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家本与中国法律的近代化

2020-12-11 09:17张沐华
法制与社会 2020年1期
关键词:近代化

张沐华

关键词沈家本 清末修律 中国法律 近代化

沈家本(1840-1913),清代著名的法律法学家。他出身于一个官宦家庭,25岁即考取了举人,但之后却屡试不第,直到1883年43岁时候才考取进士。期间由于其父的萌荫,沈家本在刑部为吏,从事具体的实务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司法经验。1902年经袁世凯、张之洞和刘坤一等实权督抚的大力推荐,沈家本被光绪皇帝任命为修律大臣,奉谕旨领衔修律。沈家本在花甲之年临危受命,在自己最为熟悉的领域,开启了十年修律历程。尽管沈家本法律改革因辛亥革命而中止,但他的修律成果为后来北洋政府和民国政府所沿用,他的爱国情怀和奉献精神为后世所敬仰。当然,沈家本由于所处时代有其历史局限性,但他追求依法治国和民族振兴的梦想至今没有过时。在2020年我们即将迎来沈家本先生180周年的诞辰,回顾沈家本修律的历史,概括其修律思想与实践,对于新时代贯彻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以及实现法治中国的建设目标无疑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一、清末修律的背景与动因

(一)历史背景

中国近代史是一部救图存亡的历史。面对积弱的中国,面对西方文明的冲击,面对世界现代化的浩浩潮流,清朝统治阶级中的有识之士开始睁眼看世界,主张通过向西方学习实现民族振兴。这种学习最初是从器物层面开始的,如李鸿章、张之洞等领衔的洋务运动。但很快甲午战争宣告了洋务运动的失败,促使这种学习开始转向了制度层面。通过取法列强,以变法改制强大国家逐渐成为朝野的共识。尤其是近邻日本明治维新的示范效应,更加使得这种呼声日益高涨。期间虽然经过戊戌之变的短暂停滞和倒退,但经过庚子事变,面对风雨飘摇、内忧外患的困局,以慈禧太后为首的清廷不得不开始主动寻求变法,并以光绪帝的名义颁布了实施新政的上谕。从1901年开始到1911年结束,这场新政历时十年,范围比戊戌变法更为广泛。因此,清末新政构成了修律的政治基础和历史背景。

(二)直接动因

中国近代史是一部饱受屈辱的历史。从1840年开始,清廷不断丧失领土和主权。以领事裁判权为例,英国自鸦片战争之后首先获得治外法权,之后西方列强国家通过武力胁迫,相继在中国获得了这项特权。治外法权的丧失严重损害了清廷的国家完整和主权尊严,同时也折射出中国法律落后,以及西方世界对于清廷司法的不信任。为了“改造”中国法律,同时也为了更好地保护西方权益,1902年以英美等国为代表的列强,对清廷抛出了诱饵,表示如果中国在法律上能够与西方保持一致,那么他们就可以自动放弃领事裁判权,减少外事的干涉。这一承诺对于急于收回治外法权的清廷具有相当诱惑,统治阶级认为这一倡议对朝廷更为有利,居然可以不费一兵一卒就收回丧失的治外法权,并跻身文明国家之列。尽管中西双方动因不尽相同,但在内外共同作用之下,直接促使了清末修律改制。

二、沈家本的法律观念和修律实践

(一)沈家本的法律观念

沈家本出身官宦家庭,律学渊源深厚,在考取进士之后潜心法学研习。在担任修律大臣期间,又通过整理历代律学著作和翻译各国法规制度,进一步开阔了理论视野,成为一名博古通今、贯通中西的法学家。他的修律思想观念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其一,以仁为纲的价值导向。沈家本是忠君爱国的新官僚,具有以天下为己任的济世隋怀。因此在其奉旨修律过程当中,始终体现了为政以德和以仁为纲的价值导向。他从维护清廷统治出发,以仁的标准来衡量历代法律的善恶,认为仁主实施仁政,必须依靠良法善治;其二,汇通中西的开放态度。沈家本深受儒家传统文化的影响,同时又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和广阔的法学视野。他将儒家仁政思想与西方自由、平等、人权等联系起来,认为中国传统法律与西方法律在本源精神上具有相通之处,可以在此基础之上制定汇通中西的法律规范。当然,也有学者指出,以仁为纲是沈家本的策略,因为修律工作最终需要得到统治阶级的大力支持,而仁政是朝廷可以接受的价值导向。

(二)沈家本的修律实践

沈家本出身律学世家,自幼就随父入京辗转任上,对刑部事务耳濡目染,在成年之后又久在刑部为吏,积累了丰富的司法经验。而沈家本在1900年在保定知府任上被传教士诬告,为八国联军所拘捕的经历,更坚定了他修律救国的决心。到了1902年沈家本被任命为修律大臣,得以在花甲之年,施展法治救国的抱负。他的修律实践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其一,实体法的修订。针对传统中国法律体系中重刑轻民、刑民不分的传统,沈家本以仁为价值导向,对重法进行了修订,废除了凌迟、枭首等酷刑,主张罪刑相宜,积极减轻死刑适用范围,并编订刑律、民律草案、商律草案,推进了中国法律文明程度;其二,程序法的修订。沈家本高度重视程序法的建设,在参酌西方各国法律基础之上,引入了公开审判、无罪推定、律师辩护等诉讼原则,并制定了刑诉、民诉等法律草案,推动了中国法律的近代化进程;其三,持之以渐的实践方针。沈家本对于法律变革颇具远见,他坚持以仁为纲的价值导向,并在此基础之上,淘汰旧法制定新法,逐渐实现法律新旧转换。但是这一方针因辛亥革命而中断。

三、沈家本修律的历史贡献与当代启示

(一)沈家本修律的历史贡献

沈家本所主持的修律是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开端,他秉承以仁为纲的价值导向,在此基础之上,用汇通中西的视角,为中国传统法律注入了新的内容和方法,奠定了大陆法系的基本取向,这也间接导致了传统中华法系的解体。沈家本的修律的使命最终因为清帝逊位而遗憾告终,但是他在修律影响并没有因为清朝灭亡而消失,他所主持修订的法律草案大多为北洋政府和民国政府所继承,他在修律过程当中体现的爱国情怀和奉献精神为后世所敬仰。当然,沈家本也有其历史局限性。沈家本是一位忠君爱国的封建官僚,他所主持的修律仍然以维持皇权统治为根本目的。面对内忧外患的全面危机,他选择了法律救国,试图通过法律建设强大国家。他对法律寄托了巨大希望,同时也赋予了修律太过沉重的使命,他通过自身努力和领衔修律,使清廷法律具有了近代的外壳,却意味中断了中国法律传统,最终无法实现富国保民的目标。

(二)沈家本修律的当代启示

沈家本是—位忠君爱国的封建官僚,有其历史的局限性,但他追求依法治国和民族振兴的梦想至今没有过时。新时代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中华民族重返世界舞台的中央。面对大国之间的制度竞争,面对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如何通过法治建设强大国家再次成为了时代的命题。在2020年即将迎来沈家本先生180周年的诞辰,在此之际,回顾这段历史无疑对当下具有启示意义。沈家本修律的思想和实践向我们昭示:法律是民族经验的产物,必须满足社会的法律需求。因此,中国法律现代化并不是全盘的西方化,也不是簡单的复古。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需要以人民民主为价值导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法治实践基础之上,从历史文化和现实国情出发,促进政法、西法、礼法传统的有机融合,以此推动中国法治现代性的不断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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