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委党校,重庆 404600)
2019年6月,中办、国办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意见强调在乡风文明培育中,村规民约具有重要作用,并提出要推动村规民约在乡村振兴过程中实现“全覆盖”。正确认识乡规民约的历史价值和当代意义,厘清新时代乡规民约建设的要点,对于推动乡村振兴、培育文明乡风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自古以来,中国就有深厚的“乡治”传统,其中尤以乡规民约最为闻名。北宋熙宁年间,蓝田吕氏兄弟出于维护乡村安定、邻里和睦为主要目标,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有完整记载的成文乡约——《吕氏乡约》。《吕氏乡约》在立意上以道德教化为主旨,通过全面梳理系统整合社会秩序,以达到惩恶扬善、彰显公平正义、移风易俗的目的。经大儒朱熹编考增损,为此后历代沿袭,并在东南亚国家中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传统乡规民约之所以能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独特作用,是因为它就是来自民间的,堪称是“人民的公约”,是全体的村民和族人大家一起来共同约定的规范,自然会得到大家普遍的认同和遵从。中国历史上传统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儒家的伦理道德思想,以及传统社会中强大的宗族力量,都对其效力发挥产生了积极影响,甚至是保障和支撑作用。
传统乡约的主旨其实主要体现的就是儒家的社会价值观。比如《吕氏乡约》,它的主旨内容和纲要归纳起来就是:“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十六个字,全文结合农村基层社会生活的实际,系统性地阐发和明确了应当遵循的儒家的社会价值观。
“德业相劝”。《吕氏乡约》主张“见善必行,闻过必改”,德的核心就是要求人们要有向善、求善、崇善之心,告诉每个人都要充分发扬善的本性,努力去做一个好人,自觉做一个有利于社会的人,并特别强调一定要知错能改。这与儒家“见贤思齐焉,见不贤而内自省也”的主张是完全一致的,它实际上就是对儒家仁爱观的制度化、规范化、具体化。《吕氏乡约》对履约者的修身、齐家、为人、处事、交游、教育以及扬善止恶的道德目标等都进行了比较详尽而系统的约定和规范。
“过失相规”。非常有意思的是,它要求村民族人不仅自己要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尽量少犯错误的同时,还要自觉承担帮助他人改正错误的道德义务,这样的要求够高,事实上也很有必要。《吕氏乡约》具体地列出了“犯义之过”“犯约之过”和“不修之过”等几个方面村民可能会犯的错误,而且也明确了履约者应该承担的道德义务。
“礼俗相交”。《吕氏乡约》注重儒家的礼教传统,主张“以礼化俗”,把礼教当作乡村秩序建构的重要手段和方式。主张乡村中婚姻丧葬祭祀等事,皆应遵循《礼》的规定,使礼成为入约乡民合族人日常行为的规范和准则。黄宗羲在《宋元学案》中对此高度称赞:“(吕大钧)先生条为乡约,关中风俗为之一变。”这和我们今天经常强调的“仪式感”有异曲同工之妙。
“患难相恤”。全面贯彻儒家思想中的惠民、济困、互助精神,《吕氏乡约》针对乡村经常或可能发生的水火、盗贼、疾病、死丧、孤弱、诬枉、贫乏等七种可能出现的“患难之事”,分别提出相应的规约预案,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在人类社会进入21 世纪、全球治理赤字日益严峻突出的今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迎来民族复兴的重要时刻,重温中华民族先贤的治理智慧,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虽然今天的中国农村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吕氏乡约》体现的治理思想和办法措施依然具有不可多得的文化价值和诸多启示。
采用讨论协商的方式来启迪村民道德自觉和言行自律的治理智慧。《吕氏乡约》体现了贤者主导、广泛协商、共同拟定的理论和实践的双重属性,把道德为本、正义至上的条约精神贯彻始终,强调道德教化、自觉自律和如约者在治理中的主体地位,以期收到“诚于中,形于外”的治理效果。引导和教化的方式,依然是我们今天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开展普法活动和法治宣传教育、大力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乡村的基本方式。崇德向善,互助友爱,遵纪守法,以道德性原则促成良好的乡风民俗,达到劝善惩恶、感化乡里的目的,这些内容其实一直都是中国传统社会治理中不变的主题。
通过民间自主入约、自愿约定、自觉履约的方式开展社会教化。《吕氏乡约》充分体现了协商、自愿的原则,确定了“来者亦不拒,去者亦不追”的入约规则;它发挥治理作用的机制,不是开展自上而下的宣讲法令,不是依靠官府的强力保障,而是基于入约者的自愿约定和自觉践行,体现了道德自律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意义;它对于研究传统治理机制及成效具有重要的标本价值,同时这也正体现了现代治理的精髓所在。当下如何发挥乡规民约的作用,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如何接续传承乡规民约的乡治文化传统,使之与当下乡村治理有机衔接、协调配合,有着十分重要的借鉴价值。
乡规民约是实现乡村自治的有效形式。《吕氏乡约》实质上就是一种传统乡村自治的典范,它集中体现了中华民族历史上以农业文明为背景的乡村治理智慧。《吕氏乡约》由乡里贤达倡导,村民和族人自愿自发协议约定,并通过社会舆论、自我约束、相互监督来加以落实,辅之以必要的、适当的奖惩来形成有效的约束和引导,这种内生性的制度约定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国家对社会进行依法治理的必要补充。这种自治机制在协调人财物、兼顾责权利等方面具有先天的优势,能够较好地解决基层治理中普遍存在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缺乏整体协调的问题,切实降低治理成本,有效提升治理效率。
乡村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重点和难点所在,提升乡村治理效能是一个重要而紧迫的时代课题。研究中国传统乡治,汲取先贤治理智慧,对培育文明乡风,建设法治乡村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