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产品未经广审不得在网络直播活动中发布

2020-12-13 11:53
北方牧业 2020年22期
关键词:广告法兽药法律法规

日前, 市场监管总局为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 其中,第三项“严格规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 第5 条规范广告审查发布中指出, 在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发布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发布前审查的广告, 应严格遵守广告审查有关规定。 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 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发布前审查的广告。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二条规定, 发布兽药广告, 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及国家有关兽药管理的规定。

《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 (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 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的兽药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设计、制作,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十二条规定,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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