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丹雯?杜国智
2019年12月17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以下简称“广宁分局”)接到北市镇政府报告称,该镇同文村委会湖羊尾(地名)露天堆放大量疑似工业污泥。接报后,广宁分局迅速开展调查工作。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堆放的工业固废约有24堆,为板状压榨泥状态,颜色有蓝色、褐色、白色、灰色等,工业固废倾倒现场未发现涉案车辆及人员。经快速测定仪测定,发现工业固废中存在多种重金属超标情况,初步判断该工业固废可能为危险废物。
立案监督,启动刑事检察
2020年1月5日,在北市镇国光村往葵洞方向三叉路口(地磅处)停放两辆疑似运输工业固废的车辆,周边未发现车辆驾驶人员。执法人员在湖羊尾倾倒现场发现新增两堆工业固废,比对发现新倾倒的工业固废与停放车辆车厢内残留的工业固废高度相似。
通过对两辆涉嫌倾倒固废车辆的调查以及对倾倒固废地周边的走访排查,锁定倾倒固废的车辆运输人员龚某柱、林某明,以及当地有偿提供倾倒场所人员温某四、胡某安。通过对上述4名涉案人员的调查询问,确定了上述工业固废来源于东莞市,由刘某宸、罗某光交由龚某柱、林某明将上述污泥运输至广宁县北市镇同文村委会湖羊尾、新庆村道路边的空地进行倾倒。
广宁分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湖羊尾倾倒的工业固废以及停放车辆车厢内残留的工业固废进行危险废物特性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同文村委会湖羊尾倾倒的污泥以及查扣车辆残留污泥均属于危险废物。
3月5日,广宁县北市镇同文村委会新庆村道路边空地再现倾倒工业固废现象。经调查发现,该工业固废案件与倾倒在北市镇同文村委会湖羊尾固废案件涉案人员及固废来源一致。
上述非法倾倒工业固废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广宁分局对此进行了立案调查,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五条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将该案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公安部门依法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并对涉嫌环境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控制。
修复生态,启动磋商程序
广宁分局委托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对该案件开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鉴定评估报告显示,湖羊尾事件及新庆村事件评估区域内土壤环境均已受到损害,环境损害量化结果表明,本次评估生态环境损害量化数额共235.9万元,其中应急监测费51万元、污染清理处置费用181.13万元、土壤修复费用3.77万元(土壤修复具体费用以最终实际结算为准)。
广宁县检察院研究认为,该案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有利于以最小成本实现受损修复的最佳效果,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要求。按照《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肇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规定,广宁分局迅速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县检察院汇报,同时与县检察院就如何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工作进行探讨。经讨论,拟启动磋商机制,走磋商程序,尽量为国家挽回损失。
2020年5月6日,广宁分局、县检察院、北市镇政府与涉案人员的刘某宸、罗某光家属进行了第一轮磋商。经磋商讨论,涉案人员刘某宸、罗某光家属同意预先支付倾倒在北市镇桑头坳湖羊尾山场内709吨危险废物及S260线道路旁非法倾倒的144.705吨(合计约853吨)危险废物的处置费用170.863万元,鉴定费合计51万元、污染物清理费用10万元。双方达成合意,并签订了协议,于2020年5月8日前支付了231.863万元赔偿款。同时,涉案人员家属表示,待生态评估报告完成后继续承担生态评估报告编制费用及相关生态修复费用。
7月10日,广宁分局、县检察院与涉案人员的刘某宸、罗某光家属进行了第二轮磋商,参与此次磋商的2个当事人家属表示,同意对后续产生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25.6万元及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继续进行磋商,同意并赔付相关费用。
7月31日,广宁县北市镇危废倾倒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第三轮磋商会议在广宁分局召开,市生态环境局、市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法院、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北市镇政府等单位代表及赔偿义务人参加磋商会议,同时邀请了一名县人大代表、一名政协委员参加此次磋商会议。
司法确认,保障协议执行
经过磋商讨论,双方对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内容达成一致,达成赔偿总金额为279.463萬元(分别是危险废物处置费用170.863万元、两次鉴定费用合计51万元、污染物清理费用10万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25.6万元及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工程费用22万元)。
磋商结束后,双方将赔偿协议向广宁县法院进行司法确认。司法确认的形式赋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强制执行的效力,保障了协议的有力执行,有效地节约了司法资源和提高效率,确保赔偿资金充足到位和生态环境修复妥善及时。这是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磋商制度的一次有效的实践,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与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高效衔接具有积极意义。
在生态环境部门及检察机关的督促下,赔偿义务人按照赔偿协议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受损环境启动生态环境修复工程,目前,生态环境修复正在积极修复过程中。
典型意义
本案是肇庆市首例经磋商成功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案件,也是广东省首例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生态环境部门与检察机关积极探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衔接工作机制,积极探索“政检共治、多方协同”的生态治理路径。同时邀请水利、自然资源、林业、住建等10多个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县人大代表及县政协委员参加磋商会议,有效推动“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改革理念深入人心,起到了积极的示范作用。通过司法确认赋予赔偿协议强制执行效力,也有力保障和促进了磋商制度的实施。
为了取得更好的修复效果,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引导赔偿义务人选用效果较好且收复费用较高的修复方案对受损环境进行修复,确保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工程的有效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