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山红
(长沙理工大学 湖南长沙 410000)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1]
根据《民法典》规定可以得出其法律定义:“离婚冷静期”是指男女双方当事人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时,被国家强制要求冷静思考一定期限才准许离婚的制度。”
这种类似于“离婚冷静期”的制度其实在域外多个国家都有相关规定,加拿大、美国、英国以及韩国都对离婚进行了时间上的限制,就是为了避免夫妻双方的冲动离婚。我国现如今明确确立的“离婚冷静期”制度也是各大专家充分考虑我国当前人口现状,离婚率居高不下,二胎放开后效果不明显等多重因素所做出的适合我国目前社会情形的决定,希望通过政府的干预和引导,让更多的人明白婚姻的责任,共建和谐的家园。
防止和减少“冲动型离婚”。近些年来,我国离婚率逐年攀升,引起了各大专家的关注与思考。一方面,女性的逐渐独立,社会的平等性提高,使得女人不再需要依附于男人,更多的女性敢于脱离婚姻的束缚,追求向往的生活。另一方面,“结婚”“离婚”手续简单易操作,导致男女双方对家庭责任感不强,“想结就结、想离就离”的思想在年轻人心中也颇为常见,正因为我国年轻人心性的转变,导致许多选择“离婚”的夫妻不是经过审慎的思考所作出的决定,而只是一时的冲动和赌气。对于一个家庭而言,可能影响的是家庭中的几个成员,而对于整个社会,由于“离婚”牵扯到最为密切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这就加剧了社会的不稳定性。“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是中国的一句老话,能流传至今,其中也是包含了无穷的智慧,婚姻的重要性对一个人来说不言而喻,“离婚冷静期”的设置,给予了双方感情尚未破裂的夫妻再一次冷静思考,选择未来人生感情方向的机会,有利于挽救双方的情感,维系家庭,防止和减少“冲动型离婚”案件的发生,同时,也利于节约国家资源,稳定社会,促使社会和谐发展。
利于家庭家风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在多次场合提出过家风建设的重要性,他强调:“家风好,就能家道兴盛、和顺美满;家风差,难免殃及子孙、贻害社会。广大家庭都要弘扬优良家风,以千千万万家庭的好家风支撑起全社会的好风气”。[2]
正因为家风建设的重要性,我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作出了有关规定,把家风建设正式写入我国民法典,也可看出,国家引导构建良好家风的决心。然而,家风的建设,首先要建立在良好的婚姻关系上,稳定和谐的家庭关系中的,“离婚冷静期”的设置与家风建设相辅相成,有利于构建美好和谐社会,使传承家庭优良美德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鞭策年轻人谨慎对待婚姻。“离婚冷静期”的设置,鞭策了即将迈入婚姻殿堂的情侣谨慎的思考,理解婚姻的真谛,利于他们作出正确人生抉择,加强对婚姻的责任感,对家庭的使命感。同时,也可减少“闪婚”情况的发生,使双方对彼此多些了解再走入婚姻的殿堂,从而减少不必要的社会问题。现如今,“快餐式”的恋爱比比皆是,信息网络的发达,使得“一生不只能够爱一人”,在这种充满诱惑的环境之下,人们越来越不懂得“且行且珍惜”的用意。“离婚冷静期”对于抱有“快餐式”恋爱的人犹如当头棒喝,狠狠地敲醒他们应审慎对待婚姻,不要拿婚姻当“儿戏”。
对“离婚冷静期”适用条件进行规定。前段时间微博上许多人对“离婚冷静期”提出反对意见,其实,在笔者看来,无非是大家对于“离婚冷静期”执行“一刀切”的担忧,对于一些“家暴”等特殊情况,若是国家一味试用“离婚冷静期”制度,恐怕只会适得其反。因此,对于适用“离婚冷静期”的夫妻也要进行筛查和甄别。[3]首先,双方无过错的必须适用“离婚冷静期”;其次,双方都同意适用“离婚冷静期”的必须适用;再次,双方结婚年限较短,不满一年的必须适用。[4]除了对该适用条件进行规划,对于不能适用的条件也应进行罗列,比如:家暴、虐待、一方有重大过错的其他情形都不应当适用,只有对“离婚冷静期”各方面条件进行严格的限制和侦查才可以将“离婚冷静期”的作用发挥出来,进而达到和谐社会的立法目的。
对“离婚冷静期”适用时间进行规定。每一段婚姻情况都是不同的,夫妻双方感情的深浅程度也是不同的,不可全然适用一样的冷静期限,而是根据不同的情形作出相应的冷静期限。离婚登记机关可设置相应的问卷调查,开设心理咨询来判断申请离婚的当事人的婚姻是属于“死亡婚姻”还是“危机婚姻”,从而设置相应的“离婚冷静期”期限。对于“死亡婚姻”实施“离婚冷静期”期限应该较短,对于“危机婚姻”实施“离婚冷静期”期限应该较长,这样对症下药才能发挥“离婚冷静期”的作用,减少当事人的痛苦的同时达到挽救婚姻的目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