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林业局,广西壮族自治区 河池 547000)
人民群众对于林地被占用的法律意识淡薄,普遍认为乱砍乱伐属于违法,而对于林地的使用和破坏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认识。甚至部分群众为了个人的利益而随意的占用林地资源,还有部分个体老板为了个人利益违法破坏林地,发展经济却不知道要服从国家的管理,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林地占用必须向国家林业相关部门申请占用林地行政许可。
部分村民委员会的干部可以代表集体来对林地进行随意处置,而一些地方基层干部只是根据个人的意愿或者是为了获取经济效益,而用自己手里的权力没有集体开会讨论变相租赁集体山林土地行为。比如有的集体山林已化规国家生态公益林,已领取了国家生态补偿金,又出租给个体老板,违反国家相关政策。这严重的危害到国家的经济利益,同时也影响到林地的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
国家对于林业管理及林地占用查处的法律不够完善,有些法律法规及管理政策相对滞后和当前的社会发展现状不符。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原则性规定相对较大,但是其内容宽泛不具体。因此对于很多现实问题无法进行全面和具体处理,导致法律法规存在漏洞和空隙,进而给林地管理及案件查处带来一定的问题。比如,林地管理需要送到省级上进行审批,审批程序复杂,涉及部门较多,耗时长,导致业主及农户铤而走险违法占用林地。像搭建鸡舍、猪圈、林地住房、建设小加工厂、林间道路、开采石场等。此外,森林法当中只针对林地占用的审批程序作了规定,而对于非法占用林地案件的侦察、取证还是很大的难度,只是对林业开垦、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作了行政处罚。对于实际林地的用途也没有进行详细的规定,导致执法过程中存在困难和困惑。
在办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因为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所以执行难度较大,而且对于责令恢复林地原状的执行也存在一定难度。比如采沙、采石、采矿等行为破坏的植被无法恢复,即使是强制执行但因为土壤条件不符,恢复原状也是难题。此外还有房屋建筑的拆除,当事人如果不愿意履行处罚,即使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法院对于民生住房并不主张进行强拆。因此,对于林地占用的处理和执行也存在难度。
近年来,我国重视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石漠化综合治理等工作,因此林业建设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在进行林地管理及林地占用案件查处的过程中。首先要让群众意识到生态环境的保护重要性,提升群众保护生态的意识和认识。只有群众对林地保护的法律有相关了解,才能让群众真正地意识到林地保护的重要性。在林地管理过程中,群众才能发挥其主观能动性,自觉进行林地保护,避免出现林地非法占用林地的现象,降低管理难度。
根据当地的林地管理情况制定对应的法律法规,让其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此外在林地案件查处及林地管理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管理,进而保证林地管理及非法占用林地案件能够做到有法可依,科学有效地对林业行政违法案件的管理,不断减少林业生态环境破坏的情况。
相关的林业主管部门要明确划分责任,采取全面清查、突击检查、明察暗访等查处方式,不定期地进行抽查和巡查。对于整改问题进行重点监督,对于突出问题的地区进行彻底清查,而对于擅自占用林地的行为 以及擅自挪用生态补偿金的行为要坚决做到立法查处。对于占用林地而导致森林遭到破坏,要严格遵守:谁批准、谁负责,谁破坏、谁恢复原则,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法律惩罚,同时要求非法占用者在规定时间内恢复森林植被。此外,重视各部门及地区之间的交流,形成上下联动地区联动等整治局面。合力打击整治林业部门办理的案件及其他部门移交的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司法机关移交的破坏案件,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查处和及时反馈案件查处过程中,对于违反相关法律犯罪事实要做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公职人员的案件也要依法将其交到司法机关,进一步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力度。加大政府管理林地的人力财力投入,确保各个职能部门之间能够相互配合,将林地管理工作准确的落实到位,从源头上避免和预防破坏林地资源的情况。同时加大查处占用林地案件的力度。
在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等环境下,人们在生产过程中为了能够创造更多的利益而对林地进行非法侵占,导致林地资源出现了被破坏的情况。为了我们的生态环境和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文明建设理念,我们必须要重视林地资源的管理工作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此外,林地管理工作的开展不仅是为了当地的生态环境,更是社会发展的需求,而且林地资源本身有限,因此我们在开发和利用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条文规定,进而保证林地资源能够可持续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