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人民法院,江苏 宜兴 214200)
本文以宜兴市基层人民法院为例进行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为聘任制司法警察人数、在编司法警察人数、聘任制法警的平均年龄、聘任制法警的基本工资、聘任制法警的离职情况等,调查研究表明,宜兴市基层人民法院的刑事警务保障主要由聘任制司法警察为主,聘任制司法警察的平均年龄在27岁左右,而聘任制司法警察的基本月工资为2800 元,明显低于在编司法警察,而这一问题是导致聘任制司法警察人员流动性大的主要原因。从1995 年成立法警大队起算,法警大队聘任制司法警察共离职30 余人,几乎每年都有一至两名聘任制司法警察离职,而离职原因,大抵都是薪资待遇问题。与在编的司法警察相比,同工不同酬的现象没少被聘任制司法警察所诟病。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聘任制暂行办法》的规定:“人民法院试行司法警察任用制与聘用制相结合的干部体制;聘任制司法警察是指人民法院使用国家确定的政法编制或当地政府批准的财政拨款编制”,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实行合同制管理。
2.聘任制司法警察作为司法警察的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的一支武装司法力量,在人民法院的建设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司法警察的主要责任之一就是押解和值庭,而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的规定,一般案件“一犯两警”,重大案件及死刑案件“一犯三警”,女性被告由女性司法警察押解,再加上安检、配合执行等任务,导致部分法院警力严重不足,从而促使了聘用制司法警察的产生。
1.司法警察实行聘任制是解决警力不足、规范警力补充的主要办法。司法警察配备在法院没有达到规定比例要求情况下,削弱了司法警察的战斗力,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实行司法警察聘任制可以解决警力不足的突出问题,同时司法警察聘任制准入机制的确立,改变了过去选聘中地方性、随意性的状况,为选聘司法警察提供了制度保障。
2.有利于向司法警察队伍注入新鲜的血液。聘任制司法警察年纪相对较轻,多以退伍的军人和警校应往届毕业生为主,他们年轻有朝气、有活力,同时又具备了较好的身体素质,对于新鲜事物他们接收能力强、反应速度快,在刑事警务保障工作中,他们可以说是法警大队的中坚力量。
3.提高了司法警察的机动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编著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务实务》中规定,司法警察肩负押解、配合强制执行等责任,这就涉及了车辆驾驶的问题,如果每次都出警都需向驾驶班申请调用驾驶员,必定会降低出警效率且驾驶员未经过专业的警务技能培训,一旦出现突发事件,很难做出正确的反应及采取有效的措施。而对于聘任制司法警察在公开招聘时可以设置关于驾驶资格等要求来解决上述问题。
1.聘任制司法警察待遇低,相关待遇难以落实。由于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聘任制暂行办法》,是条线的规定,地方组织、人事、财政部门不认可,导致聘任制司法警察的编制、招考、待遇的落实不能统一执行规定。据了解由于聘任制司法警察没有专门的编制,相关待遇的执行也没有统一标,导致聘任制司法警察和在编法警出现“同工不同酬”的现象。这一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聘任制司法警察对工作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并容易造成优秀人才的流失。
2.缺少基本的业务技能训练和基本的法律常识。近几年来,随着犯罪人数增加,一般的基层法院一年有1000 多刑事案件开庭。繁重的开庭任务,影响到法警的正常训练,而聘任制司法警察由于是临聘,大多是直接上岗,没经过正式的技能和业务培训,从而导致法警工作业务水平降低。现有聘任制司法警察多为非法本专业,这部分人员没有接受过专门、系统的法律培训,缺少基本的法律知识储备,在政治和业务上与高标准要求的司法警察还有一定差距,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司法警察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3.聘任制司法警察职权不明确,致使其在司法实践中作用受限。实践中聘任制司法警察权责分离,在需要其发挥作用时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严重影响了法警职能作用的发挥。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聘任制司法警察类似于公安机关的协警,说是警察,却没有独立的警察权;说不是警察,却也属于法律规定的一个警种并且也要参与办案。正是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的授权,才导致了聘任制司法警察目前的尴尬地位,也降低了他们作为警察的归属感和使命感。
4.警队人员流失严重,队伍思想状况不稳定。聘任制司法警察由于工资等福利待遇较低,工作强度和压力较大,工作性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同时社会对法警工作存在一定的误解,认为法警就是法院的配角,受人指派,因而导致思想不稳定,人员流动性大,这些因素不利于保持队伍的连贯性和稳定性,影响了法警队伍的整体战斗力。
5.无编制,不能评定警衔。《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聘任制司法警察着警察制式服装,佩带警察标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警衔。”按照这一规定,能够被评定授予警衔的只能是在编的司法警察,而聘任制司法警察不属于在编在职,当然不属于评定警衔范围。
建立规范的招聘标准,统一尺度,对从警年龄加以限制,以保证队伍的年轻化。建立一整套的招考、录用、待遇、晋升、退休等完备的制度,并纳入财政预算,以保证这一做法长久良好运作。省高级法院根据各法院需要情况将聘任制司法警察编入各法院法警队,根据司法警察工作性质和特点的要求,在录用条件上提高门槛,从应届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生、军队和武警退役军人中聘用。严格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招聘司法警察,严格聘任条件,严格审批程序,严格考核培训,真正把政治思想强、文化素质高,能胜任工作的优秀人才挑选进来,使法警队伍的整体素质得以提高。
对现有的聘任制司法警察进行清理整顿,把那些素质低下的人员清理出司法警察队伍;对只享受法警待遇不履行法警职责人员限期退警;对年龄偏大、身体状况差的人员换岗调整或让其提前退休、病退、病休:鼓励综合素质高的部队转业干部和大学生认真学习法律知识,一旦通过司法考试获得审判职称后,劝其退警。对于到龄聘任制司法警察要根据不同情况安排好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以不断补充新鲜血液,始终保持队伍满编满员。
1.要坚持政治建警,确保聘任制司法警察政治合格。2.要严格岗位培训,提高司法警察专业技能。司法警察担负着繁重的押解、看管、值庭、送达、采取强制措施、警卫法庭等任务,其业务范围广,危险系数大,这就要求司法警察必须具备过硬的专业技能。3.要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司法警察言行。4.要建立激励机制。对工作表现特别优秀,有突出业绩并通过公务员考试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录用。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聘任制司法警察要进行处罚,必要时解除其聘用合同。5.完善聘任制司法警察的退出机制。6.保证聘任制司法警察的物质待遇。聘任制司法警察的工资福利待遇,应比照国家公务员的职级序列和警衔补贴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包括养老、医疗、失业,保障解聘后的失业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