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立法立项机制,加强立项主导。立什么、如何立、何时立,这种对立法方向、立法重点、立法时机的把握,是立法的基础环节,也是人大主导立法的第一道关口。要改变部门提什么人大就审什么的模式,由被动“等米下锅”转变为主动“点菜上桌”。编制实施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人大应主动选择涉及人民切身利益等重点领域的法规项目,切实把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稳定急需的法规项目纳入立法规划、立法计划中,通盘考虑、科学遴选和确定立法项目。
健全多元化法规起草机制,加强法规起草主导。法规起草是立法工作的关键步骤,对发挥人大主导作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要拓宽法规起草渠道,建立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参与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规草案的制度,加强法规案起草环节的组织协调,从源头上遏制部门利益倾向。对部门起草的法规案,人大有关工作机构应提前参与,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法规可以由人大组织起草,专业性较强的法规可以委托专家起草。
加强法规草案审议的主导,科学决策。对草案涉及的主要制度、管理体制、部门职责分工等进行重点协调,在审议时敢于对重要内容进行创新修改,对焦点问题要敢于决策、善于决策,抓住每一件法规案中的“关键几条”,对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坚持从改革发展大局出发,加大沟通协调力度,开展第三方评估,对于矛盾焦点,可以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单独表决“划杠杠”,勇于担当不久拖不决。
此外,在立法过程中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创新代表立法参与机制,拓宽代表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渠道,分专业有重点组织代表参与立法工作,使代表更多参与立法调研和审议等活动。坚持立法选项、法规草案征求人大代表意见,认真研究吸纳代表议案提出的立法建议。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职能,对于关系发展全局的重大立法项目,必要时提请人大会议审议表决,增强法规权威。