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地矿区研院有限公司,陕西 咸阳 712000)
由于参与国土空间规划的部门较多,不同部门会基于自身利益角度出发来考虑问题,相互之间缺乏交流和协调,因此国土空间规划职能分工不明的问题比较严重,不能够保证其实际效用的有效发挥。与此同时,负责国土空间规划的工作人员专业素质能力的高低,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实效性,极易出现编制不同步、标准不统一、内容重复的现象,无法给国土资源的利用提供可靠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将流于形式。
在我国现存的法律制度体系中,关于国土空间规划的法制保障制度相对于现代社会的发展状况来说还不够完善,使得国土空间在开发利用保护的过程得不到更加可靠的保障。以生态环境为例,我国发展到现阶段,已经不能再以破坏生态环境来达到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目前社会的主要矛盾转化为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已经不再是能够吃饱穿暖的基本需要,而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是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物质文化需求和自身的获得感为指标的。然而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在他们的潜意识里根本就没有保护环境的意识,仅仅从少部分人呼吁保护环境,由少数人来保护环境,对于占地面积位于世界第三的我国来说是非常困难的。要想有效的将保护环境的理念、意识根植于人民群众的心中,就只有通过法律制度来强制执行,通过政府大量及时的宣传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让人们慢慢的融入到保护环境中来,让大部分民众从被动保护环境转变为主动保护环境,对于国土空间规划也是如此。但是现存的国土空间规划的法律法规等还不完善,缺少系统的法律文件。除此之外,国土空间开发利用保护过分依赖于政府,更体现出其法律体系不完善不健全。
由于规划工作的复杂性,在分工上极容易产生混乱。目前,我国国土空间规划虽然根据不同的部门职能,在规划工作方面会有不同的分工,但是仍然存在管理职能的互相重叠、冲突等不良影响。也由于国土空间规划的专业性要求较强,需要由专门的职能部门参与和发挥作用,但仍然表现为各司其职的特性,没有发挥协调发展的优势。
要想保证国土空间规划效能的充分发挥,必须认识到国土空间规划的重要地位,将其他战略规划协同起来,还要对不同部门的职责予以合理划分,将责任落实到部门,以免在其位不谋其政的现象的发生,为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顺利开展增添助力。在法律法规方面应该制定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较强的决策机制和管理机制,调动社会公众的参与积极性,保证国土空间规划能够与市场化发展需求相契合,在新时期得到相关职能部门的响应和落实。除此之外,对于政府工作人员专业素质的培养也不可忽视,这是保障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全面展开的关键所在,应该将其当作一项长期性、系统性的工作来完成。
我国拥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是宪法,可是宪法它不能把所有的法律细节全部包含其中,还需要相关的子法律,即针对各方面的相应的法律制度。只有这样才能算是建立了一个完整的法律制度。根据新时代的发展的需求,对原有法律补充新的内容使其更加的完善。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关于国土空间规划的法律体系日益完善。另外,在某些方面,也需要通过法律制度的作用来对其进行调节,才能避免在开发利用保护规划过程中出现某些偏差。
1.纵向衔接。国家和省级机构部门对国土空间规划进行战略性和宏观性的分析,明确国家的战略目标和发展定位,并强调规划的原则性问题,起到引导职能;地市级机构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级机构部门做出的工作指引,结合当地的社会经济情况,自然文化遗产等实际情况,做好国土空间规划的管制工作。
2.横向协调。横向协调要基于法律法规体系的明确规定,履行各自的分工职责,并建立明确的实施层次、实施结构和实施标准,确保国土空间规划能够统一、整体的进行,并起到互相约束的监督管理作用。
新时期下开展国土规划工作,需要考虑土地资源的承载力,在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下,所制定的国土规划方案,既要满足于城市经济发展需求,又要兼顾环境资源保护,应当综合考虑资源供需之间的矛盾,通过对土地资源进行资源环境承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实施有效的土地规划措施。通过各项指标的评价,有利于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中的区域优势,平衡城市和城市之间,区域和区域之间的协同发展。
在新时期国土空间规划要符合当前社会、经济、环境、人口等发展需求,对当前的国土资源进行合理利用和整合。并建立起适应新时期的国土空间规划的法律和法规体系,建立明确的法律保障体系、规划执行体系等,既能够促进我国国土空间规划的良好发展,完成我国新时期的国家战略目标,还能够为将来的国土空间规划打好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