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不影响房产继承又能保证再婚老伴居住,有什么好办法

2020-12-11 09:15
伴侣 2020年10期
关键词:居住权立遗嘱患癌

问:

我离婚多年后经人介绍与周女士相识相爱,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周女士就搬到我名下的一套房屋中与我共同生活。不久前,我身体状况欠佳,到医院查出患癌,且做了手术。现在我担心自己一旦病故,儿子继承了房产以后可能会将周女士赶出去,致其居无定所。请问,有没有既不影响子女继承房产又能保障再婚老伴在此房屋中安度晚年的好办法?

答:

安居才能乐业,为了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2020年5月28日通過的《民法典》新增了居住权的规定。所谓居住权,是指以居住为目的,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

据此,你可以与再婚老伴周女士签订书面的居住权合同。由于设立居住权采用的是登记生效主义,因此,签订居住权合同或立遗嘱后,还应尽快到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这样,你万一去世,你儿子继承该房产后,周女士对该房产仍然享有居住权,直到其去世时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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