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船舶碰撞作为海上侵权行为的典型,一直以来备受海事法学和司法审判的关注。船舶碰撞侵权法作为调整侵权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调整因船舶碰撞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其立法宗旨为解决因船舶碰撞侵权行为所造成的赔偿问题,确定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的归属,救济被侵权人因碰撞事故导致的损害和财产权利。本文对现阶段理论及实务界缺少研究的船舶碰撞侵权法中针对损害赔偿责任比例划分问题做进一步探讨,通过论证其理论基础,进而提出具有实际可操作性的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比例划分标准及规则。
关键词: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比例划分;分段加权平均
船舶碰撞责任比例划分概述
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应依据船舶碰撞中的过错程度的比例来确定各方应承担的侵权责任。“船舶碰撞责任比例”这一概念是目前海商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普遍接受和使用的,碰撞船舶的最终结论是以船舶碰撞责任比例为基础,船舶碰撞审判中根据导致船舶碰撞的过错比例进行比较后,以最终确定的比例来确定船舶碰撞责任比例,来确定船舶碰撞侵权中各方所占的比例。理论中也经常混用存在过错程度比例与船舶碰撞责任比例这两个概念。所以,可以认为我国海商法司法实践和理论中船舶碰撞责任比例其实就是船舶碰撞侵权损害中各方所犯的过错程度的比例。
船舶碰撞责任比例划分的立法考察
在国际公约层面,《碰撞公约》中以下两条内容与船舶碰撞侵权责任比例划分相关或者有指导作用:1910年《船舶碰撞公约》用汉字数字“如果碰撞是由于一艘船舶的过失所引起,损害赔偿责任便应由该艘过失船舶承担。”第四条规定“如果两艘或两艘以上船舶犯有过失,各船应按其所犯过失程度,按比例分担责任。但考虑到客观环境,不可能确定各船所犯过失的程度,或者看起来过失程度相等,其应负的责任便应平均分担。”我国《海商法》中对船舶碰撞事故的程度和针对过错责任的分担没有明确规定,仅在《海商法》167条中由于不可抗力或不能归责于一方的原因导致的损害,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损失互不负责。
实际上《海商法》中涉及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法条只是强调基本原则,对实际审判中该如何划分船舶碰撞责任比例并没有明确规定,
船舶碰撞责任比例划分的理论发展
1.英美国家理论发展
在实践中英美国家经常混用过错程度比例、船舶碰撞比例、损失分配比例。经历了从模糊区分到明确按照过错比例划分的过程。
(1)平分损害规则
平分损害规则在1798年Wooddrop-Sims案件中得以明确,该案在英国首次明确双方均有过失的情况下,以平均分摊原则来划分双方的责任。并一直援用到1911年。美国最高法院在1855年,通过司法审判开始援用英国的“平分损害原则”。但本质上以“衡平”为结果的评分损害原则下,法官不需要确定双方船舶对于碰撞付多大程度的过错,但凡有过错即可使用平分损害,仅实现表面公平,并不能实现实质公平正义。
(2)主要、次要过错原则
在一次碰撞事故中如一方船舶的过错占主导地位导致两船的碰撞事故时,法庭将忽视另一艘船舶在事故中的次要过错。虽然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平均分配赔偿”原则所造成的不公正,但其本质也是变相的任意性规则,并不能实现公平。
(3)过错比例原则
为解决前两个原则存在的缺陷和不公平以及各国海商法对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规定不同导致的法律冲突,1910年9月签订的《船舶碰撞公约》于1931年起生效,英国也明确该碰撞公约在本国生效,公约的内容中包含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该公约第2条所确立的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程度比例原则也就成为英国一直遵循的审理船舶碰撞案件的原则。过错比例原则规定,由于两艘或多艘船舶的碰撞及过错导致任何个数的船舶或船上的任何财产遭受损害或损失时,其侵权责任应当与涉案船舶的过错程度成比例。
2.我国关于船舶碰撞比例划分的理论研究
在我国海商法理论中,胡正良教授和韩立新教授主编的《海事法》一书,从理论角度对船舶碰撞比例划分进行比较深入分析研究。这本书深讨船舶碰撞责任比例划分问题,并指出过错程度是指对于碰撞及损害的发生所产生的作用程度即相撞船舶中各船的过失。其中两大因素决定过失程度的确定:一是过失、碰撞、损害这三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二是碰撞及损害后果中过失的影响力。另外一些学术论文,虽然也有涉及船舶碰撞责任比例的具体划分方法,但总的来说,我国海商法理论界在对船舶碰撞责任比例的划分研究尚无更多的理论成果,还需要丰富发展。
船舶碰撞中过错比例的认定
理论上确定过错程度比例寻找即合理又符合法律公平理念的解释和方法是一份十分困难的任务,且法学作为一门社会学科,其大部分概念都包含了主观、抽象因素,这使得量化研究比理工学科困难更多,但这并非意味着法学领域量化研究停滞不前。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过错程度的量化从根源上讲是侵权损害事实中责任主体的心里和行为的量化。那么我们可以使用过错产生的外界影响和过错行为的后果进行量化比较的方法,即通过转换方法,将事物之间的系统联系和逻辑联系为基础,把测量对象带入相关可测量标准上去,通过可测量事务,进而间接测量和评价过错程度。
量化船舶碰撞中的过错程度,从过错行为的可处罚性和因果作用出发,综合考量过错行为在违反规则和对碰撞损害产生的影响,来对船舶碰撞过错程度进行量化和比较,进一步得出船舶碰撞过错程度比例。其中,苛责性的考察包括违反法律可处罚性、引发危险的可处罚性及危险增加的可处罚性。因果作用的考察则应区分考虑非碰撞过失与碰撞过失,碰撞发生中过错的程度、对导致他船过错行为的程度、对碰撞所造成的损害程度这些因素。
因船舶碰撞属于特殊侵权,每次碰撞结果多數情况是由多种因素导致的,且航行中的同一措施会根据多种客观、人为因素,可能个别避碰规则不符合大框架下的避碰规则要求。因此,基于前述原则所形成的基本认识,可将过错程度的量化比较转化为对过错可处罚性和因果作用的量化比较即“分段加权平均比较规则”。其中,分段是考虑航行条件受多种因素影响带来多样的情况时过错对碰撞产生的影响差异,将船舶碰撞前的各各情况进行分段。
加权平均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在过错可处罚性和因果作用进行比较的基础上按照可处罚性和因果作用对过错程度地影响相同权重,进行加权平均取值;另一方面,对船舶碰撞前的各阶段过错程度导致碰撞的影响赋予不同的权重系数。
以下简述过错程度的分段加权平均比较划分规则的几个具体步骤:第一步:过错的分段查明。将船舶碰撞发生的过程分为如下四个阶段。碰撞危险阶段、紧迫局面的形成、紧迫局面至紧迫危险阶段、紧迫危险至碰撞发生阶段。第二步:每个阶段过错对船舶碰撞影响程度分别赋予一定的权重系数。第三步:分别比较在每碰撞船舶在每一过错中的可处罚性比例和因果关系比例,并量化确定各自的比例,后按照可处罚性因果作用结合考虑。第四步:将最终得出碰撞船舶在各阶段中的过错比例后,分别乘以各阶段的过错程度的权重系数后相加,得出最终总的过错程度比例,即船舶碰撞责任比例。
作者简介:张莉敏 1992年生 朝鲜族 延边大学学生 法学硕士 研究方向:海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