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习惯法在地方立法中的价值研究

2020-12-10 10:21:59
魅力中国 2020年29期

(内蒙古信华律师事务所,内蒙古 赤峰 024000)

引言

少数民族习惯法,是由民间自发形成的,以保护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生态环境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以其强制力和内在约束力为主要表现特征。有的少数民族习惯法也是我国某些部门法的渊源之一,若能有效地将其在司法实践中借鉴并具体运用,必然能起到促进少数民族地方立法,和谐、有效的解决少数民族地方纠纷的作用。

一、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特点

(一)有强烈的地域性和民族文化意味

我国是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地域辽阔,民族众多,具有悠久的历史,中华民族在共同创造优秀灿烂文化的同时,每一个民族都有属于自己的特色的文化,由于历史传统,风俗习惯,文化素养,宗教信仰,生活习惯等等方面各不一样,因此各地的习惯法也不一样,这就产生了习惯法的差异性。在社会不断发展和变迁的情况下,习惯法也跟随当地人民的生活习惯等不断地发生着变化。由于邻近其他民族也不断的改革和发展,各民族之间的文化,习惯以及法律制度也有着不同的借鉴和被借鉴,部分融合与被融合。习惯法在某种意义上讲也是本民族的人在一定的社会历史发展阶段的精神以及物质生活的集中体现,有着鲜明的民族特色和地域性文化特征。某种意义上是当地的一种自发的规约,在逐步地社会发展过程中,由于长期沿袭下来的传统,当地人会不自觉地将其内化为一种潜意识的内容,自觉去推崇它,遵守它,信奉它。这样的习惯法的特点已经适应了当地的经济、文化、社会、人文模式等,对于当地人民来说已经成了他们心中根深蒂固的行为准则,体现强烈的地域性和民族文化意味。

(二)保留的古老文化成分较多

虽然少数民族习惯法也不断演进,但仍然保留着一部分原始的生态化民主,他们崇尚尊长制度。比如有些少数民族习惯法中还有一部分保留着古代沿袭下来的大家长制度,出现重要的事情都要由大家长来主持公道。习惯法中所包含的内容面也相当广泛,包含有婚姻、家庭、经济生活、宗族交往、财产继承、邻里纠纷,还有刑事方面等,但这些虽然随着历史的变迁有所变化,但仍然保留着古老文化成分还较多。

二、地方立法吸收少数民族习惯法的路径

(一)确立现代法治理念

少数民族习惯法为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提供了一定保障,在地方立法实施过程中,主要以“维护集体利益和社会秩序”为目标,将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作用发挥出来,维护了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利益及社会稳定。在少数民族地区,从少数民族习惯法的价值理念上来看,少数民族习惯法是较好地进行民族治理的路径,社会主体成员也开始遵守具体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内容,在遵守的同时法治体系也对个体公民进行保护,当事人也能通过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代法治为少数民族习惯的发展提供了契机,比如,在我国受石碑习惯法影响的部分瑶族地区,出现矛盾纠纷时,裁判者在面对纠纷的情况之下,会根据自身行为理念对其进行裁决,导致矛盾纠纷处理出现问题,此时如果适用法律的相关规定,最终得到解决。

(二)利用好立法变通权

在立法实践过程中,可以对立法变通权进行多维度应用。如对现代法治中的刑法和习惯法的适用性进行总结。在经历了长时间的司法实践之后,“两少一宽”处理政策的效果显著,很多少数民族犯罪分子也得到了宽大处理。另外,在以司法实践为基础的背景下,如果仅仅利用刑事政策来处理少数民族刑事案件,必定无法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在很多政策的约束下,让弹性规则的多维度适用性特点受到限制,如很多刑事案件之中存在量刑从宽现象,这主要是对于补充性犯罪的一次说明,最终实现刑法分则条款的下调。如果在一些危害性极小的案件处理上,适用习惯法,加强少数民族的内部管制,在纠纷处理上可以赢得双向认可,这样一来,很多矛盾均可以得到化解,无需刑法的介入。站在习惯法角度来说,多维度的适用变通权具有很大意义,但在具体变通适用上,应避免单一法律的推行,注重法律与习惯法的结合,为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民族团结提供保障。

(三)明确司法适用范围

一是在适用的地域性方面,如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应具有明确的适用范围。值得强调的是,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与民法中的善良风俗不同,善良风俗经法院认定后可以普遍推广使用,然而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则只能适用于特定环境、区域和民族,不能无条件的适用于其他地方。否则,无限制的适用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将影响环境制定法的权威,甚至是造成司法混乱。再如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只能适用于民事法律领域,而不能涉及刑事领域。其主要的法理依据在于,刑法领域的“罪刑法定”原则明确排除了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在刑事案件的适用空间。同时,“意思自治”是民事活动的核心内容,法官在民事审判在时应当尽可能地遵从当事人的自愿原则,充分利用当地的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审判案件。对于少数民族习惯法在地方立法中要明确司法适用范围。

结语

在现代化的法治建设环境下,协调好立法与司法的关系很重要,在处理少数民族习惯法在地方立法过程中的问题时应该兼顾好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地方立法之间的关系,既推动当代立法的发展,又保留少数民族立法的自主权。借鉴有益的规定充实到地方立法中,使地方立法既尊重少数民族习惯法,又服务于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国家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