因此适用于“自甘风险”原則。加之毛东海出于个人意愿,已支付了王飞医疗费、伙食费等费用,王飞家人的进一步赔偿要求既不符合法理,也不符合情理,不应得到支持。
毛东海可以依据上述法律条款,收集微信、短信、通话记录、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尝试与王飞的家人进一步沟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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