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性防卫能力评定的影响因素探讨

2020-12-14 09:15刘玉局李国海张震
临床精神医学杂志 2020年6期
关键词:性知识性行为智商

刘玉局,李国海,张震

精神发育迟滞是指一组起病于18岁以前的精神发育不全或受阻的综合征,其特征为智力低下和社会适应不良,临床上可分为轻、中、重和极重度,其中轻度约占80%,且智商(IQ)多在50~69之间[1]。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案件中,有关精神发育迟滞性防卫能力的案件逐渐增多,且占有较大的比例[2]。性防卫能力是指被害人对两性行为的社会意义和法律性质及其后果的理解能力和自卫、抗拒能力。通常情况下,对于中度或中度以上的精神发育迟滞,多评定为性防卫能力丧失,而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患者性防卫能力评定相对较为复杂,也是难点所在。因为,此类案件的评定结果除了涉及到对受性侵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还可能因此直接影响到性侵者的相关正当权益(如某些情况下的性侵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量刑问题)。因此对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性防卫能力的评定,需充分考虑多方面的因素,从而为司法机关更加公正的办案提供有力的客观依据。为此,本研究收集近5年来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性侵害案件的鉴定资料,回顾性地分析其性防卫能力评定结果,结合谢斌等编制的“性自卫能力评定量表(CSSD)[3]”,探讨可能影响评定结果的某些因素及可能涉及到的相关问题。

1 对象和方法

1.1 对象 收集2015年1月至2019年12月在我院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的涉及性防卫能力的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患者共26例。所收集病例均为女性,年龄16~45岁,平均(25.38±8.29)岁。诊断均符合《国际疾病分类》(ICD-10)中轻度精神发育迟滞的诊断标准。排除:①合并有躯体残疾者;②合并有其他精神疾病的。鉴定资料完整。

1.2 方法 所有案例均由3位鉴定医师共同完成(至少2名副主任或以上医师)。鉴定过程中,由一位年资较低的医师负责收集鉴定资料(主要通过查阅被鉴定人的卷宗材料,记录监护人和/或知情人的补充信息及鉴定中精神检查记录和鉴定结果),资料内容包括被鉴定人的一般资料(如年龄、婚姻、文化程度、居住地、劳动能力等)、涉案资料(如案发时间、地点、与性侵者关系、有无性教育经历及案发前后表现,如有无主动/索要财物、有无反抗、事后诉说)、智商及鉴定结果,并将以上内容逐一整理登记自制成表格。将登记表中的鉴定信息将患者分为低智商组(IQ 50~59分)和较低智商组(IQ 60~69分);按有无受过监护人性教育分为受教育组和未受教育组,来比较上述因素内部两组间的性防卫能力评定结果的差异。对于鉴定结果,再用CSSD进行评定,比较性防卫能力“存在/削弱”与“丧失”案例中量表结构性评分的差异(计算百分比)。CSSD包括“性知识”、“性行为的辨认能力”及“性自我保护能力”3个部分组成,其中第1、2部分各含4个条目,第3部分含5个条目,所有条目均按0~3分四级评分。经实际验证具有良好的内部一致性和稳定性,结构合理,其评定结果与专家鉴定结论也高度一致[3]。计算登记信息中性防卫能力“存在/削弱”案例的相关涉案行为(“主动/索要财物”)的比例(计算百分比)。

2 结果

2.1 不同智商患者性防卫能力评定的比较 26例中,低智商组14例,其中性防卫能力评定为“存在/削弱”者5例(35.7%),评定为性防卫能力“丧失”者9例(64.3%);较低智商组12例,其中性防卫能力“存在/削弱”者9例(75%),性防卫能力“丧失”者3例(25%)。

2.2 是否受过监护人性教育性防卫能力评定的比较 本文病例中,受过监护人(主要是丈夫或其他家人)性教育者9例,其中性防卫能力评定为“存在/削弱”者7例(77.8%),评定为无性防卫能力者2例(22.2%);,未受过性教育者17例,其中性防卫能力“存在/削弱”者7例(41.2%),性防卫能力丧失者10例(58.8%)。

2.3 CSSD测定结果及其结构性评分 用CSSD对本文鉴定案例进行评定,结果显示,性防卫能力“存在/削弱”者14例,性防卫能力“丧失”者12例。对照量表中具体条目发现,性防卫能力“存在/削弱”者中,其“性自我保护”项得分偏高(≥8分)者占大多数(9/14,64.3%),而“性知识”及“性行为辨认能力”项得分偏高(≥12分)者较少(5/14,35.7%);性防卫能力丧失者中,其在“性知识”及“性行为辨认能力”项得分低(≤2分)者占大多数(8/12,66.7%),而在“性自我保护”项得分低(≤3分)者占少数(4/12,33.3%)。

2.4 性防卫能力“存在/削弱”者案发中存在“主动/索要财物”的比例 性防卫能力“存在/削弱”的14例中,案发中表现“主动或向对方索要财物”者10例(71.4%),表现“未主动或向对方索要财物”者4例(28.6%)。

3 讨论

在性侵案件法医精神病鉴定中,精神发育迟滞患者一般较多。对此类患者,除了考虑其社会适应能力外,通常结合智商来划分此类疾病的等级(分为轻、中、重、极重度)。一般来说,处于同一智商等级患者的性防卫能力水平往往相当,尤其中、重度或以上患者,几乎都评定为性防卫能力丧失,当然,也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者性防卫能力多评定为丧失的报道[4]。但也有资料显示,智商相似的患者(主要是轻度患者)性防卫能力评定结果却不一致的现象。这就提示我们影响性防卫能力评定的因素可能是多元化的,如有研究者提出社会功能水平、婚育史及案发是否主动等。本研究显示较低智商组性防卫能力评定为“存在/削弱”的比例高于低智商组。从而提示,在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中,即使同一等级内部,其智商的差别对性防卫能力评定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这可能与较低智商者更接近于正常人,她们对性知识的了解程度及性行为实质性的辨认能力等方面相对较好有关。

本研究结果提示,受过性教育者性防卫能力“存在/削弱”的比例高于未受过性教育者。性教育主要包括对一般性知识的了解及性行为的辨认等方面。精神发育迟滞患者虽然存在一定的智力缺陷,他们的社会功能(包括工作、劳动及人际交往能力等)常常较差,但如果他们的监护人平时较重视对其进行性相关的教育,提高其性防卫能力,那将会使他们受到性侵害的机会大大减少。这不仅使其自身的性合法权益受到保护,也会大大减少其家庭及社会的负担,也能随之减少相关的犯罪率。如本研究中就有1例家住农村已婚的32岁患者,其平时几乎连简单的家务都做不好,也不会带小孩,但由于其丈夫每次外出打工前都对其耐心地讲述有关两性方面的知识及如何应对相关突发事件的方法。结果,在鉴定时发现其性防卫能力水平并不亚于一般的正常人(CSSD评定得分31分)。当然,这项工作除了主要依靠家庭外,也还需要政府的普法教育及相关的宣传指导,它需要家庭和社会的共同努力。

本研究显示,通过CSSD进行评定的结果与资料鉴定结果一致,这也与相关文献报道[5]一致。CSSD中“性自我保护”条目主要涉及到在受到性攻击时的一些本能的性自我保护内容,而并未涉及到对所受性侵害或严重后果的实质性的理解能力,这对智商的要求可能不高,所以,一般情况下,此类患者较容易做到,这也可能是性防卫能力“存在/削弱”患者得分偏高的重要原因。然而对“性知识”的了解及“性行为辩认能力”内容的知晓,则往往需要一定的理解能力及相关的法律知识,这对于存在一定智能缺陷的患者来说可能确有一定的难度,这也可能是性防卫能力“丧失”者得分低的重要原因。其确切原因尚有待大样本鉴定资料的进一步论证。

多数学者认为,精神障碍妇女可因各种精神病理性因素的影响和支配,其性主动行为并非代表妇女的真实意志,被告(性侵者)如“明知”被害人处于精神疾病状态而利用其主动性行为要求与之发生两性行为者,必须追究被告刑事责任;但如果行为人(性侵者)确实“不知”受害人是痴呆或精神疾病患者,在得其同意,甚至受到病患者的性要求,与其发生性行为的,因行为人主观上缺乏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性行为的目的,不能认定为强奸罪[6]。一般来说,对于中度及中度以上的精神发育迟滞患者,通常都评定为无性防卫能力(或性防卫能力丧失),因此,在性侵案件中,无论存在何种情况,均应判对方(性侵者)为强奸罪已无可争议。然而,在鉴定实践中,却有一部分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者也被评定为无性防卫能力,而从司法的公正性及严谨性而言,此类案件也理应有个客观公正的判决。另一方面,对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患者被评定为性防卫能力“存在/削弱”的案例,如何判定性侵者作案行为的性质及量刑问题,这应是司法机关需慎重对待的问题。笔者认为,对于此类受害人在案发中如有“主动或索要财物”表现的(如主动向对方索要衣物、首饰等),或有其他明确的“利己”动机者(如与侵害人已达成对自己或家庭等方面有利的“协议”的),司法机关办案时,既要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法律的尊严,如过于从受害人的利益考虑,或拘泥于传统的办案理念,势必会影响到被告应有的正当权益,从而也会影响到司法的公信力。此外,也有人主张,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患者如因明显的经济目的或其他原因而主动与对方发生性关系的可不予进行性防卫能力的鉴定。总之,此类问题是值得司法部门去进一步思考。

虽然本提供的样本数量较小而可能使其代表性不强,但其所涉及的相关问题值得大样本的进一步分析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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