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小故事:
在海南省某村幼儿园,小强在教室玩耍时不慎用铅笔戳到小明的右眼,导致小明右眼受伤,后被鉴定为八级伤残。小明的父母将小强及其父母、幼儿园等告上法院。
法院判定,小强的监护人与幼儿园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专家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中小强在教室玩耍时不慎用铅笔戳到小明右眼致其受伤,校方在发现后并未及时制止并通知双方监护人,导致治疗延误,构成过失。幼儿园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加强教育监管和日常安全保障工作,以避免此类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