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波?谢君宜
2019年2月—3月期间,陈著安(曾用名陈春)与同案人薛某、吴某、高某(均另案处理)经密谋后,由薛某从印度尼西亚雅加达购入穿山甲死体一批,经走私入境后运输至同案人吴某龙、吕某妹(另案处理)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永发路5号-27铺的仓库内储存,并伺机出售。期间,陈著安为牟取非法利益,介绍同案人杨某(另案处理)向吴某、高某等人购买上述穿山甲死体。
2019年3月2日,陳著安伙同杨某去到高某居住的广州市花都区永发路16号维多利亚公寓,由吴某、高某等人提供穿山甲死体一箱交由杨某验货。次日,陈著安、杨某根据约定去到广州市花都区永发路5号-27铺仓库斜对面(即广州市花都区永发路雅居乐花园花间集旁边)路段,由杨某向吴某、高某等人购得穿山甲死体20余箱,每箱装有穿山甲死体至少4只,合计达80只以上,共重747公斤,成交价格人民币417500元。
2019年9月25日,陈著安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市楠木山边境检查站被民警抓获。因涉嫌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日被羁押及刑事拘留。
法院判决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著安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应当对被告人陈著安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著安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因被告人陈著安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被告人陈著安收购的对象是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穿山甲。穿山甲近30年来已成为全球最为濒危的野生动物之一,为加强对穿山甲的保护,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于2020年6月3日将穿山甲所属所有种由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调整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对于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尤其是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更促使社会各界对滥杀、滥捕、滥食野生动物导致重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风险的认识达成基本共识。
2020年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决定》,已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捕猎、运输及交易陆生野生动物。本案的审理正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陈著安非法收购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已严重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规定,同时也对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构成了威胁。本案严惩被告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不但是在警惕大家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均受国家法律保护,只要存在非法收购、运输或出售行为即构成犯罪,不能存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而且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保护野生动物意识和观念,也对维护国家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特别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