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 确保养殖业持续发展和人民健康安全, 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禽类出现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 应及时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 应立即派出2 名以上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符合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规范(附件1)可疑病例标准的,应判定为可疑疫情, 及时采样并组织开展检测,符合疑似病例标准的,应判定为疑似疫情; 经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符合确诊病例标准的,应判定为确诊疫情, 同时将病料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进行复核和定型等分析。 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难以确诊的, 需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确诊。 相关单位在开展疫情报告、调查以及样品采集、送检、检测等工作时,要及时做好记录备查。
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将确诊疫情信息或无法确诊的疑似疫情信息按快报要求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由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确诊的疫情, 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需按规定同时将确诊结果通报样品来源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程序将有关信息报农业农村部,同时抄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在家禽运输过程中发现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对没有合法或有效检疫证明等违法违规运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对有合法检疫证明且在有效期之内的,疫情处置、扑杀补助费用分别由疫情发生地、 输出地所在地方按规定承担。 疫情由发生地负责报告、处置,计入输出地。
各地海关、交通、林业和草原、卫生健康等部门发现可疑情况的,要及时通报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样品采集、检测、诊断、信息上报等工作,按职责分工,与海关、交通、林业和草原、卫生健康等部门共同做好疫情处置工作。
农业农村部根据确诊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确认并公布疫情。必要时, 可授权相关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确认并公布疫情。
根据疫情流行特点、 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 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响应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1. 特别重大(Ⅰ级)
21 天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1)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 个以上县发生疫情;(2)在1 个省有20个以上县发生或者10 个以上县连片发生疫情;(3)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的疫情;(4)特殊情况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
2. 重大(Ⅱ级)
21 天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1) 在1 个省级行政区域内有2 个以上市(地)连片发生疫情;(2)在1个省级行政区域内有20 个疫点或者5 个以上10 个以下县连片发生疫情;(3)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 个以下县发生疫情;(4)特殊情况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
3. 较大(Ⅲ级)
21 天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1) 在1 个省级行政区域内有1 个市(地)2 个以上5 个以下县发生疫情;(2) 在1 个省级行政区域内有1个县内出现5 个以上10 个以下疫点;(3)特殊情况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
4. 一般(Ⅳ级)
21 天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1)在1 个市(县)行政区域发生疫情;(2)常规监测中,同一地方行政区域内未发生禽只异常死亡病例但多点检出高致病性禽流感病原学阳性;(3)特殊情况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
必要时, 农业农村部可根据防控实际对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具体级别进行认定。
农业农村部和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疫情预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 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
1.Ⅰ级响应
农业农村部根据疫情形势和风险评估结果, 报请国务院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国家应急指挥机构;或经国务院授权, 由农业农村部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并牵头启动多部门组成的应急指挥机构。
全国所有省份的省、市(地)、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实施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等工作。 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2.Ⅱ级响应
发生疫情省份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工作, 实施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 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 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农业农村部加强对发生疫情省份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 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协助开展疫情处置,并及时向有关省份通报情况。 必要时, 建议国务院协调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
3. Ⅲ级响应
发生疫情的市(地)、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工作, 实施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 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 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发生疫情地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 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协助开展疫情处置, 并向有关地区通报情况。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4. Ⅳ级响应
发生疫情的市(县)或检出阳性样品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并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工作, 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应急监测和风险分析,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防控工作。
市(地)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根据需要提供技术支持。
上述级别应急响应期间, 要严格限制家禽及其产品由高风险区向低风险区调运, 对家禽与家禽产品调运实施差异化管理, 关闭相关区域的家禽交易场所, 具体调运监管方案由农业农村部另行制定发布并适时调整。
根据疫情形势和防控实际,农业农村部或相关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对疫情形势进行评估分析, 及时提出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 由原启动响应机制的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对发生可疑和疑似疫情的相关场点 (划定同疫点) 实施严格的隔离、监控,并对该场点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 饲料及垫料、废弃物、运载工具、有关设施设备等移动, 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 必要时可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屠宰、 交易场点发生疑似疫情时,应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疫情确诊后,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开展追溯追踪等紧急流行病学调查, 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
1.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发病禽所在的地点。 对规模养殖场, 一般以发病禽所在养殖场为疫点; 对具备良好生物安全防护水平、 免疫抗体检测合格的规模养禽场, 发病栋舍与其他栋舍有效隔离, 经风险评估无交叉污染风险的,可以发病栋舍为疫点。 对其他养殖场(户),如周边养殖场(户)隔离和免疫措施有效落实, 可以发病禽所在的养殖场(户)为疫点;如发病禽所在场(户)与周边养殖场(户)发生交叉污染或具有交叉污染风险,以病禽所在养殖小区、 自然村或病禽所在养殖场(户)及流行病学关联场(户)为疫点。 对放养禽,以发病禽活动场地为疫点。 在运输过程中发现疫情的, 以运载病禽的车辆、船只、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 在交易场所发生疫情的,以该场所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 一般是指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 公里的区域。
受威胁区: 一般是指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 公里的区域。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行政区划、饲养环境、家禽免疫情况、野禽分布与活动范围等情况, 以及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 综合评估后划定。
2. 封锁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 疫区跨行政区域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 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3. 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及时组织扑杀疫点内的所有禽只。 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对排泄物、 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 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环境等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并采取防鸟、灭鼠、灭蝇等措施。 出入人员、运载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要按规定进行消毒。
4. 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照程序和要求, 组织设立警示标志,设置临时检查消毒站,对出入的相关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 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关闭活禽交易场所并进行彻底消毒。 对疫区内养殖场(户)特别是与发病禽群具有流行病学关联性的禽群进行严密隔离观察, 加强应急监测和风险评估, 根据评估结果开展紧急免疫。 对经评估生物安全、免疫状况良好且高致病性禽流感病原学抽样检测阴性的规模养殖场,可按照指定路线运至就近屠宰场屠宰。
疫区内的家禽屠宰场点, 应暂停屠宰等生产经营活动, 在官方兽医监督指导下采集样品送检, 并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必要时,检测结果为阴性、 取得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屠宰厂(场),经疫情发生所在县的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风险评估通过后,可恢复生产。
封锁期内, 疫区再次发现疫情或检出病原学阳性的, 应参照疫点内的处置措施进行处置。 经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 认为无疫情扩散风险的,可不再扩大疫区范围。
对疫点、疫区内扑杀的禽,原则上应当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 确需运出疫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须在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监管下, 使用密封装载工具(车辆)运出,严防遗撒渗漏;启运前和卸载后, 应当对装载工具(车辆)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5.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关闭活禽交易场所。 对受威胁区内养殖场(户)加强应急监测和风险评估, 根据评估结果开展紧急免疫。
6. 运输途中发现疫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运输的所有禽,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对运载工具实施暂扣,并进行彻底清洗消毒,不得劝返。 当地可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是否需划定疫区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疫点所在市(地)、县要立即关闭辖区内所有活禽交易场所, 并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1.发病情况调查
掌握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及当地所有易感禽类养殖情况、 免疫情况、环境状况及野禽分布状况;根据诊断技术规范(附件1),在疫区和受威胁内进行病例搜索, 寻找首发病例,查明发病顺序,统计发病家禽种类、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收集相关信息,分析疫病发生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