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司法文化的特点

2020-12-09 05:30邓立强
西部论丛 2020年13期
关键词:文化

摘 要:司法文化是法制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古代的司法文化结合了儒家、法家、道家等各派的法律思想,特别是儒家法律思想,适应了中国古代文明的形态。司法文化作为中华法系的基本内容,在历史的传承中形成了自身的特点,是中国传统法制文明的重要成果。

关键词:文化;司法文化;行政兼理司法

中华民族具有五千多年绚丽灿烂的文明史,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古代司法文化汲取了中国本土的儒、法、墨、道等各种哲学思想,特别是儒家法律思想,适应了中国古代农业文明的形态,与自然经济、宗法社会和君主政治互为表里。古代司法文化作为中华法系的基本内容,是中国传统法制文明的重要成果,对当代司法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有关文化的概念

当代我们所用“文化”一词,其实是外来语的意译,对应于英语和德语。在中国古代,“文化”一词原与“武功”相对应,有文治教化之意《易·责卦》中说:“文明以止,人文也……观乎天艾,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一”这是中国古代对“文化”最早的理解一《周易正义》中解释道:“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者,言圣人观察人文,则涛书礼乐之谓,当法此教而化成天下也。”这已有从观念形态谈文化的含义,强凋文化对人类认识、改造世界和进行道德教化所起的蓖要作用和功能一西汉刘向在《说苑,指武》篇中说:“圣人之治天下也.先文德而后武力 凡武之兴,为不服也;文化不改,然后加诛。夫下愚不移,纯德之所不能化,而后武力加焉。”晋束皙在《补忘诗·由仪》中更明确地说:" 文化内辑,武功外悠”梁昭明太子萧统注日:言以文化辑和于内,用武德加于外远也。”从这些论述中不难看出,中国古人虽没有形成类似于近代西方对“文化”的概念,但“文治教化”的意蕴与“文化”的特点功能有相通之处,与当代我们所称“文化”的规范、教化、凝聚等软约束功能是相通的。

上述各类关于文化的定义,从不同的侧面和视角展示了文化的共有内涵,所谓文化“就是这样一个层层叠加而又互相包容的复杂相庞大的系统,其真实意义只能在不断地从整体到部分,再从部分到整体的循环往复中得到说明”。研究司法文化亦不例外,只有在把握了文化的共性认识的基础上,对司法文化的个性认识才会更加科学和准确,在此基础上的司法文化建设才能够有明确的目标、管用的措施和切实的效果。

二、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涵

传统法律文化属法律文化的一个分类,要考察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必须首先了解法律文化的一般理论。

单从法律文化的概念来说,在我国学术界也众说纷纭。有些学者认为,法律文化主要是指法律文化史的积累,有些学者则指法律传统及其对当代人心理与行为的影响,还有些学者将其界定为法律及其相关问题,而不问是否传统的或当代的;另有学者则强调以文化分析的方法研究法学和探讨法律的作用等。实际上,法律文化是以社会生产力发展为前提,以社会经济为基础的,体现着一定社会历史时期的政治要求的所有法律现象的总和。包括法律心理、法律行为、法律制度以及组织机构。

首先,法律文化是人类文化的一种,法律文化简单地说就是与法有关的诸种文化因素的总和,是特定的国家或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步创造并积累下来的与法有关的各种物质因素和精神因素的总和。具体包括一定的法律制度、法律习惯、法律意识(或叫法律思想或法律观念)三个基本要素。其中,法律思想又是法律文化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因素,它决定着一定的法律制度(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体系)的建立,也决定着一定的法律习惯(法律运作、行为模式、习性)的形成。法律思想又包括对法律的认识、对法律的情感取向和法律价值观,其中尤以法律价值观对法律文化产生的影响最大。它不仅影响并决定着特定法律制度的确立和法律习惯的形成,而且还影响着其它法律思想,如法律认识、法律情感的形成。法律价值观主要是指人们对法律价值的基本看法,它属于社会意识形态范畴,具体说,法律价值观是法律与主体需要之间的关系在人们意识中的反映,是人们对法律价值的主观判断、情感体验和意志保证的综合。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法律价值追求(或法律价值目标)与法律价值尺度(或法律价值标准),其中法律价值追求(或法律价值目标)是更为根本的,它决定了主体的法律价值标准,二者之间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当然我们也不能完全忽视法律价值标准的作用,它有时也会对法律价值目标(或追求)产生一定影响。法律价值追求作为法律价值观中带有根本性的问题,同时也是法律文化中起主导作用的基本因素,其涵义实质就是人们期望通过法律要达到何种目标。不同的国家制度,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的文化底蕴,以及不同的民族习惯,其法律价值的追求目标是不同的,但一般说来,秩序、安全、自由、公平、正义都是法律价值追求的重要方面,同时也是法律文化的主要内容。

法律文化作為社会上层建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其它社会意识形态范畴一样,具有鲜明的特征。首先,法律文化具有鲜明的时代性。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就有不同的法律制度和不同的法律价值观。其次,法律文化具有强烈的民族性。人类是社群交往行动的动物,但任何特定社群既有无限开放性的一面,还有自我封闭性的一面,尤其以民族为范围定界的社群往往形成该社群的独特文化,即使人类不同国家间的政治对话、经济交易和文化交流发展到如此程度,被人们以‘一体化或‘全球化来形容,它并未消灭也消灭不了特定的社群文化封闭性的一面。最后,法律文化具有多元性。多元性是指法律文化在保持本民族、本国家、本时代特征的前提下,也即在保持不同的文化个性的前提下,古与今、东方与西方、落后与发达之间在法律制度、法律观念上的对话、交流、继承、移植,并由此形成多元化的法律文化现象

三、中国古代司法文化的特点

中国古代司法文化由于受当时经济、社会形势、文化发展的影响,呈现出不同的特色,但也存在一定的共性。

1.司法理念

西周时期以德为立国之道,以“明德慎刑”为诉讼的指导意义,以息讼的最终目标。秦国在商鞅变法后,法家的思想理论一直占据国家的统治地;秦朝统一中国后,崇尚韩非等法家代表的学说,排除儒家“礼治”、“德治”以及“息讼”学说的影响,贯彻“事断于法”的精神,厉行封建法治,形成了有别以往的司法关念。在司法权的分配上实行高度集权,“事无大小皆决于上”,使君主集各项大权于一身,并推行“重刑推断”的原则,从重惩轻罪人手,严厉处断各类犯罪案件,特别是对侵犯封建国家与地主财产的犯罪行为实行严厉镇压的方针,造成刑罚使用酷滥,进一步加剧了社会矛盾,加速了秦王朝的败亡。汉朝建立后,吸取秦朝败亡的教训,在西汉武帝时期确立了儒家化的司法理念,开始实施“春秋决狱”,其方法是依据《春秋》等儒家经典大义审判刑民,而不仅是依据汉朝法律审理,从而使汉朝的审判进入二元化审判的时期。

2.司法思维

西周的审判非常谨慎、科学,要求诉讼时原被告双方都要到齐,且司法官从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五个方面去考察案情;同时,在决定刑罚时要根据犯人的具体情况包括主观状态、社会的具体情况和法律条款来共同处理。

3.司法机构设置合中有分,形成“行政兼理司法”的模式

一方面,司法与行政合一。中国古代社会行政与司法权不加区分,司法组织、司法权的运行都从属于行政权,因而司法权不具有独立的地位。可以说,古代中国的司法一直处于或依附或受制于行政的从属性地位,形成“行政兼理司法”的模式。“行政兼理司法”模式,是指行政首长兼任司法长官直接处理或最终决断司法事务,司法受到行政直接干预与影响的权力结构模式。从中央层面观察,尽管各朝均存在司法审判的专门化机构,但司法并不由独立的司法机关行使,而往往由行政机关分割,并且最终归属于皇帝直接控制。而在地方各级,司法行政合一表现更为充分,地方长官就是同级司法审判官,审判断案也就是地方长官的主要职责之一。另一方面,司法权分割行使而相互制衡。如果说司法与行政合一更多体现在皇帝一身以及各封建地方政权上的话,司法权权分割相互制衡则可以体现在各封建王朝中央司法机关的设置上。历数秦朝以来的中央司法机关,秦汉时期中央最高的司法部门为廷尉,属中央九卿之一;唐代,中央的司法部门为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和三司,其中刑部是最高司法机关;宋代的中央司法机关有大理寺、审刑院和刑部;明代则由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组成中央司法机关,清代沿袭明制。在历朝历代中司法机关都只是古代朝廷的一个职能部门,是政府的组成部分。 在中央层面上,虽然古代中国建立了专门的司法机关,但是司法机关要绝对服从于皇权,皇帝掌握最高的审判权;同时,中央司法机关及其权力的行使受制于中央行政机关,比如皇帝可以直接派非司法机关的官员参与审判,大案要案设立会审,如清朝的“九卿会审”制度,这些体现古代中国法律文化的特色制度是行政权对司法权的直接干预。 在地方,司法事务长期由地方行政长官兼理,没有形成独立的司法组织体系。秦汉时期,地方实行郡县制度,郡设“太守”,既是地方行政首长,也是最高司法长官,下设“决曹掾”处理司法事务;县的行政首长是“令 ”,是县级的最高司法长官 ,下设 “县丞 ”,是县令的副手,负责处理司法事务。郡县行政长官都不必亲自审判。汉代以后地方行政首长名称与秦汉相同,唐代实行州县制,县负责初审,州只有权判决徒刑以下案件,其他案件的审判权收归中央。宋代地方行政建制为路州县三级,且规定州县长官必须亲自听狱审问。明代地方行政分为省府(州)县三级,其中县府的案件一律由首长兼理。清代地方行政增设一级,为省道州县四级制,也是由行政长官兼理司法。在地方,司法机关隶属行政机关的特征更为明显。古代中国地方司法权并未成为一种与行政权相当的权力。直至清末变法,西学东渐,司法隶属行政即“行政兼理司法”模式才有所松动 。古代中国司法或直接没有审判权或“审”“判”分离的权力配置结构以及隶属性的组织架构,导致司法权只能依附于行政权,某种程度上也并未形成西方意义上的“司法权力”。 古代司法实质上只是皇权的附属品,也只是行政的一个环节,是对政治意志和皇权利益的执行。

4.司法价值观注重礼法融合

礼法融合,突出体现了中华法系极为浓厚的伦里色彩,也是中国传统司法文化中最为独特的风景。礼,最早由部落氏族的风俗习惯转化而来,随着社会发展,礼制内容逐渐膨胀,几乎涉及一切社会领域。但至春秋战国时代,“礼崩乐坏”,礼逐渐退化为以人伦道德为主要内容的教化手段。秦朝时期,由于长期处于战争的历史环境下,开始推行法家路线,注重用法律统一人民思想。汉武帝时,开始“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学说从此成为中国历代封建王朝一以贯之的正统思想。伴随着儒家思想对法律的渗透,出现了以儒家经义为指导的审判方式——春秋决狱,奠定了礼法融合的基础。

5.司法思维模式重刑轻民。我国传统司法制度下,律以刑为重,所谓的司法审判多与量刑适用紧密关联,民事纠纷的诉讼通常适用刑事诉讼程序,在追究当事人经济责任的同时,也往往以刑罚为处分,因而具有“重刑轻民”的特征。在对刑事案件的审判中,审判人员往往注重案件的实体公正而非程序公正,“辨曲直、平冤狱”一直是刑事审判追求的目标,也是官方和民间对公正的正统理解。在民事审判方面,“无讼”作为儒家主张的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基层司法官员对于民事案件往往首先适用强有力的息诉模式——调解,不过这种调解往往并不完全以当事人的同意为基础,而具有相当的强制性。

参考文献

[1] 邱玉强.中国传统司法文化中“尽情察狱”研究[D].辽宁大学.2017.

[2] 任家宽、王翠红、孟庆方. 论中国古代司法文化特征——以“行政兼理司法模式”为例[J].甘肃高师学报. 2016(8).

[3] 张晋藩.论中国古代司法文化中的人文精神[J].法商研究.2013(2).

[4] 张晋藩.中国古代司法文明与当代意义[J].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4(2).

[5] 张本顺,陈景良.试论中国古代司法传统中的善治艺术[J].兰州学刊. 2017(3).

[6] 徐清. “大刑伺候”的禁而不止:清末民初刑讯废除运动的思考[N].人民法院报. 2018-11-30 (005).

[7] 邢朝国、郭星华.从摒弃到尊重:現代法治建设与传统文化[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12(4) .

[8] 孔祥军.论古代燕赵司法“青天”的群体特征与现代启示[J].法制与社会 2018(20).

[9] 王斌通.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全景再现——张晋藩先生《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十二讲》推介[J]. 人民法治. 2019(1).

[10] 陈冲.试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C]. 2020全国教育教学创新与发展高端论坛会议论文集(卷二)2020-3.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7年度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现代法治视角下的中国传统司法文化研究”的阶段性成果,课题编号:17FXE283。

作者简介:邓立强(1965-),男,山东日照人,教授,硕士,从事法学及远程开放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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