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长印
(河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河南新乡 453007)
蚕桑公社是清末光宣时期士农工商等社会阶层在探索实业救国过程中,为挽回蚕丝利权而自发组织的利益共同体。国家的制度供给,绅商的投资襄助,桑农蚕户的利益诉求和农桑生徒的知识支撑,是其产生的重要前提。长沙蚕桑公社作为近代中国第一个蚕桑业联合生产体,就是在这种社会经济背景下“破茧”而出的。它从诞生、发展到困顿、移交,前后历时13年之久,整体上反映了近代中国蚕桑业由家庭生产向联合经营转变的曲折历程和基本特征。通过对有关文献资料的梳理,探讨长沙蚕桑公社创办的缘由、发展的概况、遭遇的问题及其最后的结局,对于认识清末中国蚕桑丝织业生产方式的变化,不无裨益。
长沙蚕桑公社创办于1898年,由绅商杨巩、朱恩绂等集股而成,它是近代中国第一个蚕桑业联合生产体。其之所以建在长沙北关马场,与马场面临的经营权归宿问题直接相关。马场原为湖南公有牧马之地,获悉西人欲租该地以辟码头,时任湖南巡抚的俞廉三以交涉事大,招集城绅妥议对付之策。进士杨巩、朱恩绂等遂定议,以岁租银一百八十两永远租借该地,假实业之名创办蚕桑公社,计划种桑二十万株。“社以公名,以示全省人民公有地,不容租借外人之意,此蚕桑公社之所由来也”[1]。
长沙蚕桑公社成立的当年,树桑十五万株,建造大厂三楹,一为男工厂,一为女工厂,一为缫丝厂,并向浙江湖州延请男女工各二人,专教饲养之法[2]。且小试其端,颇称得法,“所产之丝,甲于湘省,其桑田内种杂粮,如烟棉豆麦,值三千余金”[3]。同时基于省内向无山蚕而樗栎槲椽等山蚕饲育资源丰富之特征,积极寻求山蚕蚕种和山茧取丝之法。当得悉豫省南阳一带向产山蚕,其茧无须饲养,但放于樗栎槲椽各项树上,即能自食而成茧,与桑蚕无异,且工省效速,较之桑蚕尤形便利之消息后,“特派人前往南阳一带调取蚕种及一切取茧缫丝成法,以拓利源”[4]。这种做法,既有利于发挥湘省的自然资源优势,又有利于扩大湘省的蚕丝生产规模;既为湘人所乐意,也为世人所关注。对此有媒体评论曰:“该公社年来养育蚕桑,逐加进步,获利已厚,今又添得山蚕一种,将来蚕业之发达,尤可预计云”[4]5。
此外,为了推广蚕业教育,培育专业人才,蚕桑公社还“附设经纶学堂一所,专以普及蚕业,讲求独立生活为宗旨”[5],招收年龄自十五岁至三十岁止,身体强健能耐劳苦者入堂学习。1909年开始招生。每期定额三十六名,六个月毕业。学生每月收膳费二元,于入社前交齐。由此可见,长沙蚕桑公社在资源开发利用、蚕桑种植、蚕种引进、缫丝生产和人才培养等方面,都是有一定作为和成就的。
随着时势的变化和公社经办者的易人,蚕桑公社的经营日渐惨淡,直至桑树被伐,生产萎缩,亏损严重,被迫移交。1912年傅藎猷“上谭都督收回蚕桑公社所租马场书”,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比较客观的陈述和分析。
一是杨巩等人抽身蚕桑公社另组农务总会。蚕桑公社成立后,杨巩等人禀请抚院立案,创办农务总会,由岳州米厘外每串抽取十文作为农会经费。但是,久积款多,毫无建树,遂于公社附近另种桑万余株,以为报销地步。也就是说,农务总会的活动绩效不佳,但是积攒了大量的会费,为了遮人耳目,杨巩等人将耗去的会费假借种桑之名作为报销的凭据,并掩饰自己的不端行为。因为杨巩作为当时长沙的“四绅”之一和蒙捐后选道,与孔宪教、叶德辉、王先谦过往甚密,互相党援,既有社会地位,又有经济实力,依仗与官府的通络,投资实业,干预政务,专营私利,广置厂房,且“品行卑下,为正绅所不齿”[6]。因此作为官商他不会也不可能把全部精力与资本投入到蚕桑公社中来。
二是蚕桑公社股票发行引发骚乱导致资金筹措陷入窘境。为了招揽社会闲散资本,弥补资金周转缺口,蚕桑公社还发行有通行市面的“二百文石印小票”[7]的股票。历年出有小票十余万张,累计达百余万串之多。这种以发行股票招揽资金的方式在当时颇为新奇,吸引很多长沙居民争相认购。但由于金融市场的波动,股票下跌,铜元升值,认购者为了减少损失蜂拥至钱庄挤兑,一时间引发了社会秩序的骚乱。资料显示,“经省垣绸布油盐各业以此项票纸价值甚低,合铜元每串须贴水至八九十文之多,一经收用未免暗受亏折,纷纷向太平街千大钱号索兑,一时拥挤不堪。经该公社禀请地方官派人弹压,并由绸布各业禀请大宪谕令,首府两县出示晓谕,……所有各分司店铺发出纸币一律照兑铜元”[8]。同时为了缓解股民怨愤,解除兑票之人距省城太远的恒苦不便,蚕桑公社“遂就北城附近构造房屋数间,以为发兑票钱之地”[9]。在官府的出面干预下,蚕桑公社暂时化解了这场“金融危机”,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解除资金匮乏之虞,反而依然存在着资金链再次断裂而陷入破产的潜在危机。后来的事实确证如此。
三是蚕桑公社的经办权落入不懂蚕桑业务者手中。原因是杨巩等人久染官宦气息,视蚕桑为妇孺之事,躬身莅办,恐失官体,把蚕桑公社的一切事宜全权委托给夙无蚕桑学识的张运珍。张运珍既不懂蚕务,也无心经营,致使开办两年,亏失鉅万。加之蚕丝价格走低,张运珍遂以蚕业为不可获利之名,“招田斫桑,垦田收租。而佃与居民,见桑园无人守护,又率从而窃取为薪。……其间桑园强半斫去,惟树兜仅存;有斫斩已尽,树兜亦复拔去”[1]5。至此,蚕桑公社的桑地被开垦为耕地,桑树由原来的二十万株锐减为五万余株,除岁收租四百余石外,别无所获,日渐衰落。
1911年,杨巩与所托委之张运珍先后病故。杨巩的儿子惧怕受到连累,遂将农务总会之桑交归实业司。其后,蚕桑公社以股东无人任事为由,把经办权转交给张运珍的侄子张翰,而张翰又将桑林地皮转交给财政司。至此,长沙蚕桑公社宣告破产,其性质也由绅商集资合办转为官府承揽接管。由此可见,地方政府在出让公有土地经营权过程中,既要严格审查承接人的资质条件和生产预案,保证土地的合理利用与增质增效,又要加强对承接人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督与管控,以便未雨绸缪,杜绝不良经营行为,规范经济运行秩序,实现盘活土地资源和刺激经济振兴的双重目的。
综上所述,长沙蚕桑公社从兴隆到衰败,主要原因在于筹办者无意精心管理,经办者不懂蚕务敷衍应付,参与者中饱私囊任其腐败,监管者熟视无睹与玩忽职守。按照当时蚕桑丝织生产技术水平和蚕桑公社种植经营规模,辅之以规范严格的科学管理,蚕桑公社绝不至于斫桑租地,亏本破产。对此,欲承租公社桑园扩大种植生产规模而遭杨巩等拒绝的留日农学蚕桑科毕业生傅藎猷,在实地考察蚕桑公社的生产经营管理状况后,依据当时的情形和自己的推断,作出了蚕桑公社应当盈利的统计测算。根据傅藎猷的计算,除去各项开支,一万株桑每年实得益金二千三百四十九两六钱七厘,若以蚕桑公社二十万株推之,每年春季应得纯利四万六千九百九十三两四钱,合夏秋两季,其利又增两倍。而马场地界,可种桑百数十万株,岁尚赢利五六十万。有鉴于此,傅藎猷上书湖南都督谭延闿,要求收回蚕桑公社所租马场之地。虽然未见到谭都督对此事作出回应的记载,但是,蚕桑公社后期经营管理混乱的状况及其亏损破产最终被政府接管的事实,却是毋庸置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