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 山,葛 爽
(东北师范大学 体育学院,吉林 长春 130024)
在新时代背景下,我国已经成为世界公认的体育大国,而要成为体育强国,成为何种类型的体育强国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的问题。具有中国特色的体育公共服务体系是对未来我国成为体育强国战略建设一个重要支撑点,只有打下坚实而稳固的法制基础,才能保障我国的体育强国梦顺利实现。随着我国体育公共服务事业快速发展,法律纠纷、经济纠纷和社会纠纷随之而来。针对目前我国的社会发展形势,构建一个完整的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就显得极其重要。本文从法律的视角,结合我国现代体育公共服务的法治文明建设与现代化体育公共服务管理理论,对于当前体育公共服务中出现的法制缺失问题进行研究与完善,为未来我国的体育公共服务法治文明建设提供一点理论指引。我们可以了解到,在党中央和国家体育总局的高度关注与关怀下,我国的体育公共服务法制化和法治文明的发展趋势越来越显著。就目前国际上西方国家体育公共服务法制体系的构建发展趋势来看,我国应着力健全以法治建设为核心理念、法治保障为依托、法制监督为手段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体育公共服务体系。
我国体育公共服务始于90年代,在我国体育公共服务发展进程中对于体育公共服务的定义首先来自于体育领域与服务领域。公共服务的定义涉及面很广,主要涵盖了社会保障体系、国防科学技术、教育与文化体育、卫生与医疗等诸多领域。而体育公共服务只是我国众多公共服务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换言之,体育公共服务主要是为了满足我国公民体育文化生活需求的一项公共服务。
在新的历史时期的今天,群众的共同参与和消费直接影响着我国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发展建设,而社会的共同消费与政府和市场统一协调是相辅相成的。当前我国体育公共服务的发展情况并不是很乐观,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在某种程度上缺乏可持续性和科学性,如要满足上述需求,就必须要转变我国体育公共服务事业的发展方式,逐步建立一个可持续的、不断发展的体育公共服务法制化体系。为实现这一目标,未来则应在该体系中增加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体育公共服务管理、体育公共服务规划、体育公共服务融资、体育公共服务提供和体育公共服务绩效评估[1]。
法制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法制是静态的,它指的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总和。而广义的法制是动态的,不仅包括通过立法所形成的有关法律制度本身,还包括司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全部法制活动[2]。总的来说,法制就是指国家政权建立的法律和制度,所有的参与者都必须严格遵守,依法办事。
法制体系构建是我国体育公共服务发展的重要体现,也是推动我国法制建设的主要手段之一,是提升国家法治能力现代化的关键所在。对于一个国家来说,体育治理能力现代化极其重要,它主要体现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两个方面,在相对比较完善的体育公共服务法治文明体系中起主导作用。
体育公共服务治理能力现代化是通过“法治的方式”来提升执法部门的执行力与运行力,使法治思想在体育公共服务领域中不断渗透与影响,以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与法制思维。通过运用“良法善治”来提高政府对体育公共服务部门治理的公平、正义与平等,真正地通过法制理念的运行与实施来维护体育公共服务的现代化发展,推动体育事业稳步向前迈进。
体育公共服务与法制化之间是相互依存、相互依托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形式上契合。《全民健身条例》指出,“所有公民均有参与体育健身活动和享有公共体育服务的权利”,这其中所强调的法律制度不容侵犯性、人民权益至上性以及为人民服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法制形式上的要求与体育公共服务的理念不谋而合。另一方面,实质上契合。《宪法》《体育法》《全民健身纲要》等法律的执行,其实质均着手于以人为本。保障公民参与体育运动,享有体育公共服务的权利,均与体育公共服务的理念殊途同归,恰似契合[3]。不可否认,法制化路径是国民体育公共服务的权利得以保障的坚实基础,在法治社会的大背景下,体育公共服务的基本要求是其法律制度要符合“良法”与“善治”两大基本条件,从而推动我国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健康有序发展。体育公共服务法制化的主要观点就是通过法律制度来保障我国公民参加体育公共服务的基本权利,使体育公共服务核心理念与法治化实现完美契合。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满足社会公众对体育公共服务的需求,保障和监督我国公民享有参与体育公共服务的基本权利,努力实现我国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多元化、现代化、平等化目标,从根本上推动全民健身和健康中国目标的实现。同时,协助体育公共服务应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服务于民,“用”之于民,通过法律的规制和监督,使公民体育公共服务的合法权益、权利得以实现。此外,公民应明确了解其自身在体育公共服务中究竟享有哪些权利,在遵循法律规章制度的基础之上合理地行使公民体育公共服务的基本权利,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有章可循。
在当今世界上,各国都在不断努力完善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加强体育公共服务。我国体育公共服务事业主要以举国体制为主要特征,其管理体制还是以比较传统的行政管理为主。政府对体育行业的垄断式管理,直接阻碍了我国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发展。体育必须要着眼于人的生存与发展,以对“人”的关爱体现自身存在的合理性,这是因为“人”不仅对物质文化生产的需求不断提高,还更加关注健康的生活理念。在此趋势下,把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理念作为未来我国体育公共服务发展的核心理念,通过管理模式、供给模式、运行机制、社会保障机制等领域改革来实现政府的宏观调控,使更多的群众参与其中,形成良好社会互动,为我国体育公共服务的发展奠定坚实基础[4]。目前,国家已颁布了相关的法令政策,政府也在紧锣密鼓地开展其中的各项基础工作。
为此,当前我国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发展和完善是以法制建设、法治文明为逻辑起点,以我国体育公共服务发展为逻辑主线,以不断提高法制化进程来实现我国体育公共服务的价值、完善法制体系以促进体育公共服务全面发展为最终目标。明确法制与体育公共服务之间的关系,从而实现国家利益到公民利益的不断转化。同时,了解体育公共服务法治文明建设的发展方向,明确公民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不断完善我国体育公共服务的法律法规,以加快我国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1. 西方国家在早期就对体育公共服务领域开展了大量研究。除了学者们研究所得的理论成果以外,很多国家在政令实施层面亦做出了斐然的成绩。美国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开始逐步建立了覆盖全民的体育公共服务体系。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成熟,美国逐渐形成了符合本国国情的体育公共服务体系。英国政府在体育公共服务方面的投入在美国之后,1979年撒切尔政府对“福利政策”的改革和摒弃凯恩斯主义之后开始关注体育公共服务,英国政府为了加快体育公共服务的发展,通过减少财政方面的压力来提高体育公共服务的质量。俄罗斯由于本国的政治形势变化导致体育公共服务政策发生了巨大改变:体育公共服务的管理体制主要由政府主导型转向商业化和民营化。这个体制的转变引起了国际学者,尤其是我国学者的广泛关注和研究。巴西作为一个世界体育大国,早就开展了对体育公共服务的广泛研究,该国政府十分重视在体育方面的发展,因此在各类体育项目上都配有非常可观的社会资源以保障体育行业的顺利可持续发展,进而推动体育公共服务立法的发展,为建立完善的本国体育系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据此可见,西方国家比较重视体育公共服务法治文明的建设,时至今日相关国家已逐渐形成了比较适合自身国情的运营和发展模式。
2.西方国家在体育公共服务法制建设方面起步较早。美国作为世界体育强国,1978年国会通过了《业余体育法》(Amateur Sports Act),这一立法从根本上解决了众多社会体育组织之间长期对立的矛盾,为业余运动员的体育活动权利提供法律保障。美国从1980年起每隔10年更新一次大众体育健康政策,如《健康公民2000》《健康公民2010》和《健康公民2020》等,加快了美国体育公共服务的发展,提高了人民生活健康水平,促进国家、社会和谐发展。法国在20世纪初就开始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对体育俱乐部和体育联合会等进行管理。政府于1984年出台了对该国体育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法国身体活动与体育组织促进法》。到2003年再修改后,法国以体育法为基础,逐步发展并不断完善相关的体育管理机制,对于推动体育公共服务法制建设起到良好的作用。作为世界体育强国的俄罗斯,其体育管理也发生过重大的变革。1993年4月《俄罗斯联邦体育立法原则》的颁布,对俄罗斯的体育立法做出了明确的规定。1999年4月,俄罗斯颁布了《俄罗斯联邦体育文化与体育法》,2007年俄国家杜马通过了《联邦体育文化与体育法》之后,每年都会进行小的修改和完善。综上可见,西方国家在早期就已经对体育领域的管理制定了相应法律法规,逐步建立了适合本国国情和自身发展需要的体育公共服务法规,从而推动了本国体育公共服务事业的发展,提高了国民的健康水平。
当下,我国正处在社会文化形态转变的重要时期,在经济快速发展的环境下,易出现法治建设滞后、体制冲突、观念陈旧与道德失衡等情况。要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体育公共服务法制体系就必须从客观实际出发,构建法治文明建设为主、法制监督为辅的体育公共服务体系。
虽然在改革开放以前,国家就开始着手体育政策的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体育法规及相关文件。但由于当时我国的法制建设总体还不够成熟,并未制定体育公共服务方面的法律制度,无法进行体育公共服务的法制化研究。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政治、科技、军事、国防、教育、体育、文化等事业的发展得到了全世界的认同和肯定,而体育事业由于其流变性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并在相对应的各个历史时期构建出了中国特色体育公共服务模式,体育公共服务法治文明和法治建设也有了广泛的进步与长远的发展。1979年,我国重新回到奥委会大家庭中,在国际体育舞台上有了一席之地并以更开放的形式向世界招手,国际体育发达国家的相关体育法律法规也在逐渐被我国所认知。在1980年全国体育工作代表大会上,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草案)》是我国体育事业走向新时代的重要标志;1984年美国洛杉矶第23届奥运会上我国体育健儿许海峰实现了中国奥运会历史上金牌“零”的突破,对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随后,在1986年的体育领域体制改革中,国家体育总局提出要在“七五”期间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体育法。
要不断坚持发展和开放的原则,融合当前国际的发展形势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大力推进基层体育公共服务法制化、供给多元化、保障合理化等多元素体系;要对未来我国体育公共服务体系进行前瞻性的立法预测,加强立法监督和绩效评价检查,促进我国体育公共服务的发展。“十三五”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主要建设目的是使人民群众都参与到体育活动当中,并以此增强我国国民的身体素质,提高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水平。以不断满足公众对身心健康、体育锻炼的各项需求为基本路径,保证体育公共服务的有效运转,提高社会大众共建和共享体育的水平,提升我国民众在体育运动中的幸福感。推动我国体育公共服务的发展是建设体育强国的关键,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快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工作的必然要求[5]。故而,我们务必将体育公共服务法制化建设的推进提上日程,通过法治理念的外化和法治方式的践行来提高自身的治理、管理能力,不断加强对各项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监督和评价。
自体育公共服务的相关法律颁布以来,大部分人对其已有了初步的了解,但其认知还不足,无法正确认识公民体育活动享有的权利问题。除此之外,绝大部分体育参与者在遇到法律纠纷时不会主动向相关的法律部门来寻求帮助,而是采用非正常手段去解决问题。若长此以往,这些体育参与者们必将会在体育活动中出现违法犯罪等行为,而不知道怎样去使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更不会去利用相关法律法规解决纠纷。法律执行者法制意识的强弱,极大影响着体育公共服务法制体系建设的完善程度,若执法者对专业内的基本法制意识和法律知识欠缺,则体育公共服务各项法律法规的制定便失去了其应有的意义和价值。加强和完善我国体育公共服务法制建设是保证具有中国特色体育公共服务法制化稳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故而,我们要通过加大对体育公共服务法律的宣传力度、加强群众的法律思想教育,让更多的体育参与者懂法守法,从根本上推动体育公共服务法制化建设的快速发展。
各项体育活动中的体育公共服务都需要法律的制约和管理。虽然我国体育公共服务事业的发展比较快,但是关于该领域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政策制度中所提及的体育事项还不全面;在体育公共服务方面的立法还相对滞后。另外,在体育公共服务践行过程中,对违法行为给予的执法行为、处罚尺度不分明,对于可能违法的行为亦无具体标准,无法对诸多的违法举动进行有效制裁,极大阻碍了体育公共服务事业的和谐、稳定发展。由此可见,针对体育公共服务的立法理应紧随时代的发展步伐,并顺势不断改变和完善。
体育公共服务法制的构建是保证体育公共服务有效执行的前提,然而在我国体育公共服务法制执行过程中,依然存在许多不健全的方面,从而导致相关执法部门无法顺利执法。在《体育法》中,对很多法律责任的界定不够明确,逻辑严密性也较差。此法律条文虽然实现了部分责任划分,但不够具体,如对应由谁来承担法律责任,应由哪个部门以及以什么方式和程序来执行等方面尚未有明确的规定[6]。体育公共服务在法律上的立法不明,是导致执法工作难以有效展开、我国体育公共服务法治文明体系建设滞后的根本原因。另一方面,我国目前尚未设立专门的体育公共服务执法机构,同时各相关执法部门执法效率偏低、互相推诿严重。近年来,我国在体育方面的法律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就当前我国体育公共服务的执法机构而言,想要解决这一系列的法律纠纷问题是尤为困难的。因此,加强对体育公共服务执法部门的管理势在必行,为未来我国体育公共服务法制化的建设与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只有建立健全法制管理体系,相关执法部门才有可能依照一套严密的法制系统,行之有效地加大对体育公共服务中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让“坏蛋”无处遁形。
为加快建立中国特色体育公共服务法制体系,应在注重法律条文的创建和制定的同时,加强公民对体育公共服务法律的认识。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不可能一蹴而就,一定要通过国家、社会乃至公民的全方位、多角度、长期不懈的共同努力方可实现。法律的思想观念是由人的思想意识来决定的,要想使更多的人知法懂法,只有提高群众对法律的认识,才能使其真正地理解法律对公民权利保障的价值。故各地方体育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广大群众的普法宣传,积极开展体育普法活动,使人们能够习得体育公共服务相关的各项法律知识,进而提高其体育公共服务方面的文化素养;行业内的从业人员(如社会指导员、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应加大宣传活动力度,切实履行职责让更多的群众知法、懂法、用法。同时,地方政府应定期举办各种形式的体育赛事或开展一些体育法治活动,以便更深刻、更有效地践行体育公共服务的法制教育理念,尽最大努力增强公民的体育公共服务法律观念和法制意识,使体育公共服务的各项法律法规得到普及和遵从。
法律体系的建设是体育公共服务有序发展的前提,又是体育公共服务得以良序进行的有效保障。要建设符合我国国情的体育公共服务法制体系,应根据我国法律中公民在体育公共服务中的各项权利与义务而制定,同时,还要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提出的全民健身政策,以增强人民体质为目标,针对当前体育公共服务发展形势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建立完善、成型的体育公共服务法制体系,并由此加快体育公共服务的法制化进程。加快立法建设,纠正各级行政部门“有法不依”和“不作为” 的不良现象。此外,还应加强对各级地方政府的监督与管理,有针对性地从源头抓起,逐步建立地方与国家相协调的法制体系,在完善体育公共服务法制建设的同时,促进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体育公共服务上的相互融合。
缺乏法律监管机制是当前我国体育公共服务法律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中央体育管理部门以及地方各级相关行政管理机构执法能力的强弱是体育公共服务法律能否顺利实施、公民体育公共服务权利能否实现的重要保障。国家应出台适用于各级政府的考查制度,同时应在现有的法律条文中强化体育公共服务法规,以便监督相关部门的落实程度,检验其是否真正地做到了为人民服务,是否真正地保障了公民的体育基本权利。此外,在体育公共服务的实际工作中应加强法治,对其中的违法行为严惩不贷。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表现突出的个人或单位给以奖励和表彰。还要认真对待每一名公民的信访举报,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同时,应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执法效率和业务水平。
在我国体育公共服务事业蓬勃发展的背景下,为营造健康、和谐、有序的体育环境,必须建立明确的体育法律法规,完善法制体系的建设。作为体育事业的重要环节,只有完善的体育公共服务法制体系才能推动我国体育事业的稳定发展,从而不断满足我国广大人民群众对体育文化、竞技体育、体育产业等多方面的需求,推动体育事业的进步与繁荣。在发展体育公共服务的实践中,需针对其存在的问题予以深刻、细致地剖析,依据实际的问题来确定合理的解决方案,令相关政策的推行、法律条款的发布有的放矢。只有创设良好、和谐的法制环境,建立完善、成熟的法律体系,才能切实有效地促进国家体育公共服务法制化建设的完成,保障其稳定、良序地可持续发展,实现未来我国体育事业繁荣、兴盛的宏伟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